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国民收入的大小与资源在不同的用途之间的分配
第1章 导 言
§1.在本编,我们将关注通过作用于一国的各种生产性资源在不同用途或事业之间的分配方式,进而增加或减少国民收入大小的因素。在这一讨论的过程中,除非明确指出,否则某些资源背离所有者的意愿而处于一般闲置状态的事实将不予以考虑。这样做,可以简化陈述,同时并不影响推论的实质。导言这一章的目的就是揭示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一般范围。
§2.某些乐观的古典经济学家的追随者们,认为只要政府戒除干预,“利己主义的自由发挥”将自动地促使任何国家的土地、资本和劳动如此进行分配,致使“自然”实现的配置比除此之外的任何配置所能获得的产出都要大,并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福利。即使亚当·斯密本人,也曾提出赞同政府行为的某些例外,“从来都不能为了任何个人或少数个人的利益去兴办和维护某些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他断言:“任何系统均力图,或者通过非常的激励措施将社会资本的较大份额吸引到某一具体的产业部门,使其份额大于自然流入该部门的水平;或者通过非常的限制措施迫使资本流出某一具体的产业部门,否则它将被该部门所使用,……延迟而非加速,社会开始真正富有并具有强大的进程,同时减少而非增加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出的实际价值。”[1]当然,从任何抽象的或普遍的意义上对这一段作出解释都是不合理的。亚当·斯密头脑中有着他所了解的现实世界,它拥有文明政府的组织系统以及合同法律。他将不会与后期的经济学家们就以下陈述而进行争论。“人类的活动沿着两条线路而展开:第一条以经济商品的生产或流通为导向;第二条则是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据为己有”。[2]很明显,为占有而努力开展的活动不会促进生产,如果将其导入勤奋的轨道则可能对生产起作用。因此,假定制定的法律基本上能防止单纯的占有行为诸如拦路抢劫者和赌徒的犯罪的话,那我们就必须理解他。他所设想的利己主义的自由发挥,是在“由我们的一般社会构成,特别是家庭、财产和区域性政府所限定的确定的方向上”[3]进行的。更一般地,当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商品时,他应该理解,他获得商品的过程不是通过掠夺,而是通过公开市场上的交换来完成的。在那里,交易双方理智地进行竞争,而且公平地掌握各种条件,因而有理由相信,即使亚当·斯密对此也未充分认识,即天赋自由的制度,在其促使国家的资源以最具生产能力的方式被使用之前,需要特定的法律予以完善和保护。一位学者最近曾经说过:“利己主义的活动具有一般性的利益,不是因为在利己主义的个人和全体人的利益之间的自然的吻合,而是因为人类的制度是如此安排的,它迫使利己主义朝着它所能发挥有益作用的方向展开。”[4]因而尽管如此,抛开任何制度不谈,对于每一个人的利益来说,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个人都应该戒除偷盗,只要求单个人戒除偷盗将不符合任何单个人的利益,除非每一个人都戒除了偷盗。为了实现这种局面,单个人可以诱导其他人效法自己的行为——但这是单个人无法做到的——或者存在惩戒偷盗的法律和其他道义上的约束。这种将利己主义导入社会轨道的强制性法律的设置,可以利用某些文明国家强加于财产所有者的绝对权力之上的限制予以说明——诸如巴伐利亚法律禁止森林的所有者不允许路人途经他们的领地,法国和美国的法律禁止个人焚烧自己的房屋,以及在所有的国家实际流行的在紧急情况下,对私人所有的财产予以征用的制度,只要这种征用符合一般利益的需要。[5]现代国家对于各种类型的合同所持的法律态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赌博的债务、限制贸易的合约、免除特定法律责任的协议——认定这些违背了公共政策,并因此由法庭判为无效。[6]为了达到将利己主义导入有益轨道的目的,在相当多的细节上对制度进行了调整。但即使是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着失败与不完善。在这里,我们不关注有时为满足较不重要的经济利益而牺牲较高的非经济利益的组织上的缺陷。比这些更重要的是,许多障碍阻止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在不同的用途与事业之间进行分配。对于这些的研究构成我们当前的课题。为此所进行的某些分析具有很大的难度。不过这样做的目的是非常实际的。这一研究寻求当前可行的或者最终将变为可行的某些方法,使政府用它们来理智地控制经济力量的运行,进而提高全体国民的经济福利,并由此提高总福利。[7]
[1]《国富论》,第四编,第9章,倒数第3段。
[2]帕累托:《政治经济学手册》,第444~445页
[3]坎南:《地方税制史》,第176页。同时参看卡佛:《社会公正论文集》,第109页。
[4]坎南:《经济评论》,1913年7月,第333页。
[5]参看伊利:《财产与契约》,第61页和第150页。
[6]伊利:《财产与契约》,第616页和第731页。
[7]参看马歇尔的说明:“通过认真地搜集有关需求和供给的统计数字,并对其结果作出科学的解释,将个人的经济行为导向为幸福总量附加最大的价值的轨道,在这方面仍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经济学原理》,第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