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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注77
引 言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多有研究,但是涉及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论著鲜见。注78是否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一个一般条款,以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规定一个什么样的一般条款,就成为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文所称的“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1)作为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责任之全部请求的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基础;质言之,任何受害人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为依据提出请求,其请求都必须符合这个一般条款的全部要件。(2)它决定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各个部分实际上都是这个一般条款的符合逻辑的展开。此外,在一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部分,该条文通常居于首要的位置,如开宗明义的第一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