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父母贩卖亲生女婴,被依法撤销监护权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马某与潘某同居期间,于2015年2月5日生育一女婴,次日,潘某、马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女婴卖给黄某,取名黄某某。201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4月11日,民政局向一审法院提起撤销潘某、马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潘某、马某均同意撤销对其女儿的监护权。一审法院认为,两被申请人潘某、马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潘某、马某对其女黄某某的监护权。
法官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根据两院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庭审后,一审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黄某某的监护问题进行了协商和考察,妥善安置了黄某某的临时监护人。这是我省审结的第一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今后,我省法院将继续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监护权的事件,并依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判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第二条: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