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节 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一、剩余价值率与剩余价值量
马克思将资本划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理论,不仅可以更深刻地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而且可以使我们了解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因为剩余价值不是由全部资本带来的,而只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因此,要确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就应该拿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相比,而不应该拿它与全部资本相比。马克思把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称为剩余价值率(m′),其公式是:m′=m/v。剩余价值率表明工人所创造的新价值如何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分配,或者说,它表明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程度,因此,剩余价值率也叫做剥削率。
假定有一个资本家投资600元,其中500元的不变资本(c)用来购买生产资料,100元的可变资本(v)用来购买劳动力,即600元=500元(c)+100元(v)。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是700元(假定500的不变资本一次都转移过去),即剩余价值为100元(=700元-600元)。因此这里剩余价值率便是100元(m)/100元(v)=100%。
由于雇佣工人的劳动时间也分为两个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其中必要劳动时间中的劳动是必要劳动,它创造了相当于劳动力价值或可变资本价值的价值,而剩余劳动时间中的劳动是剩余劳动,它创造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率还可以用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比率,或者剩余劳动时间与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来表示:
m′=剩余劳动/必要劳动=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
上述两个公式是以不同的形式表示同一个关系。前一个公式是以物化劳动的形式表示剥削程度,而后一个公式则是以活劳动的形式表示剥削程度。
下面对剩余价值率公式m′=m/v做简要的分析。
当m一定时,由于v的减少,剩余价值率必然会变大。下面分以下三个情况分析:
当m′>0时,按照剩余价值率公式m′=m/v,有下列几种情况:
(1)m>0, v>0。这在现实经济状况下,是一种常见的状况。因为社会中的剩余价值是不断积累和增加的,且可变资本也不会减少到0的状态。
(2)m<0, v<0。这表明社会不仅不能积累和增加剩余价值,而且要将原有的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消耗掉;且以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可变资本不仅不被劳动者作为再生产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等消耗掉,反而会由劳动者以一定的数额贡献给社会。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能实现。
当m′=0时,按照剩余价值率公式,仍有下列情况:
(1)m=0, v<0。这表明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停滞不前,只是进行简单再生产,且投入的社会劳动无论多少,都没有改变这种生产状况。显然,这不符合马克思提出的这个公式的条件,也与现实经济中大多数状况不相符。但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处于停滞状态时,这个公式是适用的。
(2)m=0, v=-∞。这表明社会生产仍然停滞不前,仍是简单再生产,而以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可变资本,是由劳动者按最大数额贡献给社会的。这在现实经济状况下是不存在的。
(3)m<0, v=-∞。这表明社会不仅没有生产出剩余价值,反而要将原有的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消耗掉,并且劳动者把以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可变资本最大限度地贡献给社会。这在现实经济中不存在。
(4)m>0, v=-∞。这表明社会在劳动者最大限度地贡献了以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可变资本之后,仍然生产出相当数量的剩余价值。这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最理想的状态,但在现实经济状况下并不存在。
(5)m<0, v=+ ∞。这表明社会将原有价值的一部分作为剩余价值消耗掉,还最大限度地付出了可变资本。这是追求剩余价值的最不理想的状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存在。
(6)m>0, v=+∞。这表明尽管社会最大限度地付出了可变资本,但是仍然生产或积累起来一定数量的剩余价值。当然,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仍不存在。
当m′<0时,如果仍然按照剩余价值率公式m′=m/v,可有下列情况:
(1)m>0, v<0。这表明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形式贡献给社会一定数额的可变资本,使社会生产或积累了一定数额的剩余价值。尽管这种状况不及m>0, v=-∞时的状况理想,但仍属于追求剩余价值的较为理想的状况,这在现实经济中尚不存在。
(2)m<0, v>0。这表明在社会付出了一定数额的可变资本之后,社会不但没能生产或积累出一定数额的剩余价值,反而将原有价值作为剩余价值消耗掉一部分。这种情况尽管比m<0, v=+ ∞的状况理想,但仍属于追求剩余价值的较不理想的状况,这在现实经济中不存在。
根据上面的分析,只有m>0且v>0才符合现实经济。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家所获得的剩余价值量与剩余价值率有着密切的联系。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剩余价值率的高低和可变资本量的多少。如果用M表示一个资本家在一定时间获得的剩余价值总量,用V表示预付可变资本量,则M=V·m′。可见,剩余价值率越高,剩余价值量就越多;可变资本量越多,剩余价值量就越多。但是由于任何一个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资本总是有限的,因而他们的可变资本量及其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他们总是尽量设法提高剩余价值率,加强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以便攫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说明资本家是如何提高剥削程度的。
二、绝对剩余价值生产
资本家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提高对工人剥削程度的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两种: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下面我们先考察绝对剩余价值生产。
根据前述分析,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源泉。资本家为了获得剩余价值,必须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因此,所谓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就是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绝对地延长工作日的长度,从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增加剩余价值量的方法。
比如,资本家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工人一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要用6小时劳动才能生产出来,这就是说必要劳动时间就等于6小时。如果一个工作日的长度是12小时,那么这时,剩余劳动时间为6小时(=12小时-6小时),剩余价值率=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100%。
如果资本家不满足于已获得的剩余价值量,而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把工作日延长3小时,即延长到15小时,那么,剩余劳动时间为9小时(=15小时-6小时),剩余价值率=9小时剩余劳动时间/6小时必要劳动时间=150%。
可以看出,如果工作日延长到15小时,则剩余劳动时间就由6小时延长到9小时,剩余价值率就由100%增加到150%。
可见,在必要劳动时间已定的条件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是随着工作日的绝对延长而提高的。工作日越长,剩余劳动时间就越长,从而剩余价值率也就越高,资本家获得的剩余价值量也越大。
在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取决于工作日的长度,因此,资本家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便尽可能地延长工作日的长度。但是,工作日的长度有一个界限。
工作日的最低界限是工人用来生产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只能是工作日的一部分,而不能是它的全部。如果工作日长度等于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则资本家将无法得到剩余价值,资本主义也就不是资本主义了。所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作日必须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同时工作日的延长也会遇到最高界限的限制。工作日的最高界限是由以下两种因素决定的:第一,生理的因素。雇佣工人在一昼夜24小时之内,必须有一部分时间用于吃饭、睡眠和休息等活动,以满足生理上恢复体力的需要,从而继续给资本家工作。第二,道德的和社会的因素。工人在一天之内,除了劳动等活动以外,还必须有一定的时间用来学习、娱乐、照顾家庭子女以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等,以满足自身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当然,这种需要的范围和数量,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因而不同国家的差别较大,有很大的伸缩性。
由以上两种因素决定的工作日的最高界限不能等于24小时。但是,由于这两种因素都是可变的量,所以工作日的最高界限便带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工作日的实际长度往往是工人和资本家双方实际力量对比及斗争的结果。
“作为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而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这样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总是要尽量地延长工作日,以便从工人身上榨取最大限度的剩余劳动。同时,在资本家看来,他们按照劳动力的日价值购买了劳动力,因此,和其他商品购买者有权充分消费他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样,资本家认为有权充分地使用劳动力,让他们长期劳动。
但是,工人同样也有充分的理由反对资本家过度延长工作日,要求在工作日的正常长度内进行劳动。因为资本家如果长期过度地延长工作日,那么就会破坏工人的健康,从而缩短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年限。“假定在劳动量适当的情况下一个中常工人平均能活30年,那你每天支付给我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应当是它的总价值的或者。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的,而不是,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你使用三天的劳动力,只付给我一天的代价。这是违反我们的契约和商品交换规律的。”因此,雇佣工人有权根据这个规律来反对资本家过度延长工作日。
这样,根据这个规律和由此产生的权利,一方面,资本家要求尽量延长工作日,而另一方面,工人则反对工作日的过分延长。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那么,资本主义制度下实际的工作日长度是如何确定的呢?是由两大阶级的力量对比来确定的。当资产阶级的力量很强大而雇佣工人力量比较弱时,雇佣工人就会被迫接受比较长的工作日;反之,当雇佣工人的力量逐步壮大并同资产阶级积极地展开斗争时,资本家阶级就会被迫同意雇佣工人缩短工作日的要求。
三、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虽然总是力求无限制地延长工作日,但工作日毕竟不能无限制地延长。这里一方面是因为有一定的客观生理界限,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雇佣工人的广泛反抗,因此,资本家只有利用别的方法来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这种方法就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它是指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相对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更多的剩余价值。
假定工作日长度不变,则可以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前面曾经假定工作日的长度是12小时,其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6小时,这时剩余价值率是100%。现在假定工作日长度仍为12小时,把必要劳动时间缩短为4小时,则剩余劳动时间就相应地延长为8小时,这样,剩余价值率就由原来的100%改变为200%(=8小时剩余劳动时间/4小时必要劳动时间),比原先提高了一倍。
可见,在工作日长度一定的情况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取决于工作日中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配比例。必要劳动时间越短,相应地剩余劳动时间就越长,剩余价值就越多,剩余价值率就越高,从而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程度也就越高。这里需要注意,必要劳动时间缩短是剩余劳动时间延长的原因,剩余劳动时间延长是必要劳动时间缩短的结果,而不是相反。
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以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为基础的,而必要劳动时间是工人生产或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要的时间,因此要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就必须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当然,资本家可以在劳动力价值以下支付工资,但是,这种办法并不能真正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这不过是侵犯了必要劳动时间,违反了劳动力交换应该符合的等价交换规律,所以我们先排除这种侵犯必要劳动时间的情况。
我们知道,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构成的,因此,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降低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而要降低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首先必须提高生产这些生活资料的生产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其次,因为要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实际所涉及的不仅有生产生活资料的部门,而且有为这些部门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资料部门,因此还要降低这些生产资料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从而降低这些生产资料的价值。总之,只有当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生活资料的价值才能降低,劳动力价值才能下降。由此可见,相对剩余价值是全社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的结果。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个别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超额剩余价值是指个别资本家或个别企业,由于首先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使个别价值低于其社会价值,按照社会价值出售所得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比如,假设按照社会上现有的一般劳动生产率水平,某工厂的一个制袜工人1个工作日(比如是12小时)可以生产价值为12元的1双袜,其中6元用来补偿劳动力价值,6元是剩余价值(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可以假设生产资料等于零)。现在,再假设有生产同样商品的另一家制袜工厂,由于采用新技术而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倍,这样,工人在1个工作日(12个小时)内就可生产出2双袜。就这家袜厂来说,因为这2双袜仍是在1个工作日(12小时)生产出来的,生产1双袜子需要6小时,所以每双袜子的个别价值是6元。但商品是按社会价值出售的,这时社会一般的制袜技术水平并没有提高,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一双袜的社会价值仍是12元,所以在1个工作日生产的这2双袜的社会价值便是24元。资本家按社会价值即24元把这2双袜子卖出后,除支付6元的劳动力价值外,可以余下18元的剩余价值,即比那些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的资本家多得12元的剩余价值。由于这一部分多得的剩余价值是袜子的个别价值同其社会价值之间的一种差额,或者说是袜子的社会价值超过采用先进技术的资本家所生产袜子的个别价值的余额,所以马克思把它叫做超额剩余价值。这个超额剩余价值仍然是由工人的劳动创造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
超额剩余价值的获得,对于个别资本家来说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他们并不能长期获得。因为在资本家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中,其他资本家也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一旦这些新技术、新设备被普遍采用了,原先先进的生产技术条件就会变为一般的生产技术条件,整个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就都得到了提高,商品的社会价值也就会随着降低。如前例,如果生产这种袜子的各个工厂都能在12小时内生产出2双袜,那么每双袜的价值就会从12元降低到6元。于是,那些较早采用新技术的资本家也就不能继续获得超额剩余价值了,而是只能获得正常的剩余价值。如果他们还要获得超额剩余价值,那么就必须采用更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以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
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内在冲动和竞争的外在压力,会不断地促使各个资本家采用新的生产技术、新设备,从而引起各个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在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之后,雇佣工人的生活资料价值就会降低,劳动力的价值就会下降,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缩短,剩余劳动时间就会相应地延长。由此可见,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各个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结果。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整个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就具体地表现为各个行业的无数资本家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过程。
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方法和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是资本家提高对工人剥削程度的两种基本方法,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一般基础。因为只有把工作日绝对地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资本家才有可能占有剩余劳动,无偿地获得剩余价值。同时,资本主义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又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出发点,因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剩余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都是以工作日已经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从而一个工作日的时间已经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为前提和基础的。
这两种方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技术的改进比较缓慢,因而那时资本家主要是依靠延长工作日从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和提高劳动强度,即依靠生产绝对剩余价值的方法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技术不断进步、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以及工人为缩短工作日而进行的斗争日益激烈,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意义才日益突出起来。尤其在产业革命之后,由于大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工具的生产,劳动生产率有了迅速提高,因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便成了资本家加强对雇佣工人剥削的重要方法。
上面说了两种生产剩余价值的方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起着不同的作用,而实际上不管什么时候,资本家都是既注意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时又绝不放松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们总是尽可能地把这两种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结合起来加强对雇佣工人的剥削。
实际上,从一定的观点来看,这两种剩余价值生产方法的区别是不存在的。因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必须把工作日绝对地延长到必要劳动时间以上,所以看起来又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时,因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必须以劳动生产率已有一定的提高从而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被限定为工作日的一部分为前提,所以看起来又像是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当然,从资本家实际上如何提高剩余价值率,即从剩余价值生产的现实运动这方面来加以观察,这两种方法的区别就非常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四、剩余价值理论的数学化
在阐述了马克思关于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基本原理之后,下面通过运用数学公式建立生产函数来进一步阐述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理论。
1.建立生产函数
劳动时间要能延长到超出生产者为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时间,其前提是劳动生产率要达到一定程度。但剩余价值的源泉决不是这种生产率。剩余价值的源泉始终是剩余劳动,而不管以何种方式夺取这种剩余劳动。也就是说价值是“劳动的一元函数”。
用L表示生产产量q所耗费的全部劳动量,生产函数表示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因此,作为生产关系范畴的资本就不能作为投入加入生产函数,变量L与产出量q的对应关系就构成以劳动耗费作为自变量的生产函数:
这个生产函数表示劳动耗费与产出量之间的技术关系。在这里,投入统一为劳动耗费。生产函数的反函数就是劳动耗费函数:L=f-1(q),对劳动耗费函数作的线性变换,就可得到如下的成本函数:
如果对投入作具体划分,则在生产中,作为投入的有活劳动和各种生产资料。用L表示活劳动投入,其度量单位是劳动的自然度量单位——劳动时间,用X1, X2, …, Xn表示各种生产资料的投入,其度量单位是自身的物理单位。这样,生产函数可以写为
其中,α为劳动强度,它与劳动者的熟练程度(α1)、生产资料的效能和自然条件状况(α2)、协作程度(α3)有关,并且是这三者的增函数,可以写为α=α(α1, α2, α3)且有。
另外,商品的价值可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的生产资料原有的价值,它为物化劳动,即不变资本部分c,转移后只有质的区别,没有量的变化;另一部分是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工资)Z和剩余价值m。于是,生产函数就化为
这里,X=c为转移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h(αL)为新创造的价值,从而
这里
因此,剩余价值与新创造的价值正相关,与劳动力价值(工资)负相关。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一方面迫使工人多创造新价值,另一方面设法压低工人的工资。
2.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关系
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之间量的比例取决于三个因素:1)劳动持续时间,2)劳动强度,3)劳动生产率水平。这三个因素各自发生不同的变动,就会出现多种组合情况。下面只考察几种主要的组合情况。
(1)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率可变。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率可变,这时,可得出以下三个规律:
第一,不论生产率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是表现为相同的价值。
用f、q、α和L分别表示该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产出量、劳动强度和耗费活劳动的时间,则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为
生产商品的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形成商品的价值量,因而,一个部门单位(同一)劳动时间直接形成单位(同一)价值量,从式(2—3—7)可以看出,部门劳动生产率只影响该部门单位劳动时间的平均商品量,并不能影响该部门的单位劳动时间本身。因此,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该部门单位(同一)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无关。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第二,剩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彼此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
因为不论生产率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是表现为相同的价值,因此由式(2—3—5)可知h(αL)=Z+m为一常数,也就是说剩余价值m与劳动力价值Z二者之和不变,剩余价值m增加时,劳动力价值Z就会减少;剩余价值m减少时,劳动力价值Z就会增加,二者变化方向相反。
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
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时间中,除去用于生产自己和家属生活必需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价值),才会有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剩余产品(剩余价值)。
(2)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不变,劳动强度可变。劳动时间和劳动生产率不变,劳动强度可变。这时,劳动强度超过社会平均强度多少,劳动创造的价值就会增大多少。工作日长度不变,价值也可增加,剩余价值量和劳动力价值都可向同一方向变动。但劳动力价格提高的同时也可能发生劳动力价值下降。
工作日长度L不变时,劳动强度α提高,有,也就是说,资本家设法提高劳动者的熟练程度、生产资料效能和自然状况以及协作程度,αL就会增加,工人就可以创造更多的新价值。
由h(αL)=Z+m可得,Z+m会增加,剩余价值量和劳动力价值都可以增加。劳动力价格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因而,劳动力价格也会随之提高。劳动力价格提高,工人的雇佣成本就会增加,资本家就会设法压低工人的工资,劳动力价值就可能下降。
在工资减少、不变或者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新创造价值的增长程度时,均能增加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就称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生产方法主要存在于生产力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的中、高级阶段。
(3)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加速资本周转。我们知道,剩余价值率,利润率,其中为资本有机构成。从而,m′=π(β+1),即剩余价值率m′为利润率π和资本有机构成β的增函数。
假定可变资本(v)一个生产周期周转1次,预付不变资本(C)一个生产周期周转α次(0<α<1),则有
资本有机构成可以表示为
由此可见,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在工资没有增加或较少增加的情况下,资本家总是设法榨取剩余价值,加强对工人的剥削,生产更多的商品,加速资本的周转,转移更多的预付不变资本(C),即表现为资本有机构成β的增大。实际上,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也表现为生产条件的改善,从而表现为生产技术和生产力的提高。因此,这种情形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相同之处,或者也可以说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4)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不变,劳动时间可变。当劳动时间L延长时,αL就会增加,劳动时间增加多少,劳动创造的价值就会增加多少。在劳动者的工资和生产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家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L,使工人创造更多的新价值h(αL),从而增加剩余价值m。这种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就称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该生产方法主要存在于生产工艺简单、规模不大、生产力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初期。
(5)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同时变化。我们这里只考察两种特殊情况:
情况之一是,劳动生产率降低,而劳动时间同时延长。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生产率下降引起的剩余价值的减少,可以靠劳动时间的延长来补偿。
情况之二是,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时间可以同时缩短。
从上述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之一是: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越提高,一定时间内得到的商品量越会成倍增加,从而缩短工人维持自己生活的必要劳动时间。能够不断缩短的必要劳动时间是工作日缩短的最低界限,一旦资本主义制度被消灭,整个工作日就可以限制在必要劳动时间内。
结论之二是:劳动生产率越提高,劳动时间就越能缩短。从社会角度来看,可以通过消除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无益浪费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已定时,劳动在社会成员间分配得越平均,社会必须用于物质生产的时间就越短,可供个人自由发展的时间就越多。工作日的缩短的最后界限就是体力劳动的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