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概述
竞争法是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欧盟和一些国际组织的文件中,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而中国一般是从广义上来使用竞争法这一概念的。因此,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是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核心部分构成的。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修订);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为配合这两部法律的实施,有关部门还颁布了一些规章条例及司法解释,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实施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配套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共同作用,为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也为法院提供了必须遵循的相应的裁判准则,同时还为政府专门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提供了执法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核心大法之外,其他有关法律中也有若干竞争规范,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就包含一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法律规范。此外,相关行政法规中也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如《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经营者在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竞争规范,这一系列竞争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同为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中最核心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竞争关系时是各有侧重的。相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保障具体交易场合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追求局部的个案和公正,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事后调整,以民事制裁(主要靠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而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反垄断法主要维护的是宏观的竞争秩序,侧重追求整体和宏观的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涉及的问题更具有全局性、宏观性。反垄断法既有事前规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情况、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事前审查以及对某些垄断协议进行事前核准等,也有事后规制,以行政制裁手段为主,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并且救济措施既有行为性的,也有结构性的,如分拆大企业或者责令实施合并的企业恢复到并购前的状态。因而,反垄断法较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具有更多的公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