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食品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与标准
1.6.1 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做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200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对固体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进行了界定。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1.6.2 食品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法规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食品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相关生产及经营活动。
1.6.3 固体废物的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管理法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的行为规则,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和颁发。相应的管理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和行业标准(HJ/T)等,食品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相关的食品行业标准和环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