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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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执法证据的体系及分类

由于历史的原因,新中国法律受前苏联影响较大,在证据种类体系上,我国与前苏联国家(如俄罗斯)较为接近,采用的是封闭型的证据种类体系。因此,本文基于我国证据法的立法分类,并结合学理分类,将监狱证据作出如下划分: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常见的有罪犯周记、思想汇报、来往信件等。当然,也包括公文性书证,即指监狱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执法文书。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包括罪犯人体特征、监舍物品、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违禁物品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音像、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监狱民警谈话教育录音、罪犯亲情电话与会见录音、病重病危告知录音、监控录像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其主要载体是询问笔录,它是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与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罪犯违纪或者犯罪的常见证据形式,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性处理或者定罪量刑、总结工作经验、检查工作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证人证言还包括罪犯书写的旁证、执勤民警的工作汇报。

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事实情况向监狱所作出的表述。常见的有罪犯的检查书、情况说明等。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监狱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常见的主要有精神病鉴定、监狱总医院开具的老病残罪犯鉴定、保外材料中的病情鉴定等。

7.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监狱民警在执勤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包括《民警执法记录簿》。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因笔者工作经验等因素限制,只作出如上划分,其实监狱执法证据划分的内容可能还有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