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文的选题和写作思路都很好。从摘要部分可以看出作者对此问题很熟悉,相关理论和制度规则也掌握得很好,作者有能力驾驭此文。文章的主要特点是:一是文章的题目较有新意。如何建立完善、科学的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难题,探讨此问题的论文与著作也较多,但作者选择了不同的研究角度,从标题的设定而言就较有新意。二是文章体系设计合理。由于文章涉及的问题较多,所以内容较为庞杂,但作者却通过合理的结构设计,形成了完整、系统的论证体系,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三是论证透彻。文章不但对司法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而且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深入论证。理论的深入与丰富是文章的核心,监狱学由于其学科特点,理论扩展的空间有限,而本文理论探讨部分不但篇幅较大,而且具有一定的深度,不过如能增添价值论的相关内容,本文的理论优势会更为突出。
刘瑞瑞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1]崔杰,原上海市南汇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现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科技处副处长。
[2]牛玉强案件属于典型的保外就医案件。笔者认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发[1990]247号文)规定和一般司法实践,新疆石河子监狱应当提请牛玉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保外就医的情况予以监督考察,同时将其保外就医的材料移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指定下属的监狱,负责对牛玉强进行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或收监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因此,牛玉强案显然在刑事执行程序上是存在疑问的。
[3]韩玉胜等:《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4]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页。
[5]徐静村:“《刑事执行法》立法刍议”,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14页。
[6]刘瑞瑞主编:《刑事执行法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7]《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由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6年12月18日通过,同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委员会批准实施。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8编20章190条。总则即第一编是基本规定。分则规定了被处刑人员非社会隔离性刑罚的执行;拘禁刑执行地点、执行条件与程序、指派被判处拘禁刑人员参与劳动的规则、对被判处拘禁刑人员适用的奖惩措施等原则;剥夺自由刑执行的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矫正机关及其管制制度与保障手段、矫正机构的刑罚履行条件、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劳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及教导感化等;对现役被处刑军人裁定的限制性军役刑、拘禁刑与军事惩戒性禁闭刑的执行与履行;免除履行刑罚的条件与程序、对免除履行刑罚的被处刑人员予以救助与监督;死刑执行的法律程序;对附条件提前免除刑罚人员监督。——赵路:“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发展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第25页。
[8]《丹麦刑事执行法》于2000年5月31日颁布施行,由序言、监禁刑、罚金、缓刑与附社会服务刑、安全监护和刑罚执行的共同规则6编组成,共23章126条。——易慧琳:“丹麦刑事执行法典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6期。
[9]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10]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69页。
[11]张绍彦:“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12]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上海法院在2010年已经开始了试点工作,公开开庭审理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十余件。
[13]于同治:“论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4]李树民:“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新论”,载《河北学刊》2010年第1期。
[15]邵名正:“论刑事执行法的地位及其体系结构”,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9年第2期。
[16]程传水:“完善现行刑事执行体制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3期。
[17]余辉胜:“监狱行刑悖论及其对策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4期。
[18]王利荣:“也谈完善刑事执行法制的基本思路”,载《刑事法学》2001年第9期。
[19]胡月江:“关于依法治监问题的理性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2期。
[20]赵路:“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的发展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10期。
[21]吴国强、宫宁:“《丹麦刑事执行法典》对构建我国刑事执行法的启示”,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2]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23]林仲书:“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4]刑事执行面广点多。在当前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刑事执行权力分散的情况下,调整不同刑事执行活动的专门法律在立法上可能表现强调分工负责,缺少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成为部门利益诉求的集中表现。这与刑事执行一体化的目标是冲突的,必须在立法时引起重视。
[25]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
[26]韩玉胜、沈玉忠:“行刑一体化与刑罚执行权的新配置”,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1期,第164页。
[27]李忠诚:“刑事执行功能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28]李树民:“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新论”,载《河北学刊》2010年第1期。
[29]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1页。
[30]吴宗宪主编:《刑事执行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