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产权与秩序:明清鄱阳湖区的渔课制度与水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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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明初的湖池“闸办”与渔户“承课”

一 引言

从前文可知,今天的鄱阳湖开始形成于唐中叶与两宋之间,至南宋时在湖面上已有渔民在从事渔业捕捞。在两宋时期,王朝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管理渔民和征收渔课的正式制度,渔民及其捕捞水域并不需要直接向王朝纳税,政府只对那些出售水产品的商人征税。至元代,政府试图向江河湖泊和渔民征税,但依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征收机构,只是把这类税收视为一种附加税。元朝末年,陈友谅与朱元璋在长江流域割据一方,通过临时征收渔课以补充军需,随后在江河湖海地区正式建立河泊所以管理渔户和征收渔税。

在湖区社会,并不是所有在鄱阳湖边居住的人都可以拥有“入湖权”。这里的“入湖权”指的是沿湖居民可以进入特定湖池水域进行渔业捕捞的权利,可以说是沿湖居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科大卫(David Faure)在对中国华南宗族和村落的研究中提出“入住权”概念,并提到“入住权”并不是每个住在同一个村落中的人都拥有的,因为这些权力是祖先传下来的。这些关于祖先定居的历史,对于村落的组织而言至关重要,后人正是通过追溯祖先的历史来决定谁有“入住权”以及证明“入住权”的合法性。[1]

在沿湖地区,一定疆域范围内居住的人,对于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的享用权利并非均等的。相比“入住权”这一概念,“入湖权”的范畴更为具体,只是指其中一项进入特定湖池水域捕鱼的权利。大体而言,“入湖权”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个是通过向王朝登记和承课而获得的湖池水域完整初始产权,一个是通过市场交易(如买卖、租佃等)而获得的入湖捕鱼的权利。前者是课户通过承课从国家处获得湖池水域的排他产权,后者是渔户或网户通过买卖、租赁从“湖主”那里获得准入权。“入湖权”是维系湖区渔场准入的关键机制之一,维护了一种排他的渔场成员资格,对于整个湖区捕捞秩序的管理有着关键作用。由此,“入湖权”并不能进行完全自由的市场转让,而是受到了许多湖区社会规则的限制。

在鄱阳湖区,此类事关“入湖权”的故事很多,其中有一个令人印象深刻。鄱阳湖的东北角有一个四面环水的长山岛,岛上住着杨氏家族,长年以捕鱼为生,却没有自己家门口湖面的“入湖权”,而是一贯向长山对岸都昌万户里的洪、于二姓承租焦潭湖捕鱼(见图3-1)。在1953年的调查中,据长山渔民杨冉生、杨金生口述:“长山与王伯堑是共同向万户里洪、于承租焦潭湖等捕鱼,租字内证明鹅黄湖、万物池,对沙咀湖的问题只注明以石牌、沙咀港口为界,没有沙咀湖在内。”[2]这表明,长山杨氏老渔民也承认这一说法。问题的是,长山既然是湖中小岛,杨氏又世代以打鱼为生,以上各湖就在家门口,可谓占尽了地利优势,但为什么杨氏渔民却没有这些湖的初始“入湖权”,而只能向其他家族承租湖面捕鱼?此外,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诸如都昌县万户里洪、于二姓等的初始“入湖权”又是从何而来呢?

图3-1 康郎山、莲湖、长山、沙塘和邹家嘴的位置

资料来源:本图绘制的底图来自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中国历史地理信息系统”中的“1820年层数据”,http://yugong.fudan.edu.cn/views/chgis_download.php,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6日。此外,亦参考了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8册,中国地图出版社,1996,第33~34页。

不过,有学者已经善意地指出:“我们不能期望发现产权形成前的状态;实际上,不可能赋意义予产权形成前的状态。为了研究产权的演变,我们必须从某些权利已经到位的这样一个世界入手……在给定某些权利已经存在的条件下,就有可能去探索这种权利在经济条件和法律约束中的变化。”[3]虽然这一认识充满了经济学关于产权问题的理论假设,但对于本章的讨论仍然有着积极的启发意义。在以往的研究中,研究者已注意到“入湖权”或“捕鱼权”的获得与该地的移民历史有密切关系。[4]这一现象并不仅仅存在于中国,也同样出现在欧洲人发现美洲、新西兰等新大陆之后,来自欧洲的新移民与土著印第安人、毛利人围绕“捕鱼权”问题引发了一系列冲突。[5]由于现今的“鄱阳湖”是个唐宋之际才开始形成的年轻湖泊,距今不过千年的时间,让我们有可能尝试探讨人群定居故事与湖池水面产权形成之间的联系,以及明初的湖池“闸办”与“承课”对于渔民获得初始“入湖权”的重要制度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