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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知识产权保护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陕西某公司系“”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载货汽车,大客车底盘,汽车零部件等。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共计50台,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山东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以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惩治和威慑犯罪中持续发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方法,有力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保证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也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