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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残忍杀害无辜儿童,依法被判死刑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被告人舒某(男,1972年生)与被害人晏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开始交往。同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舒某带着女儿舒某某到晏某某的住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舒某遂持单刃锐器先后捅刺晏某某及其子高某某(殁年8岁)多刀,致被害人高某某左侧颈内静脉完全断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晏某某构成轻微伤。作案后,被告人舒某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琐事杀害他人的案件。案件中,被告人舒某仅因琐事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被告人最低限度的容忍、对未成年人最高限度的保护原则,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