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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追赶捅刺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男,1999年生)与被害人王某图(15岁,某职业学校在校生)因琐事打架后约定次日再打。2014年9月30日17时许,王某与王某图分别带人至某中学南门外小树林处,王某图先持木棍击打王某头部,后抓住王某上衣兜住其头部往下摁压,王某遂拿出藏在上衣右手袖管的弹簧刀,隔着衣服捅刺王某图胸部、左臂各一刀,王某图往东北方向逃走,王某持刀追赶上王某图,并再次捅刺王某图背部、左臂部数刀后逃离。王某图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打架过程中持刀捅刺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双方均有严重过错的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图发生纠纷后,双方携带刀具及木棍等实施殴斗,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王某在被王某图用木棍击打并被下摁后,用弹簧刀捅刺王某图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一种故意行为,在被害人逃跑的过程中,王某又追上再次捅刺数刀,可见王某具有故意杀害王某图的主观意图,人民法院将该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案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一定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方式,学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冲突和纠纷,不能意气用事、动辄动手动刀,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