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计算机网络工程的招标与投标
1.4.1 与计算机网络工程相关的法律
招标投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下进行的一种规范交易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交易,避免暗箱操作,从根本上保护买方、卖方的利益。对买方来说,通过招标,可以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对卖方来说,参加投标可以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1.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原信息产业部于1999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3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2004年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其中包含具体的实施细则)。
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4年2月15日起,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和人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软〔2014〕79号),相关资质认定工作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简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电子联合会于2015年6月组织制定了新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并发布了新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
(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相关概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简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2)资质认证机构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简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分为a级和b级。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3)资质设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简称集成资质)是对企业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综合能力和水平的客观评价,集成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4)资质申请认定原则
凡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的企业,可根据电子联合会发布的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况,自愿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的资质认定。
(5)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简称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③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6)资质认定程序
①申请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并向其提交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应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三级、四级集成资质的企业可向注册所在地的b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或向a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②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一级、二级集成资质的现场评审,应由见证机构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报告。
③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
④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集成一级、二级资质新申报企业,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在工作网站公示10天。
⑤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将资质评审会及公示结果报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7)资质证书管理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每年应按时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提交年度数据信息,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数据信息的企业,视为其自动放弃资质证书。
③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④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
⑤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或注册所在地的地方服务中心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电子联合会资质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2.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自2000年9月12日,原信息产业部首次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以来,经过2003年和2012年两次修订,最终,电子联合会于2015年6月发布了新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新的《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暂行)》仍然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四个级别,但每个级别的评定条件均有所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1)一级资质
①综合条件:
a.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b.企业主业是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c.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5000万元。
②财务状况:
a.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c.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③信誉:
a.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c.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d.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e.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④业绩:
a.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b.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c.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⑤管理能力:
a.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b.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c.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d.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e.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⑥技术实力:
a.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b.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c.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d.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⑦人才实力:
a.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
b.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c.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2)二级资质
①综合条件:
a.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b.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系统集成收入不少于7.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c.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
②财务状况:
a.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c.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③信誉:
a.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c.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d.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e.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④业绩:
a.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b.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c.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⑤管理能力:
a.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b.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c.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d.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e.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四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四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⑥技术实力:
a.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b.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c.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⑦人才实力:
a.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
b.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c.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三级资质
①综合条件:
a.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b.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c.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②财务状况:
a.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b.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③信誉:
a.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c.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d.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e.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④业绩:
a.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b.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c.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⑤管理能力:
a.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b.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c.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三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三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⑥技术实力:
a.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b.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c.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⑦人才实力:
a.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b.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c.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4)四级资质
①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②具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③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④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⑤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⑥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⑦企业遵守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⑧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⑨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⑩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两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两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保密局于2001年9月发布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国家保密局对2001年发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并于2005年7月发布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版)》。2013年国家保密局再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版)》进行修订,并相继发布了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
新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甲级资质单位年度审查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乙级资质单位年度审查由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查情况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招标投标法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六章六十八条。
(1)必须招标的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招标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4)招标条件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保密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投标
①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③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④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⑤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7)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8)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9)中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包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6.政府采购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6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8月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政府采购法》仍然包括九章八十八条。
(1)政府采购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政府采购限制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①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a.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⑤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