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生命权是每个人固有的或者说天然的权利。虽然说人权条约中条文的顺序不总是体现所规定的权利的重要性的层级,但是本公约将其写在规定实体权利内容的第一个条文当中,还是表明了该权利的极高的重要性。

要定义生命权,首先必须界定生命的开始和终止,它是生命权时间范围的重要因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相关的第2条都没有明确地界定生命保护的起点。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虽然在序言中称,“念及”联合国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但是在有关儿童定义的第1条中只规定了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其也回避了生命起点的问题。堕胎和生育控制是生命权条款起草和解释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现实不同,现在统一界定生命的起点是不可能的。[5]但是这并不排除在一定情形下未出生的胎儿受该条款的保护。而且,无论如何,人在出生以后享有生命权的保障是没有疑问的。《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亦有相应的规定:

“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界定生命结束同样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心脏死亡和脑死亡可能存在差别,还有对待“植物人”的问题等。同生命权相关的争议较大的问题还有“安乐死”的问题,虽然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其是不允许的,但是争论却没有停止。

根据公约,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6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有最低限度的刑法,如反对谋杀。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82年发布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期望缔约国应采取一些积极措施,如:减少婴儿死亡率,消除营养不良和流行病。

什么是“任意”剥夺他人生命?第6号一般性意见认为,缔约国应当防止本国治安部队任意杀人,法律必须严格控制和限制剥夺人民生命的各种情况。而且,国家应采取专门、有效的措施来制止一些涉及生命权的失踪事件。

从学理的角度看,“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或者说不符合“合法性原则”,显然是“任意”的表现。而生命的剥夺存在不合理性和不相称性(比如刑罚与罪行不相称),也可以广义地称为一种“任意”,这也得到了第6号一般性意见的支持。

有关生命权的这个条款与公约中的其他条款也是有联系的。比如,它与规定酷刑条款的第7条和规定公开审判的第14条存在紧密联系。人权事务委员会经常指出,不符合第14条要求的司法程序而实行的死刑侵犯了第6条所规定的生命权。

(二)废除死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极为重视死刑问题。公约第6条规定:

“2.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3.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4.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5.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6.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废除死刑是国际人权法中有争议的问题之一。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废除死刑。[6]《欧洲人权公约》第6议定书规定了死刑问题。在2002年2月21日通过的第13议定书中进一步规定,取消在任何情况下的死刑,包括战时死刑或制造战争威胁的死刑。《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规定,死刑不应扩大到目前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对政治犯罪或有关的一般罪行不得处以死刑,对于年龄超过70岁的人不得处以死刑等。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号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根据其第8条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它要求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执行死刑,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死刑。

该议定书在序言中说,公约第6条“已经提到废除死刑,并以强烈的措辞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相信所有废除死刑的措施均应被认为是在享受生命权利方面的进步”。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公约第6条规定死刑判决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并只能依照主管法院的最后判决。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最严重的罪行”应该严格地进行解释,它意味着死刑应当是十分特殊的措施。

根据第6条,死刑的判处只能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有关人权公约规定的法律做出。本公约规定的应遵守的程序包括:由一个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审讯、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方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和由较高级的法庭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