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嫁女离婚居本村,随其生活子女可落户
案情简介
荆某某(男,汉族,2005年5月生)的母亲张某为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1997年6月与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荆家村村民荆某登记结婚,婚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05年5月17日原告荆某某出生,但户口一直未落。2010年1月14日,张某与荆某在河口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荆某某由母亲张某抚养,一直随母亲居住在协胜村。张某多次向协胜村委会提出要求将荆某某的户口落在该村,但协胜村委会未给予协助办理。现荆某某已经满6周岁,因没有户籍信息导致无法正常入学。法院审理认为,在户籍管理中,村民委员会承担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荆某某母亲的户口一直在协胜村,荆某某要求将户口落入该村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胜村委会应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其以协助办理落户手续不是法定职责等为由拒绝荆某某的请求违法。依法判决东营市河口区六合街道办事处协胜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协助荆某某办理落户的法定职责。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户籍的登记和及时入学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协胜村委会具有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责,但怠于履行该职责,不为原告出具办理户口登记所需的证明,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已造成实际影响,故该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协助村民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的母亲是本村出嫁女拒绝协助落户,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及时入学的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