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项目落地与战略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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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个路径

(一)国家战略对接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多来,在政策引领下,“一带一路”建设已经与多个沿线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地区发展战略实现对接,确立了顶层设计蓝图。

从国家战略对接方向来看。与欧盟“容克投资计划”实现对接、与英国“北部振兴”计划、德国“工业4.0”协调对接。在东欧与中亚,推动了“一带一路”建设同捷克、波兰、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发展战略对接。同时与中东欧国家开启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黑海沿岸“三港合作”,加快推进中欧陆海联运快线建设。在亚洲,“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巴经济走廊与巴基斯坦进行全方位战略对接。与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深度对接合作。与印尼“全球海上支点”战略对接,共推各领域合作。“一带一路”倡议同柬埔寨“四角”战略、“2015—2025工业发展计划”实现有效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的“两廊一圈”发展战略,从战略规划、合作机制、金融、产业等方面实现对接。处在亚欧大陆桥上的土耳其积极推动丝绸之路沿线的“中间走廊计划”与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双方在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同时,与沙特“2030年愿景”、伊朗的四大走廊及跨境走廊、韩国“欧亚合作倡议”、老挝“变陆锁国为陆联国”的战略对接都在稳步推进。在与俄罗斯、蒙古国的战略对接中,“一带一路”倡议与俄罗斯跨欧亚大通道建设、俄罗斯主导的欧亚经济联盟、蒙古国“草原之路”战略实现对接互补,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在非洲,“一带一路”建设与埃及的“振兴计划”战略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同非盟《2063年议程》高度契合。在大洋洲,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澳大利亚的“北部大开发”倡议和国家基础设施发展计划有许多共同点,两国寻求发展战略的对接以进一步提升合作的领域和层次。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多国均设立“一带一路”专门机构,以管理协调“一带一路”相关事宜。在2016年G20杭州峰会期间,多国政要纷纷表示了与“一带一路”对接合作的强烈愿望。而在2017年5月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与近20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商签合作文件。目前来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国政策沟通效果突出。

从重点战略对接的内容来看。一是欧盟的“容克投资计划”。2015年9月中欧在第五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上签署《关于建立中欧互联互通平台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容克投资计划”对接方面的积极进展。“容克投资计划”,即欧盟委员会在欧债危机背景下于2014年11月提出的旨在重振欧盟经济的大规模投资计划,其实施途径是通过新设立总额210亿欧元的欧洲战略投资基金,2015—2017年来自私营部门的投资约3150亿欧元。“容克投资计划”资金主要投向能源、电信、数字、交通以及教育创新等领域。“容克投资计划”优先支持项目与“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倡议相契合,中欧双方可在基础设施、能源、数字三大领域精准对接,其中“容克投资计划”和“一带一路”在电力能源领域的对接将为双方的电网建设企业和输电设备制造企业带来新的市场机遇。

二是中巴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是中国与巴基斯坦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下两国共同的经济战略。中巴双方于2013年2月发表联合声明打造中巴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巴互联互通,促进两国共同发展;中巴经济走廊贯通后,能把南亚、中亚、北非、海湾国家等通过经济、能源领域的合作紧密联合在一起,形成经济共振,同时强化巴基斯坦作为桥梁和纽带连接欧亚及非洲大陆的战略地位。

三是哈萨克斯坦“光明之路”计划。2016年9月中哈签署《“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重点对接西欧—中国西部交通走廊、天然气管道以及跨境铁路等项目的建设,明确了中哈双方在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中,要稳步推动产能和投资合作、深化能源资源合作等内容,致力于在哈萨克斯坦国内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项目主要涉及交通、工业、能源、社会和文化等领域。中哈双方加强沟通,提升中国同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贸易、投资、服务便利化水平,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

四是蒙古国“草原之路”。2014年中蒙签署《中蒙关于建立和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宣言中能源领域的合作内容为:双方将在中蒙矿能和互联互通合作委员会以及双边其他机制框架内,加快推动中蒙煤炭、石油、电力、化工等基础设施和矿能资源大项目产业投资合作。双方将结合本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各自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积极研究在蒙合作建设煤矿坑口电厂,以及向中国出口电力并签署相关协议等事宜。“一带一路”倡议和“草原之路”战略是中蒙两国在面临同样的国际背景时做出的积极决策。中蒙双方均有加强区域性经贸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的诉求;“一带一路”倡议助推“草原之路”战略的实现,后者将成为前者的有力对接伙伴。

(二)资金融通与对外援助

资金融通和对外援助是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柱。资金融通,为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各类项目建设与落地提供了便利化投资条件,使投资引擎产生强大动力。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迅速发展,为“一带一路”提供金融支持与保障。我国先后倡导和组织成立了丝路基金(400亿美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非发展基金(总额50亿美元)、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上合组织开发银行等一系列金融机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金融支持,并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投资。从相关金融机构的创设情况来看,资金规模、参与国范围不断扩大,国际协同日渐加强。

对外援助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根据目前已有的实践经验,我国的对外援助是指为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施受双方的共同发展和互利共赢,推动南南合作,我国向发展中国家或多边机构以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设施、物资和人员支持。这种援助方式是介于对外援助和企业对外投资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既不像无偿援助具有显著赠予和帮助成分,又不像企业对外投资完全基于商业规则、极少或不包含赠予成分。援助可根据自身特点在重点领域单独发力或协同推进,引导商业投资,撬动市场资金,实现政府、企业、市场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配合。这些援助方式都可以被总结成为“互惠式工业化”,即以“一带一路”为纽带,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工业化、建设制造业强国的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形成自身经济发展的能力,走出长期以来“输出原材料、进口制成品,严重依赖发达国家”的“边缘地位”。这种互惠工业化进程,也可以将我国经济与受援国经济结为一体,形成有机统一的大市场,对推进“一带一路”形成强有力的支撑。

1.资金融通为“一带一路”建设和项目落实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推进作用

推动构建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促进各国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和落地的关键点之一。资金融通不仅有利于相关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还在实现投资贸易便利化、消除投资和贸易壁垒,积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商建自贸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5年多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和各类组织共同努力,在资金融通方面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中国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力度,截至2017年末,已有10家中资银行在2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68家一级分支机构,中资银行共参与了2600多个“一带一路”建设相关项目,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美元,共有来自2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55家银行在华设立机构。

第一,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贷款期限长,在支持境内外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建设上发挥着独特作用。5年多来,中国积极推动各类主体在境内外募资设立了一批对外投融资机构、基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国际产能合作、深化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成立于2014年底的丝路基金,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也成果颇丰。2018年6月,丝路基金与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备忘录,并通过中哈产能合作基金购买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部分股权。同年7月16日,丝路基金与欧洲投资基金签署谅解备忘录,宣布中欧共同投资基金投入实质性运作。该基金主要投向对中欧合作具有促进作用、商业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截至2018年底,丝路基金已签约20多个项目,承诺投资金额超过80亿美元。

第二,商业银行利用其筹集资金渠道的多元性,在吸收存款、发行理财、发行债券等方面具有优势。5年多来,各家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加大优质信贷项目储备力度,主动对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资源配置、授信审批、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支持。此外,在加大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探寻“一带一路”资金融通的可行途径。中国各家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加大优质信贷项目储备力度,主动对接“一带一路”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资源配置、授信审批、信贷规模等方面给予支持。以中国银行为例,截至2018年6月底,中国银行共跟进“一带一路”重大项目逾600个,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共实现授信投放约1159亿美元。

第三,基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身实体经济发展特点与水平,各国共建开放型投融资体系,各国政府共同参与,深化金融创新,构建与经济全球化和开放型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支持金融资源服务,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产能合作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利用政府间合作基金、对外援助资金等现有公共资金渠道,协调配合其他资金渠道,共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口信用机构继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呼吁开发性金融机构考虑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技术援助;各国鼓励多边开发银行和各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通过贷款、股权投资、担保和联合融资等各种方式,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各国期待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租赁和担保公司等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各国鼓励基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和相关国家需求的金融创新。

第四,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中外合作也对“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推进起到了巨大作用。截至2018年,已有11家中资银行在国外设立了71家一级分支机构,与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开展联合融资合作。外资银行通过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不断增强。2018年4月花旗集团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3家银行将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分别在各自领域探索潜在的合作渠道,包括公司融资、金融产品、贸易、代理、信托、资本市场等。南非国有运输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是资金融通助推“一带一路”基建项目落地的一个成功案例。该集团是南非最大的运输公司,多年来,由于缺乏资金,更新铁路线路、车辆以及新技术培训等工作进展缓慢。由于当地商业银行难以满足南非国有运输集团的资金需求,中国工商银行及时与南非标准银行合作,为其提供当地货币资金,帮助其铁路升级提速,助力南非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向企业提供资金、配套投资服务等发挥了杠杆作用,使企业释放出更大的潜力,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对提振当地经济、促进就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2.对外援助是“一带一路”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自发达国家的官方援助体系建立以来,援助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作用一直是广泛争论的焦点。虽然发达国家曾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援助,但基于发达国家特定的发展历程、价值观理念与战略取向,其对外援助始终没能摆脱通过改造发展中国家政治、社会、经济体系,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的干预性逻辑,具有明显的“自利性”。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受拉美债务危机与新自由主义的影响,发达国家对外援助重点逐步转向社会领域,该做法并不符合现阶段发展中国家亟须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迫切需求,反而造成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破败、工业化进程的停滞,甚至使部分发展中国家对西方援助产生制度性依赖,丧失了自主性工业发展能力。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的经验与教训是改善我国对外援助的重要借鉴。

第一,中国在对外援助体系中的角色转换。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标志,我国正从一个更多关注国内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向内外兼顾的新兴强国转变。反映到对外援助上,我国也正从一个受援国和援助国的双重角色向援助国的单一角色转变。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援外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与受援国或地区之间的互利合作、共同发展,提升其自主发展能力,因此对外援助规模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度扩大,但不应过快增长,仍需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援助国和受援国更加青睐没有任何附加条件且平等互惠的开发合作。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全球财富状况正在经历一个根本的结构性变化,需要援助或认为应该被援助的国家数量都在锐减,发达国家官方援助(ODA)对于某些国家的重要性也在下降。2007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发展援助委员会(DAC)成员国普遍出现经济增长减速,援助额占其国民生产总值(GNI)的比例基本维持在0.2%~0.3%的低位区间,远低于联合国1970年制定的0.7%的目标,且社会和经济基础设施类开发合作项目的占比不断增加,援助性质的债务减免占比不断下降,表明纯援助性质的国家间合作已悄然弱化,而以互利共赢为原则、有利于增强受援国造血功能的开发合作更受到施受双方青睐。

第三,“互惠式工业化”外援模式是发挥我国对外援助战略相关效应的重要支撑。在借鉴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我国应充分发挥对外援助的独特优势,把我国的工业化发展经验与受援国的工业化现状结合起来,切实帮助受援国提高自主性工业发展能力,实现共赢发展,使对外援助真正成为我国构建“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战略工具。新时代下,我国“不干预对外援助”的战略重点,应是“互惠式工业化”援助道路,即以“一带一路”为纽带,在我国进一步推进工业化、建设制造业强国的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形成自身经济发展的能力,走出长期以来“输出原材料、进口制成品,严重依赖发达国家”的“边缘地位”。这种互惠工业化进程,也可以将我国经济与受援国经济结为一体,形成有机统一的大市场,对我国的外交战略形成强有力的支撑。总之,我国对外援助要彰显新特征,将“互惠式工业化”作为一个重要的外援模式和主题来落实。

然而,在有效推进我国“互惠式工业化”外援模式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①部分基建援助项目面临“重建设”“轻运营”的现状。建议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完善各类金融机构向对外援助项目倾斜支持的体系与机制;同时加强海外基建项目建设与运营一体化模式的探索。②援助项目仍存在“重基础设施”“轻园区建设”的问题。建议构建境外园区多方命运共同体,实现园区多方的共享、共荣、共赢,打造全方位、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体系。③援助项目缺少与生产能力转移相配套的系统性安排。建议完善信息共享沟通机制与系统性监管,为企业提供信息来源,并降低企业负担与风险;同时,应继续加大境外投资项目的专业人才体系建设,重视人才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智力支持”。④援助项目较少雇佣当地工人、缺少培训与职业教育。建议通过“师徒制”等有效的培训手段,为当地劳动力提供就业渠道和职业发展路径,或组织东道国员工到周边国家参加以中国项目为主导的实习生培训。⑤援外项目的内部协调问题依然是影响项目落地及援外效益的重要因素。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援外基本法,细化对外援助评价体系建设,并加快建立大援助体系,促进“互惠式工业化”模式的落地。


(1) 人口及GDP规模、占比以沿线60余个重点国家为样本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