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酒后滋事冲动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及其朋友任某某(另案处理)酒后来到任某某住宿的旅馆房间内欲继续饮酒,被告人张某某与住在该旅馆的被害人崔某相遇时发生推搡、口角,被告人陆某某、任某某见状上前与崔某厮打,被他人多次拉开。后崔某从房间内冲出,欲与宋某某等人继续打斗,双方在楼道口再起争执,进而厮打,宋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崔某胸腹部捅刺数刀,陆某某随后掏出折叠刀捅刺崔某胸腹部、四肢等部位,任某某亦参与对崔某拳打脚踢,在发现崔某倒地不起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系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且其左腰腹部膈肌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右腹部伤情、左骼前上棘处皮肤裂伤,均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十七处。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殴打他人,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崔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宋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且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其亲属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某某、张某某减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三名未成年被告人酒后滋事,义气用事,做事不计后果,最终酿成无辜青年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生理迅速发育,身高和体重不断增长,攻击力和好胜心增强,如若缺乏正确地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建议学校和家长注重学生的德行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克制冲动,拒绝暴力。同时,要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与他人间的沟通方式、方法,慎重交友,远离陋习,对待他人尊重、宽容,处事礼让、谦和,切莫因小事而轻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