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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甲公司事业部部长,被告人张某原系青岛某乙公司技术处助理工程师,二人在原公司离职后均到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工作。齐某、张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披露了乙公司的多项保密数据信息。经评估,齐某、张某给乙公司分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2.44万元和2579.8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企业高管“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企业的商业秘密体现了核心竞争力,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本案的裁判,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不仅对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而且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