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囚信任危机的阐释
(一)信任的社会学概念
当前,学术界尚未对信任形成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而本文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阐释信任和警囚信任的观点。[6]因为,在社会学家眼里,信任问题,一方面弥漫在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时刻触及行动者个体,有着极强的个人性;另一方面又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浸淫制度、结构等社会性因素。从社会关系维度出发,社会学超越了作为生物个体的利己本性,既研究社会个体之间的人际信任,也研究大规模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信任,并关注信任的社会功能和作用,重视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情境对信任产生的影响。
观点之一:信任是一种社会机制。如卢曼指出,信任本质上是简化复杂性的机制之一,它与社会机构、制度变迁存在着明确的互动关系,信任本身就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
观点之二:信任是一种期望。加芬克尔把信任定义为对普通的和日常的道德世界的持续、规则、秩序和稳定性的期望。巴伯认为,信任“乃是对维持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其中期望包括对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和对信用义务和责任的一些期望。
观点之三:信任是一种人际关系。如福山认为,所谓信任指的是“在一个社团之中,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期待,基础是社团成员共同拥有的规范,以及个体隶属于那个社团的角色”。
观点之四:信任是一种社会行为。马克思·韦伯认为,信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行为或社会现象,是一种以对他人能作出符合社会规范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性、可理解性、合规范性、简化性与风险性等特征。
观点之五:信任是一种社会资本。科尔曼把各种人际信任纳入社会系统行动的分析中,认为人际信任关系是在人际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是平等交换的重要条件。信任是社会资本的一种形式,它可以减少监督成本与惩罚成本。
不过,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信任与不信任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一对矛盾,它们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个体需要的多样性与自身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体之间必须相互合作,“没有信任这样东西,人类社会就根本不会存在。就此而言,信任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7]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主体之间立场不同、所站角度不同,有限的个体只能与有限的个体建立起不同强度、不同纯度即不同信任度的相互关系。因此,信任总是有限的信任、相对的信任。这也是我们研究警囚信任危机的一个基点。
(二)警囚信任危机的内涵
界定警囚信任危机,应先厘清警囚信任的含义。结合社会学理论,我们认为,警囚信任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社会互动方式,是社会存在于监管改造情境中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指的是警囚双方对监狱改造世界及其人事的可信性的肯定性反映。具体地说,该定义包括:1)警囚信任是警囚双方对改造世界及其认识的信任。它是一种特殊的信任,与改造双方的社会角色密切联系。2)警囚信任是改造双方对信任对象的可信性的肯定性表达,是真实的,而非虚情假意的。3)警囚信任既是改造双方的主观信念,又是复杂的心理状态,改造双方既可以以理性的方式去信任,也可以以非理性的方式去信任,改造双方所具有的资本及其对资本损失的敏感程度对信任有重要的影响。4)警囚信任有“不对等性”、“理解性”、“安全性”等特征。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尝试将警囚信任危机的含义表达为:警囚信任危机是警囚双方对监狱改造世界及其人、事的可信性的不一致、矛盾、冲突而导致的一种紧张状态或互动形态。多数情况下,警囚信任危机的发生是既可以直接通过警囚关系中的警囚冲突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代表监狱利益的部门或个体与代表罪犯利益的群体、个体的不一致或矛盾表现出来。
如果说个人层次的信任与个体的人格特质、心理状态及所处情境有关的话,社会层次的信任已远远脱离了个体的心理事件;从社会学的视角考察,信任已深嵌于社会结构、文化价值及制度规范体系之中。[8]因此,警囚信任危机在表面上是警囚双方对对方、组织和制度的不信任,深层次上的原因则在于整个社会系统结构功能的失调,实质是利益取向与权利义务和价值观念的失衡与冲突,它是社会信任危机最集中、最鲜明、最直接的写照。
(三)特点
1.存在的内隐性。监狱里的警囚信任,表面上是和谐的,这种浅显的形式是由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罪犯必须信任民警,否则,罪犯在改造期间,可能会遇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警囚信任作为社会信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作为一种交往态度,是产生于交往过程中并作用于交往行为的。信任以相信为前提,信任的对象往往是人,“信任的唯一适当对象就是人,因为只有人才有时候不值得信任;……信任是为应付人的不确定性才有的,因为人是自由的。信任不能把不确定变得确定。信任不是(买保险),信任只是一种判断和一种选择。”[9]信任是对交往对方以及交往行为能产生合意的结果的相信。
因此,警囚之间通过各种方式的交往,时间长了,一旦任何一方不相信交往对方的人品、能力,或是不相信某次交往行为那个产生合意的结果,那就不会有发自内心的真正意义上的交往活动的发生,显然,警囚之间都会把不相信隐藏于内心深处,一旦有一个诱因引燃,这一危机自然会以突发性、破坏性和无序性的特点显现,使监狱面临的环境达到一个临界值和既定的阈值。
2.形式的多样性。警囚信任脱胎于警囚关系,自然受到警囚关系的影响。而警囚关系是监狱中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作为异质性的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两极,警囚关系同时也是监狱教育改造活动过程中一对最基本的矛盾。从大量教育改造事实来看,民警和罪犯在改造的互动关系上既有着一致、和谐与配合的一面,也存在分歧、对抗、冲突的一面。而后者,即分歧、对抗、冲突就是警囚信任危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缺乏信任感的环境中,人必定活得非常累。现实中,民警不信任罪犯,罪犯也不信任民警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民警常常对那些违纪多、顶撞多的罪犯感到头疼,而这些罪犯往往也对民警心存疑惧,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有意无意地给监区添乱,以致警囚关系常常呈现一种人为的紧张状态,如长期放任,信任危机最终将会爆发。
3.动机的功利性。由于信任这种社会行为是以对他人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为取向的,未来的行为或举止与信任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空间差,使得信任这种社会行为充满了风险。科尔曼认为:“信任别人是件很冒险的事,信任别人就等于将自己拥有的资源主动放到人家手里。理性的人做任何事情都是为了增进福利,或至少不损害已有的福利,在信不信任别人的问题上,理性的人的出发点应该也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此,理性的人在决定是否信任他人时必须权衡两样东西,一是潜在收益与潜在损失相比孰重孰轻。二是对方失信的可能性有多大。”[10]因此,社会信任作为一种价值心理,总是基于对自己的安全考虑,包括利益的安全、人身的安全、名誉的安全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信任总包含着一定的利益盘算在内。实际的经验也反复证明,人们的信任心理总是与获得了预期的利益相联系,而作为信任的反面即不信任心理恰恰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结果。[11]警囚信任更不例外,这是由监狱这个特殊的环境所决定的。由于监狱改造工作的特殊性、风险性,罪犯算计着自己如何能早日出去,民警衡量着如何避免职业风险。总之,双方按照一定的预期,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综合诸多因素对各自的成本收益进行综合算计、衡量、选择最优方案以实现其目标函数效应值的最大化的理性考虑和理性判断。因此,他们信任危机的价值取向是相反的。
4.影响的扩散性。社会信任作为一种心理和态度,易受人感情波动、理智限度、道德不成熟的影响,因此具有某种感染或扩散的特征。这就是说,信任与不信任既相反又相成,一次的受骗受害而产生的不信任,可以抵消先前建立起的信任,还能够扩大为较大范围的不信任。这是因为:一是本身的可信度很低,不值得信任。二是存在不信任心态的普遍化。在监狱也如此。
通俗地讲,监狱是一个改造人的地方。“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到这儿来干什么?”想必都是大家熟悉的内容。监狱的本职职能,罪犯改造的目的,使得罪犯不得不信任监狱民警。同时,罪犯过的是一种集体生活,集体生活中的各种规范往往会以强制或舆论的方式对其造成压力。如果不遵守各种规范即会受到谴责甚至惩罚,这样最终会影响个人早日出狱的机会。所以在所谓的“规范压力”或“舆论压力”下,罪犯往往成为被迫的主体。当然这种信任并不能持久,也不能感染民警,显得比较脆弱,为警囚信任危机打下埋伏。监狱作为司法部门,其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早已为先哲们所强调,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会把水源败坏了。显然,民警一次不公平的执法,不仅会导致警囚个体之间的不信任,还会在很短时间内扩散,在民警与罪犯两个群体中造成不信任,如果这种不信任的程度较深,那就是危机。尤其是对罪犯来讲,这时造成的危机更具有传播力、渗透力,其危机带来的效应更是负面的、长久的、一时难以弥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