风险与危机管理研究(2019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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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与组织风险管理

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评价

张荣刚 韩怡玥[1]

摘要:职务犯罪对社会具有巨大的潜在危害性,其预防是一项需要长期关注的工作。本文基于大数据审计的视角,在对预防职务犯罪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助AHP层次分析法,构建出事前预判能力、事中控制能力、事后分析能力这三个维度的一级评价指标体系,以细化的九个二级指标作为观测点来动态监测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从而为强化大数据背景下审计的发展创新提供基本驱动力,包括加强人员技术能力、完善审计制度建设和维护审计数据安全。

关键词:大数据 审计 职务犯罪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坚决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巩固我党自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成果,坚持不懈地对行使公权力的广大公职人员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是适应我党的战略部署和国家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多样化的职务犯罪形式,预防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众多学者们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研究基本按照两个方向展开。一是基于完善法律制度的视角下,如秦昕(2017)在《试论渎职犯罪的法律预防》中提到,通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完善会议记录制度等具体措施的落实,可有效避免认识误区,从而取得预防渎职犯罪的效果;郭金夫(2018)在《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中认为,有效地惩治腐败必须把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二是基于完善机关体制措施的视角,如王秀梅(2016)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中提到,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就完善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提出明确预防权;扎实、规范开展预防基础工作;整合预防资源,对预防业务进行层级划分,实现预防工作优化发展;完善基础预防工作的考核方式等建议。

也有少数学者在不断探索审计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一是通过对审计治理功能的完善来发挥其在预防和查处其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如刘金平(2017)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中审计功能研究》中提到,遵循审计治理发展趋势,结合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研究探索出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治理功能的五条实现途径,即树立科学审计治理理念,提高国家审计治理能力,创新国家审计治理机制,扩大国家审计治理范围,推进国家审计监督成果利用。二是强化审计人员独立性思维意识的培训,从根本上预防审计人员自身的职务犯罪。如马保卫(2019)在《国家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策略研究》中,从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和预防措施两个维度对已有文献进行了梳理,从定期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审计机关内部的审查和管理、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等方面阐述了预防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策略。

综上所述,面对已经到来的大数据时代,审计逐步向多方式、信息化、高效率方向发展,大数据在给审计工作全方位的提高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增加了其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大大提升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作用,使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研究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影响,对促进国家审计职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过程中,可以借助AHP层次分析法,构建大数据审计对职务犯罪预防作用的贡献度评价体系,分别从事前预判能力、事中控制能力、事后分析能力这三个维度上进行分析评价,研究目前审计工作与大数据审计普遍运用的前景之间的差距及原因,结合大数据审计的发展要求,提高事前预判能力、事中控制能力和事后分析能力,促进审计工作迈向高质量的发展道路,进而促进国家的经济运行以及对职务犯罪情况的监督。

二、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

(一)传统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现状

随着国家对职务犯罪的严抓狠打,2013年至2017年近五年间,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呈逐渐下降趋势(见图1)。2019年山东青岛响应国家号召利用大数据保障审计全覆盖,山西太原实施“五个一”工程推动大数据审计应用,湖南湘西成立大数据分析团队助力精准扶贫审计,重庆以“两统筹”“大数据”为抓手纵横结合深化财政审计。但是,由于大数据技术与审计工作结合的时间较短,我国在部分地区尽管采取了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进行相关审计工作,但是从审计制度的建设层面来看,多数地区仍旧在沿用传统的审计制度,并且现阶段大数据审计方式还不完善,其用来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甚微。

图1 2013—2017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趋势图

1.当前审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滞后性

现行的传统审计工作方法基本都是通过深入案发单位所处的行业与领域,对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探究其原因,针对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监察措施和管理建议,其工作是以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深入分析结果为依据,可以适用于案发单位,也可以适用于其他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既能为案发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又能为杜绝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提供“前车之鉴”。单从预防模式来看,现行的传统审计工作对预防职务犯罪带有“事后补救”性质,这属于事中预防或事后预防的模式,无法在案件发生前就启动预防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必然会降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效率,影响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

2.当前审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被动性

一方面,当前的预防工作往往强调对预防对象的主观改造,也就是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引以为戒,主动拒绝职务犯罪。这种进行主观思想改造的做法往往在一开始具有一定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效果会逐渐减弱,最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又陷入了被动。另一方面,像监察建议、警示教育和教育宣传等措施本身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都需要预防对象的配合才能达到效果,一旦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对预防工作不加以重视,那么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就会日益趋于被动,效率也会降低;并且宣传教育的形式缺乏创新,多为单一的印发宣传单或广告,无法有效地提高全民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性。

3.当前大数据审计预防前职务犯罪工作存在数据分散性问题

现阶段,大数据审计在技术上、操作上、普遍应用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当前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数据大多数无法共享和统一,例如房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个人廉政信息、群众举报信息等,信息的分散导致难以满足预防职务犯罪这项工作预期的要求,预防工作显得捉襟见肘。在大数据时代,许多企业从“业务驱动”转变为“数据驱动”,决定大数据审计工作的前提便是数据的共享与研判。客观存在的信息数据也是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上专业化、科学化道路的助力器,如果没有大量的数据作为分析依据,仅凭借相关的经验,预防效果就会事倍功半,无法更好地开展预防工作。

(二)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期望成效

1.以大数据审计方式多样化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洞察力

大数据技术能通过对不同时期海量数据的整合运算,低成本、高速率地得出两个不同事物的相关关系。针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大数据技术能够增加事前、事中审计的审计方式,构建清晰的犯罪因果关系,由果寻因,根据事前审计的审计方向及时提出预防建议,根据事中审计的审计内容及时调节整改方向,从而更好地解决现行审计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滞后性的问题。大数据技术还能够增加现场和远程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缩小审计距离,减少空间、时间上的限制,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更为科学、先进、便捷的解决手段。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仅节约了审计成本,而且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简化为寻找某个领域或者行业内的职务犯罪变量与另一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的工作,从而能提出更准确、更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2.以大数据审计技术信息化揭示职务犯罪的规律

审计技术信息化发展过程中聚集着大量职务犯罪信息,使预防工作变得有迹可循。随着信息科学和计算科学的发展、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收集和存储各种数据变得更加容易。利用大数据审计实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需要对大量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收集职务犯罪数据,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数据库,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与发展规律,利用信息技术找出行为与行为、数据与数据之间的关联性,为预防职务犯罪这项工作提供便利。随着中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也越来越多,相关数据的积累也愈加丰富。通过大数据审计分析职务犯罪的海量信息,科学地找出犯罪行为产生及发展的规律,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

3.以大数据审计信息规模化整合职务犯罪的海量信息

审计信息规模化可以全面整合各种预防对象的信息资源,有效开展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职务犯罪的方式和方法不断出新,案情更加复杂,更具有隐蔽性,针对职务犯罪的新变化,特别需要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上下功夫,通过寻找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有效地判断职务犯罪的方向和趋势,采取可以有效抑制和消除职务犯罪的各项措施。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包括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往往起主导作用,但是由于无法预知犯罪分子内心的想法,所以引发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也无法获知。不过主观因素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来达到目的,在信息化时代,客观行为往往表现为聊天信息、通话记录、购物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交通出行信息等,这些数据会随着客观行为的变化逐渐增加,而且不断地加快增长速率。借助大数据技术,全面收集预防对象的各种信息,利用大数据审计信息化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分析,看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可以查出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并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这是依靠传统的数据收集和储存方式无法做到的。

三、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评价与限制因素分析

现阶段,审计人员采用的传统审计或者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依然存在着滞后性、被动性、数据分散性等不足,与未来的方式多样化、技术信息化、信息规模化的大数据审计工作目标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探究其差距的原因,并得出具有针对性的策略途径,可以借助AHP层次分析法,构建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

(一)建构贡献度评价指标

依据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贡献度的主要影响因素及主要影响因子,利用AHP层次分析法我们构建了利用大数据审计方式最优预防职务犯罪的评价指标体系,从事前预防能力、事中控制能力、事后分析能这三个维度出发,衡量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从三个维度的关键因素出发,我们初步遴选了九个二级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

1.事前预判能力

为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事前预判能力是大数据审计发展最直接和主要的形式,事前预判能力主要从法律制度规划、人员能力素质、主动预防思维这三个维度进行衡量。“法律制度规划”测量国家进行大数据审计立法层面的完善程度,全面的法律制度规划不仅能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提供指路明灯,还能有效地降低大数据审计涉及敏感信息带来的审计风险;“人员能力素质”测量审计人员在面对职务犯罪案件时对审计风险的准确预判能力以及对计算机技术系统的学习能力;“主动预防思维”衡量社会主体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动程度。

2.事中控制能力

事中控制能力主要体现大数据审计对职务犯罪的技术控制,大数据审计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形式助力全国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技术服务开展的效果主要通过大数据为审计工作提供的信息来体现,包括信息采集技术、信息数据范围、控制变化趋势。“信息采集分析”评价通过大数据审计分析职务犯罪的海量信息,从而科学地找出犯罪的产生与发展规律,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重要的决策能力;“信息数据范围”体现借助大数据技术,全面收集预防对象的各种信息的广度,以利用审计信息化技术对这些海量信息进行分析,看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从而查出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并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变化趋势”衡量大数据审计是否能减少传统审计的程序,高效、直接地掌控职务犯罪的变化趋势,并能做到及时遏制。

3.事后分析能力

当前大数据审计在事后分析能力上的贡献度主要体现在其是否能安全管理数据、是否能及时落实整改、是否能降低检查风险这三个方面,从中衡量出大数据审计的优越性,对预防后期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安全管理数据”是指对大数据审计工作结束后对数据的保存与保障机制是否到位的衡量;“及时落实整改”是指审计报告公布后的整治力度与成效;“分析检查风险”是指大数据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是否能很好地解决了传统审计工作受到的来自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的威胁。

(二)限制大数据贡献度的原因分析

该指标体系适用于大数据审计查处单个职务犯罪案件的贡献度评价,也适用于整个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贡献度评价。随着研究的深入,评价指标的内涵将会不断丰富,评价的结果也将更为准确与科学。利用该指标体系对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进行评价的目的,并不是要为其贴上贡献度强弱的标签,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价对大数据审计发展进行全方面、过程性诊断,以切实发挥评价的改进功能,促进大数据更好地融入现代审计体系,并以此促进职务犯罪预防能力的不断提升与发展,朝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依据本指标体系对传统审计与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衡量后,从反复对比二级指标中得出的结论是:存在一些主要要素使大数据审计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并没有发挥出其全部的作用,具体如下。

1.事前预判能力有待提高

(1)大数据审计相关法律制度欠缺。首先,大数据审计信息采集者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界定上并不明确。数据信息收集主体在行使其收集信息数据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法律的欠缺,数据信息收集主体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次,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不同的数据信息收集行为需要对收集数据信息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等做出相应的限制与规定,因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审计数据信息的收集逐渐会变得更加便捷,一些数据信息收集者会拼命去获得越来越多的数据来体现海量数据的价值,如不加以约束,反而不利于大数据审计准确、高效地获取信息。

(2)人员素质不足。信息时代为审计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审计业务日益复杂,首先,绝大多数审计人员依然保持着原有的审计方式与审计观念,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已经难以胜任现有的审计工作;其次,很多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不力、审查不严的现象;最后,大部分的审计人员都处于被领导的状态,在查处职务犯罪问题上并不能绝对地保持独立,导致很多问题并不能深究其根本,甚至对很多有问题的信息不能予以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歪风邪气,完全失去了审计的震慑作用。

(3)思维模式的被动。现行的审计工作存在严重的被动性,需要审计主体与被审计主体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在实际业务中,个别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知错犯错,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极大降低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效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9年工作报告中指出,2018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8万件,涉及省部级以上干部18人、厅部级339人、县处级1 185人。此外,非公组织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没有党委领导的压力,也不在纪委监督的范围内,他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事不关己,不予理睬,也会导致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更为被动。

2.事中控制能力有待提高

大数据审计在大量信息的收集整理上为审计人员查处职务犯罪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缺乏对大数据审计运用过程的严密监督。在大数据审计工作开展之时,没有对数据、对管理人员、对审计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会导致审计过程中存在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包括人为串通、隐瞒、舞弊等现象,并且缺乏事中监督也会导致在职务犯罪发生之后才进行预防工作,无法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降低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效率,从而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信息孤岛的存在,导致了信息的分散性。审计项目结束后,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信息由审计人员自己保存,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并没有科学地共享应用,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个个的信息孤岛。

3.事后分析能力有待提高

一方面,数据安全性存在隐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审计工作对互联网数据及技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性的同时,审计工作无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威胁带来的安全风险。一旦产生数据的系统存在漏洞或者被侵犯而导致信息泄露,那么不安全、不稳定、不可靠的信息数据就无法准确地被应用于信息化审计工作查处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另一方面,分析方法和分析技术有限,急待拓展提高。

四、提高大数据审计预防职务犯罪贡献度的策略分析

(一)从事前预判能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障

第一,加强审计主体信息化技术、综合素质的全方位培养。首先,提高现有审计人员的信息化能力,加大信息化工作技能培训。在审计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背景下,由于大数据审计背景下的海量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业务水平能力的要求,因此,也要求审计主体具备分析复杂信息的能力,从而有效地进行防控审计分析,自觉学习新知识和技术,主动参加部门定期开展的审计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的培训,将审计信息化作为自我成长的目标。其次,培养未来高校财经专业的信息化审计复合型人才,为审计信息化提供新生力量。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数据分析的主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的普及已经成为审计信息化的主要手段,为了满足信息技术时代对人才的各种要求,筛选出审计行业真正需要的人才,审计部门应该培养审计业务与计算机水平共同提高的综合性人才来迎合这种趋势,这样才能为实现大数据时代审计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建设与时俱进的大数据审计法律制度。着眼于法律层面,对大数据审计进行法律规范。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面完善立法,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提高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法律支持和外部环境保障。着眼于制度层面,建设规范大数据审计的相应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机关颁布的制度与条例的情况下,按照大数据审计工作的严谨性、便利性、可操性,着眼于大数据时代下审计工作的新趋势,推出以理顺审计流程、标准为目的的行业规范,明确审计主体的工作责任。

第三,转变预防思维。借助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产生了新的审计方式,从而对审计服务对象提出了要从过去的“被动接受型”转向“积极主动参与型”的新要求。这就需要被审计主体积极配合审计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化技术等为审计主体提供数据与信息,使审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审计主体也应树立积极主动的预防意识,必要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建立虚拟模型来判定职务犯罪的影响因素,及时评估风险水平,将职务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

(二)从事中控制能力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在技术方面,构建严密的数据监督网。在大数据时代下,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因此每一个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行为也都记录了下来,运用数据的产生、记录、实时处理构建一个大数据技术支持下的监督网,使与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便能一目了然,在审计人员完成对预防对象信息的采集和整合后,能运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实时处理,查询是否存在潜在职务犯罪,从而既能做到多个系统相互配合、实时监控,又能让职务犯罪无处遁形。

在部门配合方面,与其他机关在大数据监管上互通有无。大数据审计的应用基础在于存储的海量数据。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就专门强调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各地检察院已经逐步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库。但仅仅运用犯罪信息数据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还远远不够,还要与外部数据进行共享和比较。因此,在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事中控制能力时,要与其他行业领域的数据库之间、与其他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信息系统之间建立联系,多个数据库资源统一共享,这样不仅能增加数据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还能将丰富的资源充分应用于大数据审计工作。

(三)从事后分析能力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全

一方面,努力构建互联网免疫系统。审计行业所审查的大数据包含行业内大量敏感信息,一旦政府审计部门的数据平台的信息泄露,不仅会给相关部门造成经济损失,更会影响政府审计部门的可信度和政府形象。因此,必须提高国家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安全性,完善审计数据的安全防范措施,重视互联网数据运算免疫系统的构建,严格控制数据授权模式和传输途径,在信息安全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并进行定期调整,降低数据信息泄露的概率,发挥大数据审计的真正优势,提高审计软件的运行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审计软件技术开发。为了防止不法分子的非法入侵,要对大数据平台的硬件设施进行保护,要注重数据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定期备份检查;同时,为了防止审计内部人员在信息管理控制过程中的疏忽,需要对个人进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严格要求个人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同时加强对信息泄露行为的惩罚力度,既要避免审计人员的无意过失,又要遏制审计人员故意泄密等非法行为。

五、结语

在复杂的大数据背景下提高审计质量是当前审计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通过AHP层次分析法,构建事前预判能力、事中控制能力、事后分析能力这三个维度的一级评价指标体系,以细化的九个二级指标作为观测点来动态监测大数据审计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贡献度,从而得出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策略途径。不仅要从犯罪人员本身找问题,而且要重视预防手段,只有最大限度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加强信息技术软件及互联网免疫系统的构建,培养审计人员大数据思维和互联网技术,扬长避短,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审计行业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水平,才能让大数据审计更快地普及到个人,优化审计效果和效率,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出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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