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职业病鉴定
133.什么是职业病?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职业病的概念有明确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长时间工作导致的颈椎病、高度近视等疾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职业病的具体分类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有详细规定。
134.劳动者应当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长期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患职业病的几率会大幅增加。若是不幸患上职业病,劳动者需要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为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做准备。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届时劳动者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劳动者本人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4)若涉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劳动者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35.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职业病诊断结论虽然是由数名专业的诊断医师共同作出的,但难免有出现纰漏的时候。劳动者若对诊断结论存有异议,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进行首次鉴定。鉴定结论出来之后,若劳动者对此仍然持有异议,法律赋予其第二次机会,劳动者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得再对此持有异议。
136.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者若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首次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届时劳动者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首次鉴定结论完成后,劳动者若对此还是持有异议,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37.职业病鉴定是如何进行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1)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进行补充。劳动者将资料补充齐全后,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开始组织鉴定。(2)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3)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鉴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总期限。
若是鉴定事项较为复杂,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1)鉴定办事机构的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进行医学检查。(2)当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应当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对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暂时中止。
138.职业病鉴定书包含哪些内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执业医师集体诊断,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然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剩下一份由诊断机构存档。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主要包含如下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2)诊断结论。结论应明确判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劳动者若被确诊为职业病,证明书内应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以及相关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