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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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其任择议定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两个任择议定书。第一个任择议定书与公约的实施机制有关,是规定个人申诉程序的。

关于公约的实施机制,在公约起草之初就有不少的建议和争论。1954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规定了向一个由9名成员组成的非常设的人权委员会提起国家间申诉的制度,而且规定如果委员会解决问题的努力失败,可以诉诸联合国国际法院。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的审议过程中,实施机制条款被完全修改了。新的条款草案规定了国家向由18名独立专家组成的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报告的义务。由于当时各国对“冷战”背景下的国际法院不信任,与国际法院相关的规定都被删除了。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担心国际监督机制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关于指控和申诉程序,是否应该设立此种程序、程序发起的主体和程序的性质等问题争议颇大。一开始,赋予个人、个人组成的群体和非政府组织一种申诉权利的立场在联合国大会是占优势的,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呼吁人权委员会考虑有关规定,“以加进公约草案或者独立的议定书当中,规定个人和组织有关声称违反公约的申诉的接受和审查”。[4]美国和英国对此有所顾忌,反驳说只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承认一种个人的申诉权就是对有关机构的审议赋予了超国家的管辖权。受这种观点的影响,1954年人权委员会的草案只包括了一个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模式的具有一定司法特征的国家间指控程序。经过很多争论,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删除了所有司法或者准司法性质的规定,将人权事务委员会和专设和解委员会降为纯粹的调查与和解机构。该委员会被赋予一种以自愿参加为基础的受理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的权限。而作为妥协,对于个人申诉制度,将其单独规定在一个公约任择议定书中,与公约一起交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各国单独批准或者参加。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第一任择议定书》)以66票赞成,2票反对和38票弃权与公约一起被通过并开放签字,根据其第9条规定,在10份批准或加入书交存以后,与公约同时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

该议定书第1条规定:“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来文所涉公约缔约国如非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第2条规定:“以不违反第1条的规定为限,凡声称其在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委员会审查。”根据议定书,委员会应将根据本议定书所提出的任何来文提请被控违反公约任何规定的该议定书缔约国注意。收到通知的国家应于6个月内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如该国业已采取救济办法,则亦应一并说明。委员会应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

议定书本身是一个单行的条约,需要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另行批准和参加,所以说是任意或任择性的。

虽然议定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过,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公约的缔约国才能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而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任择议定书共有一个实施监督机构,即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申诉程序构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整套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创设的是一种多元性的,且由强制性和任意性程序组成的,并由国家和个人参与的实施机制。[5]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第一任择议定书》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人权事务委员会收到的个人声称他们的权利遭到侵害的来文数量成倍增长。虽然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非公开会议的审查最后形成的结论是一种建议性质的意见,对相关国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其道义力量和舆论影响是很大的。而且,它也会因准司法程序而产生案例的积累,对理解和解释公约中的相关权利有重要作用。

1989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又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和48票弃权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简称《第二任择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是废除死刑。该议定书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均由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写成,各文本同一作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任择议定书》则增加了阿拉伯文,各文本同样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任择议定书》由序言和11个条文组成。其主要内容是,批准该议定书的公约缔约国不得对任何人执行死刑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死刑。它们应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该议定书在该国生效的情况,即废除死刑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加入《第一任择议定书》的国家,个人来文申诉的范围也适用于《第二任择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