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解疑
一 著作权法一般问题
▶1 我们常说著作权,有时候又说版权,两者是一回事儿吗?
在中国实务界,两者是一回事,可等效替代彼此。在中国区分二者只有法学学术上的意义,实务工作者不必区分著作权与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注重保护作者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所以采用“著作权”(即“作者的权利”)的说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保护作者的复制权、改编权等经济权利,所以采用版权(即“复制的权利”)的说法。我国《著作权法》既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也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
▶2 是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呢?
文艺界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作品”一词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词含义不完全相同。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结果、机器人的创作目前都不能直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被他人感知的外在表达,因此不包括“腹稿”等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也不包括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而只保护以文学、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再次,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即具有法律认可的“独创性”。至于何谓独创性,请参阅问题3。
复次,著作权法不保护官方正式文件、时事新闻以及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最后,即便作品因涉及淫秽、血腥等问题无法出版,该作品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仍然有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只是作者一旦传播该作品便会受到刑法、行政法(但不是著作权法)的处罚。所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说作者一定可以正当地利用作品获益,而是说作者拥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
另外,外国人的作品也很可能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受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抄袭外国作者的作品并非不受追究。
▶3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该是什么样的?
独创性应当包括“独立”和“创作”两层含意。
“独立”是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作者在掌握了一定素材的前提下,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融汇进去,形成具有自己独特风格的表现形式。换言之,“独立”就是指作者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
“创作”是指,作者除了不能抄袭,还必须有起码的智力投入并达到起码的创作高度,而不是只进行简单的劳动。尽管法律对创作的高度要求很低,但完全没有创作高度则不能构成作品,比如单纯简单罗列信息的电话号码本、通信名录、报价单等,都不符合独创性要求。
独创性与思想价值、作品质量无关。即使毫无出版价值,无人阅读,也不妨碍著作权的成立;名人巨著和幼儿涂鸦同样可以构成作品。
▶4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有哪些种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指下列形式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中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中最后一类属于兜底条款,为囊括其他类型或新类型的作品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