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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实现了吗

中国中铁(601390)2018年4月13日晚间公告,公司及16家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及同步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总工期54个月,合同金额179.85亿元,约占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2017年营业收入的2.61%。企业公告发布的这类重大业务合同是不是收入呢?这就涉及到了收入的确认条件问题。

企业的收入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不同收入来源的特征有所不同,其收入确认条件也不一样,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资产等。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上述标准比较抽象,会计准则中有更明确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显然,中铁公司发布的重大合同公告尚未履约,不能立即确认收入,收入尚未产生。

业务特征不同,企业的收入实现也有区别。手机套餐通常会有明示的或非明示的期限,电信公司提供服务后,一般是对客户按月或某一个固定期限收费,电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这类关系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电信公司应当按照对应时段内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比如,8月份应向张三收取手机费100元,那么这100元就可以确认为该月收入。水电气的供应商也都有类似特征。

更为常见的商品交易一般与电信公司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对企业来讲,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需要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当有下列特征时,可以认为客户取得了商品控制权: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我们平时见到的商品买卖行为,多数属于这类交易。商家向消费者销售手机、衣服、玩具、首饰,一般是当场钱货两清,商家可以立即确认收入。有时候商家不一定能够当场取得现款,比如,服装公司向批发商发货,约定3个月后付款,此时服装公司仍可以确认该项交易收入实现,因为已经符合了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特征。

实际中经常出现更为复杂的交易形式,比如捆绑销售、买一赠一、折扣销售、附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附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代理销售、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售后回购、预收款销售等。另外,客户对价款的支付也可能多种多样,可能一次性支付款项,也可能分期支付;可能支付现金,也可能支付其他资产;可能是固定价格,也可能是可变价格。这些都是在收入确认环节需要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