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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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老年犯适应监狱的特点及分析

一般来说,不同年龄的罪犯对监狱的适应会表现出不同特征,作为老年犯,他们的特征更与众不同。

1.适应监狱能力较强。数据显示,老年犯中入狱时间在5年以内的占到59.4%,在6~10年的占到32.5%,11年以上的占到8.2%,其中有5人已在监狱服刑16年多。91.0%的老年罪犯表示自己对监狱生活已比较适应,没有违纪记录,只有10%的人表示不适应。老年犯若违纪,具体表现多为吵架,极个别为不服管教。在人际关系满意度上,39.5%的人较满意,54.6%认为一般,总体情况尚可。这与目前的研究是相一致的。研究发现,老年犯比年轻犯在调适方面表现得好,很少社交反常与敌意;但仅限于那些入监时还年轻的老年犯(Teller&Howell,1981年)。监狱刑罚执行的研究还指出,老年犯比年轻犯在违反纪律上的问题较少,很少会企图脱逃,也比较稳定与成熟,很少参与打架和其他造成麻烦的活动。他们和监狱工作人员较容易合作。

研究进一步指出,家庭联系、婚姻关系、教育、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在监服刑次数,这些都是影响老年犯在监调适的因素。其中,家庭联系、教育及健康状况最能影响在监的调适。因此,老年犯的调适能力强,一是因为他们自己感到体能无法和年轻犯竞争,一般都会保持低调并较好与人相处。二是相对于其他年轻犯,他们的家庭支持、经济情况、社会经历、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总体上较强。[12]

2.机构依赖性强。对许多老年犯来说,最重要的是“功能丧失”,而影响他们在监调适的就是健康。当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犯变成依赖监狱时,健康状况愈差,依赖则会愈高。因此,老年犯的健康状况,在他们的调适中是主要因素,且可能需依赖监狱来解决其因为医疗而衍生的各种问题。这是在南汇监狱监狱长信箱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如以“我是老年犯,我身体不行,我是来养老的”、“我有病,你监狱必须负责治好我的病情”、“我有病,你监狱得给我保外就医”等等借口来质问监狱。

同时,老年犯服刑时间的长短,是他们维持或失去与外界联系的因素,在监时间越长,他的社交角色与监外接触则会减少。情绪的创伤、独居,特别是在外面没有亲人或朋友可以及时倾诉的情况下,老年犯依赖监狱的可能性更高。老年人在监时间越长,他们也许会把外界的支持对象转变成狱中同犯,并以符合习俗的角色来确定在监狱的文化的角色。更何况老年犯都比较以自我为中心且天真,但对监狱较无敌意;老年犯都有不安全感、沮丧、害怕及依赖管教人员保护的现象。对监狱有高度依赖的老年犯,通常在未婚的老年犯中会发生,他们在人生早期就已入狱,且经常为累犯。

但值得指出的是,一些在监狱自然老化的老年犯,他们不仅对监狱依赖性强,而且潜伏的危险性也高。一项有关监狱犯人老化的全面研究透露,老年犯传统上都有调适差、沮丧不快乐、智力无能、负面的自我形象、个人无意义与无能的感觉、自认无法与人竞争或面对问题,容易驾驭、服从、兴趣及活动少的特征,有些老年犯感到前途无望,也许会寻求自杀方式来解决(Lieberman,1969)。

3.对生活卫生需求高。一是医疗支出高。数据显示,在相同条件下,超过60岁以上的罪犯,其医疗支出约为普通罪犯的3倍。二是医疗照护需求高。他们较缺乏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而需要更密集的关怀与看护。老年犯大部分比年轻罪犯容易出现患精神疾病的问题,大约有15~25%的老年犯都有精神疾病的症状。其中发现最多的是忧郁症,其次为老年痴呆症。三是生活卫生方面。调查显示,70.2%的老年犯对卫生情况表示满意,表示“不满意”者仅为2.6%。其中,62.2%的人表示监狱对老年犯有病及时送诊感到满意,43.3%的人表示对监狱卫生消毒工作感到满意;相对而言,老年犯对“给予充足病休”和伙食上满意度很低,分别只有13%、13.9%。

4.对教育总体表示不满意。数据显示,50%的人表示对教育内容满意,37.8%的人表示对教育形式满意,21.8%的人表示对教育效果满意,14.3%的人表示对教育量满意。调查也发现,老年犯最需要的教育分别是健康养生教育(40.8%)、心理健康教育(39.1%)、社会适应教育(37.4%)、法制教育(34%)、思想政治教育(33.2%)。教育形式最好为座谈会(51.7%)、个别教育(44.5%),而不是大课教育(28.2%)、集体教育(15.1%)、小组讨论(13.4%)。至于心理咨询方面,31.2%的老年犯明确表示需要心理咨询,表示无所谓的为41.1%。老年人有老年人的教育规律,监狱在这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5.认可监狱实行的对老年犯集中分类管理模式。55.1%的人对计分细则较满意,39.1%的人表示一般,不满意的人仅为2.9%。58.4%的人对处遇政策较满意,34.1%的人表示一般,不满意的人仅为3.8%。同时,50.4%的老年犯表示对民警的公正执法表示满意,41.2%的人认为民警考虑问题从服刑人员出发,45%的表示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满意,36.6%的人表示对民警的说话方式认可。这是因为,老年犯集中关押后,便于监狱针对他们的特点,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6.参与劳动的积极性较高。数据显示,老年犯中有85.3%表示自愿要参加劳动。51.7%人表示对劳动时间满意,46.2%对劳动项目满意,32.4%对劳动强度满意,12.6%对劳动奖励满意。他们经历“要我劳动”转为“我要劳动”这一思想过程后,对监狱的劳动有了崭新的认识。这跟监狱提出的“老年犯要参加劳动,必须提出申请”指导思想相一致。

7.对民警群体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45.7%的人愿意与40~50岁的民警交流,38.8%的人愿意与30~40岁的民警,14.6%的人愿意与50岁以上的民警交流,20~30岁之间的只有0.9%。这表明,老年犯更倾向于有社会阅历丰富、有共同语言且善于倾听的民警交流,他们可以从这些民警身上得到安慰、理解和宽容。

六、建议

德国刑事政策大师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福利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防治老年人犯罪,“有效的办法是,增加老年人的社会交往,引导他们为社会发挥余热,同时及时地解决老年人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严肃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13]结合老年人犯罪趋高以及监狱老年犯数量增多、行刑成本高、被改造的可能性较小等特点,我们建议从监狱、法律、社会三个层面着手进行努力。

(一)监狱层面

1.营造和谐氛围,帮助罪犯分析犯罪原因。罪犯之所以犯罪,除自身原因外,社会也有责任。作为监狱层面,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他们认真分析查找犯罪原因,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适应社会环境,回归社会。监狱民警应学习与研究掌握犯罪理论,创造较为和谐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相处的环境和氛围,使罪犯能够被尊重,管理人员赢得信任。

2.针对老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加强教育改造。尽管老年犯被改造的可能性较小,但我们不能放弃教育。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坚持将稳定思想情绪,重树改造信心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以诚心、热心、细心、耐心、爱心贯穿教育始终。坚持分类引导,对老年犯中的精神病罪犯少刺激,多交流;对老龄犯不歧视,多疏导;对病残犯常关心,多鼓励。同时,57.1%的人认为要增加针对性教育活动,41.2%的人认为要调整教育的时间,符合老年人作息规律;因此,我们有必要适当调整针对老年犯的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针对老年犯自由支配时间多的实际,不断创新载体,抢占教育时空。根据老年犯之间难沟通、交流少的特点,增加文娱活动时间和频次。

二是充分发挥亲情作用。入狱前后家人对其关心的程度分别占74.5%和76%,“一般的关心”占19.3%和15.4%,可见他们普遍得到了家人的关心。但实际上,在联系方式上,只有55%的人每月拨打亲情电话,24.8%的人几乎不打或从未打过。为此,75.6%的人希望增加拨打亲情电话的次数。

三是开展有效的心理疏导工作。老年犯中心理障碍或疾病逐年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有心理疾病的老年犯进行矫治干预。此方面监狱可引进社会资源,举办《情绪管理与自我解压》、《老年犯心理健康调适方法》等讲座,邀请心理专家开设心理门诊,及时干预心理问题。

此外,通过调查,我们建议改善监狱服务设施,加快建设老年犯的监区文化,如尽快建立监狱图书馆;增加健身设施;设立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设立回归指导中心。

3.加快完善关于老年犯的减假保政策。在现有的刑罚制度框架下,老年犯减刑难、假释难、保外就医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此造成了老年犯在监狱内“沉淀”积累,人数越来越多,占用了监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行刑成本高、行刑效率低,老年犯已成为监狱执行刑罚的沉重负担。调查显示,老年犯对减假保的期望值表现不同,分别为减刑(77.2%)、假释(63.8%)、保外(47.4%)。为此,我们建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老年犯在使用减刑、假释方面适当从宽,对那些符合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丧失作案能力、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犯,加大减刑、假释的力度,特别是多适用假释制度,使多数老病残罪犯由监禁刑转化为非监禁刑,如社区矫正,将有限的监狱资源用来惩罚与改造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罪犯,使纳税人的钱在行刑效能方面取得效益最大化。

不过,加大对老年犯的减刑、假释力度,当前亟须解决两个问题[14]:一是监狱、法院、检察院要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找准落实政策的切入点,同时要树立“节约司法成本”的观念,运用经济分析学的理论,分析论证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搞好优化设计,追求正向结果最大化。二是在实践层面尽快制定老年犯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作出明确规定,为办理老年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供法律依据。

4.加强管理,提升公正执法质量。对老年犯实行精细管理,如制定《监区基本管理制度》、《老年犯一日行为规范》,实行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管控,抓实、抓深、抓细管理环节。考虑老年人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强这一因素,可以试行自主管理(19.3%)。调查发现,50.4%的人认为监狱应实行符合老年人情况的分级处遇;34%的人建议修订计分考核细则;23.5%的人希望民警加强与服刑人员沟通;22.7%的人表示要加强管理力度,赏罚分明;14.3%的人希望民警处理问题前能深入调查。

5.配备社会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管教队伍。老年犯希望民警具备:较好的修养(55.5%)、耐心(45.4%)、和蔼(40.3%)、责任心(38.7%)、公正(35.4%)、爱心(34.5%)、掌握老年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心态及身体状况,满足其合理的需要(29.8%);领会及贯彻监狱领导的管理理念(22.3%);较高的文化程度(20.2%);医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10.1%)。

6.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并发挥改造功能的劳动。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鉴于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构应选取适当的劳动项目。当前监狱主张开展康复性劳动,受到了老年犯的欢迎。同时,大部分老年犯希望:调整劳动时间以适应老年人的作息规律,增加适当的休息时间(48.7%);依照老年犯的不同年龄制定不同的劳动指标及相应的计分考核方式(40.3%)。

7.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加强老年犯的生活卫生工作。调查显示,老年犯希望:增加营养餐品种(61.8%);加强日常伙食质量(57.6%);开放保健品的购买(31.1%);加强监区厕所打扫力度(22.3%);启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19.3%);注意内务仓库等卫生死角的打扫(12.2%)。因此,建议监狱加强改善老年犯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的体质、提高免疫能力;重点干预、提高处理传染病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监狱与医院合建的优势,继续加强与监狱总医院的沟通。通过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多层次的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明确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和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犯被改造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必对他们实施特别的处遇,仅从保护和福利的角度出发进行处遇便足够了。若只考虑促进他们的“设施化”,使其产生以监狱为家的念头的话,监狱就存在问题了。

(二)法律层面

1.需要相关制度的构建、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改、完善。鉴于犯罪的老年人年事已高,他们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其人身危险性要明显小于青少年和成年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必要关注对老龄犯罪量刑和行刑的宽宥,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15]这是因为:第一,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第二,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民众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观念;第三,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和经济性要求;第四,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第五,对老龄犯罪从宽处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不过,要注意老龄犯罪从宽处罚的几个问题:一是年龄,高于退休年龄;二是对从宽的理解,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首先要执行《监狱法》,在此基础上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我们一方面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方面也要打击老年人犯罪,对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人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作用。

3.做好老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做好狱内老年罪犯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罪犯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三)社会层面

1.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密切配合,共同关爱老人。基层组织要加强老年协会的建设、指导,以协会为纽带,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的健康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充实老人的文化娱乐生活,使其生活充实,精神上有所寄托。同时还应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及时妥善调解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2.打击与教育并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报纸、电视、电台等部门给予老年人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3.努力提高老年人继续社会化的自觉性。他们需要一定的社会机构为他们服务,一些老年人团体,为老年人继续社会化提供了机构保证,受到老年人的欢迎。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必须以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全体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

4.加快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要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看病交得起费用。建立健全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

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做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关注老人的要求,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