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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法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侵权责任法关注的核心问题包括:(1)以损害为核心的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全面一般条款+全面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理所应当对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以及具体的适用规则加以规定。这样的规定既可以放在该体系的前面部分,也可以放在最后部分。它包括:(1)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的列举性规定;(2)适用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的原则;(3)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包括赔偿的范围、原则、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定期金赔偿等);(4)关于其他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此外,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也属于这方面的内容。只有对侵权的民事责任作出全面的规定,才能最后落实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于民法典的哪个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民法典的体系安排。以20世纪90年代初颁布的荷兰民法典为例,其侵权责任法条文主要规定在第6编(债法总则)第1章(关于债的一般规定)第10节(救济损害的法定义务)和第6编(债法总则)第3章(不法行为)中。如果我国未来的民法典规定债法总则并对法定之债作出全面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则可以不再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问题;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侵权责任法就必须对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