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实用法律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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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确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管辖?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如果当事人要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那么首先应该知道向哪一个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就涉及管辖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在纵向上有不同级别,在横向上分属于不同地域。要确定具体的处理争议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确定。

(1)确定地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这就是说,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确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为准,即患者在何处就医,就由何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双方的争议。

(2)确定级别,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根据该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于直辖市只有市、区(县)两级设置,在直辖市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就由其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处理,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疗事故争议不能由收到申请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部门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一是因为发生患者死亡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或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往往性质严重、损害程度大、情况复杂、矛盾尖锐,不容易处理,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其二是因为这样几类医疗事故争议涉及的医学专业较多,技术水平要求高,相对而言当地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移交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会更科学、更公正。其三是因为这样几类医疗事故争议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为体现客观、公正和严肃,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是十分必要的,这既能够增加医患双方的信任度,又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