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家族信托的定义
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首先要依托于对“信托”的法律定义和认识。主要观点有二:一是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定义。英D. J·海顿教授《信托法》中认为,“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机制,在该机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拥有并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他的个人财产相分离)”。美国《信托法重述(三)》中将信托定义为:一种与财产有关的信义关系,因意图设立该种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而产生,并要求持有该财产所有权者有义务为公益目的或一人或多人(其中至少一人不能是独任受托人)的利益管理该财产。二是在大陆法系下,以日本为例,按2006年最新修订的《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特定人按照一定目的(专门谋取该人之利益的目的除外),并根据该法所示的信托方法,为实现财产管理或处分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必要行为。从上述关于信托的定义比较而言,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定义侧重于强调信托的目的,以及受托人在其中的角色和义务;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定义则强调信托成立的要件,如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财产交付,受托人要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的信托目的而管理信托财产等。
随着信托被不同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引进与采用,为解决不同国家在涉及信托事务的交往中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1984年10月,第15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信托公约》),共有34个国家参与。在《海牙信托公约》中对信托做出较为统一的定义,即由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在生前或死亡后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能够实现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的法律行为。
因此,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需要考虑其所处的不同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定。在中国信托法律体系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信托定义与框架,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一种特定的信托安排,指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由信托机构/受托人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并按信托目的约定,向指定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和财产分配的财产管理方式。家族信托能够完全基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意愿,实现客户的财富规划、管理、保护及传承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