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59.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我国的养老保险包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本两者是平行的,各有适用的劳动者群体。但是国家为了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广大城乡参保劳动者的权益,大力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当前实现两者衔接的办法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延长缴费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发放相应的待遇。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算发放相应的待遇。
60. 劳动者应去哪儿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劳动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即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要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首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该待遇领取地。之后,劳动者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手续要分情况。若劳动者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需要在转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并办理。若劳动者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需要在转入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并办理。
61. 劳动者如何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劳动者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程序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首先,由劳动者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次,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劳动者的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能够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再次,劳动者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联系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养老保险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最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劳动者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
62.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中,如何确定缴费年限?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计算方式都是不同的,需要视情况分别确定。(1)劳动者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劳动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3)劳动者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对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应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63. 劳动者可以同时领取城镇和城乡养老保险待遇吗?
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为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小部分劳动者重复受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该条也规定,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然后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但劳动者需要将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退还。劳动者坚决不予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该部分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扣除,以此确保“投机”的劳动者个人不会同时受益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