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第三卷(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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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卢森堡与列宁在苏维埃土地政策上的思想分歧

十月革命发生后,作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著名活动家的卢森堡写了《论俄国革命》的小册子,表达了自己关于十月革命的思想和观点。在她的思想和观点中,既有一些值得肯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在当前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列宁与卢森堡关于十月革命的思想分歧,在当前值得深入探讨。

十月革命时期,布尔什维克和苏维埃政权实施了一种温和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政策。

在著名的《四月提纲》中,列宁提出:“把国内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由当地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1]同时,列宁指明,土地国有化是一种同资本主义发展相容的措施。如当时他在有关文章中写道:“俄国大多数农民会不会要求和实行土地国有化呢?无疑是会的。这是不是社会主义革命呢?不是。这还是资产阶级革命,因为土地国有化是一种可以同资本主义相容的措施。”[2]从历史上看,资产阶级政权曾经实施过土地国有化的措施。如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国家政权对西部土地实行国有化,将其划分为许多小块,出售给需要土地的农业经营者,从而促进了美国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说,土地国有化是一种可以同资本主义相容的措施,指的就是这个历史事实。这说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在准备革命的过程中,未将土地问题的解决与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未形成和提出立即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

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的第二天,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通过《土地法令》,宣布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将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室的、寺院的、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土地法令》附有一份《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即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的内容形成的一份表达农民对土地要求的文件。其中写道——一切土地:国家的、皇族的、皇室的、寺院的、教会的、工厂占有的、长子继承的、私有的、公共的和农民等的土地,一律无偿转让,成为全民财产并交给一切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耕种土地的农民,均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应该平均使用,即根据各地的条件和一定的份额把土地平均地分配给劳动者;应根据人口的变化,定期重新分配土地。1918年2月,苏维埃政权发布《土地社会化基本法》,重申了《土地法令》的内容。根据上述法令,俄国农民获得了1﹒5亿俄亩土地和价值3亿卢布的农具。可以看出,十月革命胜利时,苏维埃政权实施的土地政策,是将全部土地平均地分配给各户农民耕种的政策。这种政策是温和的、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政策。

对于列宁和苏维埃政权的上述政策,卢森堡提出了下述批评意见:

第一,给农民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与社会主义经营“毫无共同之处”。按照社会主义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要求生产者集中使用或共同使用土地,如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国营农场、生产合作社等。显然,列宁和苏维埃政权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未朝这个方向发展。卢森堡说:如果是为了使俄国的农民群众支持无产阶级革命和拥护苏维埃政权,把全部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是一个可取的办法。“可惜它有两面,它的反面在于,由农民直接夺取土地几乎是同社会主义经营毫无共同之处的。”[3]这里所谓的“由农民直接夺取土地”,是指1917年革命进程中农民夺取地主的土地、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确认农民夺取土地即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的事实。在她看来,这个事实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在卢森堡的思想里,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对大地产进行国有化。只有将大地产国有化,才可以建立起无产阶级国家的国营农场、生产合作社等;二是消灭农业和工业分离这一资产阶级社会的特征,实行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渗透和融合。这种渗透和融合的实现,可以由城市公社进行,或者由某种经济中心进行。但它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土地国有化。她提出:“大地产和中等地产的国有化,工业和农业的结合,这是任何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两个基本观点,没有它们就没有社会主义。”[4]当时俄国的苏维埃政权没有朝这个方向努力,既没有没收大地产和中等地产,也没有推进工业和农业的渗透和融合,这是由于苏维埃政权处于十分混乱的国内斗争和国际斗争中,面临着敌对势力的各种破坏和颠覆活动。所以卢森堡说:对其不能有过高的要求。“但是一个掌握了政权的社会主义政府无论如何必须做一件事:采取措施促使后来对土地关系进行社会主义改革的那些基本前提得到实现,它至少必须避免做妨碍它采取这些措施的一切事情。”[5]她的意思是,列宁和苏维埃政权即使不能马上实现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需要为以后进行这种改造做准备,特别是不能做妨碍以后进行这一改造的事,而苏维埃政权将土地平均地分配给农民恰恰是做了妨碍以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事情。

第二,苏维埃政权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为农村生活以及以后农业的进一步改造制造了许多困难。在俄国革命的进程中,农民夺取地主的、皇室的、教会的土地即大地产,将土地分配给农民,产生的不是社会财产,而是新的私有财产,而且是把大财产分散成中等财产和小财产,把比较进步的经营分散成比较落后的小经营。这是卢森堡对俄国苏维埃政权土地法令及其结果的评论。她认为,结果远不止于此,这种土地政策没有消灭俄国农村的财产差别,而是加剧了财产的差别。虽然布尔什维克号召建立农民委员会,有组织地、有序地实现对土地的分配,可是真正的实践不是这样的。在十月革命初期,不管有没有建立委员会,农村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农村资产阶级手里,富农和高利贷者成了土地改革的主要受益者。卢森堡说:“任何一个人无须思索就可以明白,分配土地的结果是,农民内部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并没有消除,而只有加深,那里的阶级矛盾激化了。但是这一权力转移肯定是对无产阶级利益和社会主义利益没有好处的。”[6]她还质问,列宁经常在演说中讲到工业的集中化、银行、贸易和工业的国有化,可是为什么不提土地的国有化呢?列宁在革命以前提出的土地纲领不是这样的,对农民平均分配土地是从小资产阶级政党即社会革命党那里接过来的,是从农民的自发运动那里接过来的!她说,这个纲领或措施由于是从小资产阶级政党那里接过来的,“这不仅不是社会主义措施,而且切断了通向这种措施的道路,它为按社会主义精神改造土地关系制造了一大堆不可克服的困难”[7]

第三,苏维埃政权土地的政策,给无产阶级制造了一个强大的敌对的社会阶层。以前,在俄国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敌对势力是贵族大地主、资产阶级化的大地主,以及一部分富裕的农民即富农。这些阶层人数不多,无产阶级同他们进行斗争,取得胜利并不困难。现在,在对农民分配土地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遇到的敌人就是人数大大增加、力量大大加强的有产农民群众。这个阶层将拼命地保护自己新获得的财产,反对公有化对自己的侵害。这样,俄国社会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城市无产阶级同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农民会对城市实施抵制的措施,不供给城市粮食,并以粮食进行投机活动。卢森堡说,在历史上,法国农民得到小块土地,成为法国大革命的勇敢保卫者,他们作为拿破仑的士兵举着法国国旗走遍了整个欧洲。列宁和他的同志们可能指望自己的土地政策起到与此相似的作用。“但是俄国农民自行掌握了土地之后,连做梦也没有想到要保卫俄国和把土地交给他们的革命。他们一心想着他们的新财产,听任革命受敌人攻击,国家瓦解,城市居民挨饿。”[8]由此卢森堡得出一个结论:“列宁的土地改革给农村的社会主义制造了一个新的强大的敌对的人民阶层,他们的抵抗比贵族大地主的抵抗危险得多,顽强得多。”[9]

在卢森堡的思想里,列宁和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既不利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也不利于俄国以后农业社会主义改革的发展。

列宁在当时的实践中,就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阐述了自己的思想。他的思想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必须重视和遵从农民的意愿,给他们平均分配土地。在当时的俄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他们迫切希望自己占有维持生计的基本条件即土地。在1917年革命的进程中,各个地方的农民提出了关于要求分配和占有土地的委托书。《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编辑部收集到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汇集其中重要的内容,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突出地强调了农民占有土地的要求。可以说,这个要求既是全体农民的要求,也是小资产阶级政党即社会革命党的政治要求。这份《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是社会革命党纲领的体现。如前所述,列宁在十月武装起义以前曾经提出过土地国有化的主张,认为它是同资本主义发展相容的措施。可是实际上,十月武装起义胜利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没有实施土地国有化,而是接受了社会革命党以及农民的要求,对全体农民平均分配土地。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土地法令》以及委托书的过程中,有人因这个委托书是社会革命党人拟订的或者说它体现了社会革命党的纲领而提出异议。列宁说:“就让它这样吧。谁拟订的不都是一样吗?我们既是民主政府,就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决定,即使我们并不同意。”[10]还说:“俄国幅员广大,各地条件不同;我们相信农民自己会比我们更善于正确地妥当地解决问题。至于究竟是按照我们的方式,还是按照社会革命党人纲领所规定的方式,并不是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在于使农民坚信农村中再不会有地主了,一切问题将由农民自己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将由他们自己来安排。”[11]这里他说,苏维埃政府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决定,一切问题将由农民自己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将由他们自己来安排,这充分体现了列宁关于遵从农民的意愿办事的思想和原则。

第二,从俄国农村生产力的状况看,应对农民平均分配土地和实行个体农民经济。革命前夕俄国农业的基本特点是:实行半农奴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农业生产技术极为简陋。有关资料显示,当时俄国农业中使用的工具,是近800万只木犁和400万只铁犁。平均每一公顷耕地,只配备有6卢布的农业机械或工具。农业生产中根本没有拖拉机和汽车。同这种生产力相适应的,只能是个体的、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的经济形式。列宁正是从这种状况出发,主张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耕种。也就是说,在他的思想里,实行个体农民经济有利于俄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他的这一思想,在以后的实践仍可以看到。苏俄国内战争结束时,农民仍然没有贸易自由。针对这种背景和形势,列宁主张继续发展农民的个体经济。他在俄共(布)十大报告中说:“当我们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恢复经济的时候,我们必须懂得,在大生产彻底胜利和恢复以前,我们面对的是一些为商品流转而生产的小农,小业主,小生产者。而大生产是不可能在旧的基础上恢复起来的,这需要很多年,至少要几十年,在我们这种遭受破坏的情况下,可能还要更长一些的时间。在这以前,我们还要同就是这样的一些小生产者打好多年的交道,因此,自由贸易的口号是必然会提出的。”[12]在这里,他肯定苏维埃国家政权还要同个体生产者农民交往许多年,肯定个体农民之间贸易自由的必要性,这证明他肯定和认可了在农村发展个体农民经济的事实,肯定和认可了个体农民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在苏维埃政权土地政策问题上,比较卢森堡和列宁的思想和意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卢森堡的意见以俄国立即实现社会主义为标尺,列宁的思想则以俄国逐渐地准备社会主义的条件为标尺。如前所述,卢森堡认为,给农民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与社会主义经营“毫无共同之处”,这种政策给农村生活以及对以后农业的进一步改造制造了麻烦,它在农村造成了一个敌视苏维埃政权的强大的社会阶层。她产生这样的看法,在于她以俄国立即实现社会主义为标尺来衡量苏维埃政权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说,在她的思想里,俄国应该立即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对于这个目标或者说必然性而言,苏维埃政权实行的土地政策即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形成个体农民经济的政策,的确是南辕北辙。因为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农业之间,的确无共同之处。小生产者农民的确难以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这个阶层在一定的条件下的确容易演变为苏维埃政权的反对力量。从俄国立即实现社会主义或者说近期内较快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目标或必然性看,卢森堡的意见不无道理!可是,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并没有立即在俄国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特别是没有俄国一个国家先于西方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列宁领导发动十月革命的目的,是以俄国革命引起和推动全欧洲的社会主义革命,使西方国家先于俄国取得社会主义胜利;在此之后,俄国在西方社会主义的帮助下,跟着西方社会主义“国家”一起走向社会主义[13]。在列宁的思想里,发动十月革命只是使俄国革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的“准备阶段”。所谓“准备阶段”,一是指在国内采取一些有利于将来开展社会主义革命的“步骤”,如巩固苏维埃政权、建立“工人监督”等;二是指等待和迎接西方爆发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列宁认为,在这个阶段,把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可以赢得农民对无产阶级革命的支持,有利于巩固苏维埃政权,有利于推进革命的准备工作。卢森堡和列宁看问题的标尺不一样,所以结论不一样。看来,列宁的标尺和结论更符合俄国的实际。

第二,列宁在制定土地政策时以广大农民的意愿为依据,卢森堡在评论列宁的政策时以“革命的原则”为依据。如前所述,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通过《土地法令》时说,苏维埃政府不能漠视下层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决定,农民的生活应该由他们自己来安排;大多数人的意志是必须执行的,违背这种意志就等于背叛革命。由此看,遵从农民占有土地的意愿,是列宁和苏维埃政权实行对农民平均分配土地政策的重要原因,至少是重要原因之一。关于这个问题,列宁甚至说,尽管这个土地政策是社会革命党所主张的,尽管布尔什维克是反对这个政策的,但是我们还是投票通过了这个政策,因为必须遵从大多数人的意愿。上述列宁的思想,蕴含着、渗透着重视民意、关注民生的内容。卢森堡在评论列宁的土地政策时,以“革命的原则”为依据和武器,她认为不存在落后国家进行革命与先进国家进行革命在途径和步骤上有区别的问题,不存在落后国家进行革命必须经过一个社会主义革命“准备阶段”的问题。只要发生了革命并且无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必然会和一定要立即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她是这样来要求和评价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如她所说,列宁和布尔什维克的伟大历史功勋在于其把社会主义视为“实际政治的当前纲领”[14],即她以为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是要立即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在她的思想里,以立即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目的的革命在土地改革上的要求必然是:从大地产和中等地产开始,把财产权转到无产阶级国家手里,进而以“广阔的社会主义角度来组织农业生产”[15]。她的上述思想体现了“革命的原则”,即先进国家进行革命的普遍意义上的“革命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符合落后国家进行革命的特殊性。由此看,列宁的思想是更值得肯定、更具有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的思想。


注释

[1]列宁.列宁全集:第29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5.

[2]列宁.列宁全集:第29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300.

[3]卢森堡.论俄国革命·书信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11.

[4][5]同[3]12.

[6]卢森堡.论俄国革命·书信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13.

[7]同[4]12.

[8][9]卢森堡.论俄国革命·书信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14.

[10]列宁.列宁全集:第33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0.

[11]同[10]21.

[12]列宁.列宁全集:第41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2.

[13]俞良早.1917年俄国工农掌握政权的必然性:列宁与列甫·加米涅夫的意见分歧.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俞良早.恩格斯晚年关于俄国革命与西方革命“互相补充”的思想及对1917年俄国革命的影响.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7(3).

[14]卢森堡.论俄国革命·书信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10.

[15]同[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