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中自有住房核算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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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内外相关研究

自有住房是编制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重要问题,国内外有关自有住房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我们很难将其一一罗列,但是可将其研究的基本状况加以概括,以下分别对国外和国内学者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编制CPI时,房主自住房的处理是编制人员所面临的最大问题(ILO et al.,2004)。自有住房的合理处理是政府经济统计的一个复杂的问题。对于自有住房是否计入CPI以及如何计入CPI,一直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Goodhart,2001)。

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不同,对CPI总体影响很大。Ceccheti(2007)对此解释说:由于自有住房(服务)在总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自有住房的计入方法的不同会使得总体指数有很大的变化。而且Woolford(2006)通过实证,分别利用1998—1999年和2003—2004年两个时期的数据,采用五种不同方法对澳大利亚自有住房服务进行测度,建立了不同自有住房处理方法下的CPI序列,结果显示自有住房服务测度方法的不同对CPI的影响很大。对于处理自有住房方法的选择,可以参考文献Diewert(2003b)、ILO et al.(2004, chapter 10 & chapter 23)、Diewert and Nakamura(2009)。通过文献的研究比较,最常被研究和在实践中运用的自有住房处理方法有四种:获取法、租金等价法、用户成本法和支付法。Diewert and Nakamura(2009)指出在这四种方法中,租金等价法和用户成本法最受经济学家的认可,而且二者均源自资产定价理论。

1.基于资产价值的获取法

在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中,传统的获取法是一种饱受争议的处理方法。

获取法在CPI中直接计入房产价值的做法与传统的国民核算有关住房属于投资的概念相矛盾,在SNA(2008)中9.57段指出“最终消费支出不包括住宅等固定资产或贵重物品支出。住宅是为所有者提供住房服务的货物,因此,住户在住宅上的支出属于固定资本总形成”。因此住宅购置不在住户消费之列。尽管如此,当CPI的编制目的如欧盟的HICP(调整消费者价格指数,Harmonized Indices of Consumer Prices)一样,是为了严格地衡量通货膨胀,可以考虑采用获取法。而且如果一个国家的租赁市场有限,购买住宅的主要目的是获取自有住房服务,那么购买自住房既是一种投资又是一种消费,而且消费因素占主导作用时,可以考虑采用获取法处理自有住房问题。

由于获取法是基于资产价格的处理方法,Goodhart(2001)认为该方法是衡量货币价值变化反映通货膨胀的最佳方法,同时在获取法下的自有住房与CPI中的其他耐用品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作为目前最权威的CPI手册,ILO et al.(2004)对获取法给予肯定,指出如果CPI的目标在于反映住户当期货币(或非推算)支出,那么净获取法就是最优的方法。

获取法中存在自有住房的基期权重受当时经济状况影响较大的问题。如果基期是经济繁荣(或萧条)年,当年自有住房的价格大幅度上升(或下降),导致基期权重波动性大,则不具有代表性。Eurostat(2012)指出可以采用多年价格的平均值代替基期价格进行加权使得这种误差最小化,另外,可以采用系统移动权重参考期的链指数来减少这种不良影响。

从净获取法中去除房产价值中的投资因素是一个难题,其中包含“什么是房产价值中的投资因素”和“如何去除投资因素”两个问题。

第一,由于自有住房的获取法中是直接计入房屋价格的,住户对房屋的购买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言下之意自有住房的价值中除了消费因素,还包含着投资因素,对此Diewert(2003a)提出有关住宅所占用的土地即自有住房价值中的投资因素的说法,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可。所以,在CPI中(或者HICP中)对自有住房采用获取法时,必须去除房屋价值中的投资因素,即采用去除土地价值后的净获取法。

第二,去除房产价值中的土地价格,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由于土地的价格是无形的,很多学者试图利用经济计量方法将房屋价值中的土地价格分离出来。Diewert(2007)首次采用特征回归法,建立住房价值、住房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之间的计量模型,将住房价值中土地价格和建筑价格分离开来,并在随后的研究中(Diewert,2010; Diewert et al.,2010; Diewert et al., 2011)将最初的模型逐渐深化,使得分离土地价格的特征回归模型更加贴近实际。但是纵观与此相关的文献研究发现,这种土地与建筑价格分离的特征回归模型对住宅类型有着较高的要求,多适用于独栋别墅。而对于其他的住宅类型如我国常见的公寓房屋而言,建筑面积和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之间会产生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同时,世界银行(2009)为了在HICP中对自有住房采用净获取法,即仅计入房屋的建筑价格,便对Diewert(2007)的模型适用性进行了验证,通过对独栋别墅和多层公寓两种户型的样本数据分别建立特征回归模型,得出结论:利用经济模型从房屋价值中分离出土地和建筑的价格,目前在现实中尚不可行。因此,如何合理地将房屋价值中的投资因素——土地价格分离出来还是个值得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另外,净获取法在国际对比上受到质疑。Diewert(2003a)指出各国自有住房率差异显著,而净获取法下将购买房产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排除在外,因此,CPI中自有住房的国际对比将出现误差。而在租金等价法和用户成本法中房产占用的机会成本都被包含在自有住房服务的价值中,更适合自有住房的国际对比。

目前澳大利亚(2010)和新西兰(2013)采用获取法处理CPI中的自有住房。Eurostat从2001年开始在一些试点国家采用获取法在HICP中加入与自有住房有关的支出及价格变动,已在2016年正式发布编制含有自有住房的HICP,使之更充分地反映通货膨胀水平。

2.从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下耐用品的使用法到CPI中的用户成本法

在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下,Stigler et al.(1961)指出消费者从消费中获取的福利(效用)依赖于耐用品提供的服务流量,而并非取自获取耐用品时的价值。因此在对待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中的自有住房问题时,Stigler委员会建议采用即时贷款利率代替平均贷款利率,计算自有住房的使用成本。美国劳工统计局(下称BLS)采用Stigler委员会的大多数建议,但是这些建议并未被美国政府完全采用,在经过长时间的公众讨论后,1983年BLS最终决定采用衡量自有住房服务流量的另一种使用法——租金等价法测度CPI中的自有住房服务。

在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下,衡量住房服务的使用法是最适合CPI的,但是对于很多没有采用生活成本指数的国家而言,为了解决自有住房问题,便涌现出大量的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很多国家都试图提供非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下的处理方法,如获取法、支付法等。同时,Melser and Hill(2005)指出在非生活成本指数框架下的CPI中使用法也是适用的。

使用法中的用户成本法取自资产定价理论模型。根据耐用品的用户成本法以及自有住房的独特性,Diewert(2003a)提出自有住房的简化用户成本法,冰岛统计局就一直沿用这种方法处理CPI中的自有住房。Katz(2009)总结了用户成本法的基本原理,即在整个使用年限分摊使用成本的方法计入自有住房。而这种按期分配用户成本的方法隐含着跨期分配的复杂问题。同时可以采用房屋租赁市场的租金来替代近似自有房主的机会成本。用户成本分为事前用户成本和事后用户成本。Gillingham(1983)指出事后用户成本多变,这种反复无常的特性,加上自有住房在CPI中的比重偏大,使得用户成本的变动带来总体价格指数大幅度的变动。同时,由于事后用户成本常为负值,且有时效性,政府决策常用事前用户成本下的CPI,而且理论上事前用户成本更贴近估算租金,因此,Diewert(2003a)建议在统计机构的实际应用中,事前用户成本优于事后用户成本。

Gillingham(1980、1983), Verbrugge(2008)均指出完整的用户成本法得到的结果十分不稳定,名义利率、未调整的利息率和资本损益的计算增加了用户成本的短期波动。Poole et al.(2005)和Beatty et al.(2010)指出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的情形下,加入房价上涨的部分,会出现自有住房的用户成本为负值的情况。尤其是房价通胀率超过长期利率时,房产的资本收益大于自有住房的利息成本和折旧成本,则自有住房的用户成本一定为负值。Woolford(2006)指出自有住房服务的用户成本为负值时是无法进入CPI计算的。Diewert et al.(2009)在理论和应用上对用户成本法进行总结,认为房产资本损益部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被考虑在内。

为了克服这个问题,很多研究试图改善用户成本法,具体对应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事前用户成本法构建长期自有住房分类价格指数,第二是采用外生实际利率,替代利用资产收益率与通货膨胀率之差得到的实际利率。Diewert(2003)提出自有住房的简化用户成本法,即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用户成本,而Woolford et al.(2005)建议忽略折旧和资本损益,在总的用户成本中仅仅计算利息成本。

同时,为了弥补用户成本法和租金等价法各自的缺陷,Diewert et al.(2009)建议另一种处理自有住房的方法——机会成本法,即自有住房价值为租金等价法下和用户成本法下使用成本的最大值。Diewert and Nakamura(2009)进一步说明如何利用机会成本法将自有住房计入CPI中。Beatty et al.(2010)根据实际需要,对用户成本法再次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方法称之为消费成本法。

Eurostat(2012)指出用户成本法太基于主观判断,有关折旧和机会成本需要理论假定和推算而得,而且大量的推算使得估算机会成本的基期权数的过程十分复杂。ILO et al.(2004)总结:由于计量概念和方法的主观性和复杂性,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统计机构完全采用用户成本法。加拿大统计局所采用的用户成本法中,避免使用估算价格,忽略了为购买住房的资金所放弃的投资收益、资本增值和折旧。

3.租金等价法的适用性与虚拟租金的调整

租金等价法是处理自有住房最常用的方法。除了在CPI中的使用,租金等价法同样是国内生产总值中有关自有住房消费支出的重要核算方法,Mayerhauser and Reinsdorf(2007)指出在GDP核算中,采用租金等价法将住户对自有住房的消费视为租住自己房屋的租金支出,有利于GDP核算的稳定性,使之不会随着租赁住房和自有住房比例的改变而发生变动。因此,在CPI中使用租金等价法计入自有住房的话,可以保证与国民经济核算中数据的衔接性和一致性。目前,BLS对国民生产账户中和CPI中的自有住房均采用租金等价法。Garner and Short(2008)详细论述了国民生产账户中自有住房虚拟价值的核算方法,并与CPI中的租金等价法的应用进行比较。

对于租金等价法在CPI中的应用,Poole et al.(2005)指出BLS的指数方法手册的租金等价法中包含着一个假定,即CPI中住房服务的价格指数中自有住房的住房成本的变动水平等于市场租金的变动水平。但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和市场租金之间的差异,使得租金等价法在理论上引起了争议。

对于租赁房屋与自有住房的差异,Eurostat(2012)指出租金等价法的不合理之处:由于租赁市场本身的特殊用途,租赁房屋与自有住房的特征(如所在区位、住房面积、户型、交通等)出现很大的差异,使得二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租赁市场的房屋质量大都比自有住房的质量差,因此Blinder(1980)、Blackley and Follain(1995)、Gillingham(1983)指出采用真实的租金价格虚拟自有住房的价格时,必须保证用于采集租金的住房与自有住房的特征达到高度一致,除了住宅结构、地理位置,还要关注使用年限给同质可比带来的难题。因此,在实践中,自有住房的规模、质量、地理位置等要与虚拟房租参考的房屋同质,如果有质量上的变化,应对其进行质量调整。

另外,有学者提出不同质量住房的租金变动水平是否不相同的质疑。不过,Verbrugge(2008)和Garner and Verbrugge(2009)均通过研究证实在BLS的住房样本中不同房屋类型的租金变动水平是基本一致的。BLS以及大量统计机构的研究得到:租金价格的变动水平仅与地理位置相关,除此之外很难找到其他令人信服的因素会直接影响租金价格的变动水平。

对于估算租金所带来的偏差,Ayuso and Restoy(2003)指出通过市场租金可以得到大量的自有住房的服务价格,为了避免估算租金所产生的偏差,应采用动态的租金价格使得自有住房服务的价格更加平滑。

租金等价法的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Guenason(2003a)提出在CPI中采用租金等价法计入自有住房时,本国的租赁市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充足性和不受政府的干预。市场的充足性保证租赁房屋的多样性,即通过比较同质的住房租金得到各种类型自有住房的虚拟租金。相反,如Guenason(2003a)所指出的冰岛私人租赁市场总体规模很小,且出租房屋的总体质量、年限、面积和地理位置与房主自住房不同,因此不适合采用租金等价法。另外租赁市场必须是不受政府干预的,不会被税收系统扭曲,这样租赁价格才能充分体现市场的供需。Darrough(1983)称当房屋的租赁价格受到税收的影响,用户成本法和租金等价法将出现本质上的区别,租金等价法不能如实地反映自有住房的使用成本。

理论上,租赁市场和住宅市场的价格变动应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租金价格的变动水平往往低于房价的变动水平,租金等价法的运用遭到了公众的质疑,他们怀疑采用租金等价法将低估CPI。Schulz and Werwatz(2004)发现德国柏林的房租变动速度较慢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变化速度。Guenason(2005)对比冰岛2000—2005年租金市场价格、用户成本法的虚拟租金以及房价,发现租赁市场的价格变动与住房市场的价格变动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发现其在租赁市场中的一些成本在自有住房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包含在自有住房的用户成本中(Diewert,2003a)。

因此,大量学者对租金等价法处理自有住房持反对意见并提出问题:房屋租赁价格变化水平能否准确反映自有住房的服务价格变化水平。Goodhart(2001)指出租金等价法忽略了为购买未来租赁住房服务而由现在支付的成本,不能完全衡量自有住房服务的使用成本。Bauer et al.(2004)指出,自2000年后出租房空置率的提升来源于自有住房购买的增加,由于住房价格快速地提升,很多住户为了避免未来更高的房价而选择现在购买自有住房,这种消费行为使得房价继续攀升而同时房屋租赁市场疲软,即房价上涨和房租下降同时存在。Robb(2006)持同样的观点,认为租金等价法扭曲了CPI,房地产价格和CPI衡量的通货膨胀背道而驰。住房价格上涨时CPI却是平稳的,而当房价平稳时CPI却高涨,所有的这一切问题都来源于政府仅采用自有房主租住自身房屋的租金来衡量自有住房成本,而不是采用住户为了拥有自有住房所付出的成本。Cecchetti(2007)指出以上的批评全指向不应采用租金等价法,而应该采用更直接的方法为自有住房服务定价并计入CPI中,如将房价直接作为自有住房的服务价格。但是这种想法并没有被BLS采纳,因为美国CPI衡量的是自有住房所提供的服务价格,而不是投资价格。同时,Diewert and Nakamura(2009)提出租住房屋和自有住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不直接计算自有住房的使用成本,就无法充分地反映住户所面临的通货膨胀水平。

4.用户成本与租金等价的差异之谜

对于用户成本法和租金等价法之间的关系,在标准的乔根森资本理论(Jorgensonian capital theory)中,耐用品的租金成本与事前用户成本是相等的。最初,Gillingham(1983)指出事后用户成本比对应的租金更多变,而事后用户成本的反复无常加上自有住房在CPI中的比重偏大,使得用户成本的变动带来总体价格指数的大幅度变动,因此,Verbrugge(2008)运用1980—2004年的数据估算美国自有住房数据的事前用户成本,并将其与对应的市场租金做比较,得到结论:变化速率上,平滑后的事前用户成本仍比市场租金更多变。而用户成本法的不稳定性使之被排除在CPI中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之外;其次,在费用水平上,租金与用户成本之间存在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将长期存在,与理论上二者之间的对等关系相矛盾。这个发现带来了标准资产理论之谜,使得用户成本衡量通货膨胀的做法被质疑。

此后,Garner and Verbrugge(2009)在Verbrugge(2008)的基础上对租金与用户成本之间的比较进行了扩展,通过比较1982—2002年美国最大的五个城市中同样建筑结构同等级别的住房的用户成本和租金价格,再次验证了Verbrugge(2008)的结论:同一套住宅的自住用户成本与租金之间出现差异,估算的用户成本时而会高于市场租金。

5.支付法的名义利率之争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还有使用支付的现金流量的方法在CPI中计入自有住房。Turvey(2000)在CPI中自有住房问题的讨论中引入了债务剖面法,自有住房支出中加入贷款利息。其后,Goodhart(2001)将此称之为支付法。

支付法衡量住户部门为消费所支付的现金流量,当CPI的目的是调整收入以保持收入的购买能力时,与之对应的编制框架为支付法。英国为了衡量住户收入购买能力的变化水平,从1975年开始采用支付法编制零售物价指数,一直沿用至今。ONS(2012)称利息的现金流最能体现自有住房的用户成本,应计入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爱尔兰统计局(2003)对CPI中的自有住房使用支付法,其中除贷款利息之外,还包含维修与装潢等家庭住房维护、房屋保险、政府服务等费用,而贷款利息支付采用二十年期间的一篮子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支付法,新西兰中央银行(1997)提出质疑,指出消费者消费的不是债务,无论商品或者服务是通过何种融资手段购买的,消费者消费的均是购得的商品或耐用品提供的服务。因此新西兰中央银行认为:欧洲各国应将利息支付排除在CPI的计价范围之外,而CPI仅衡量当前的消费价格,而非消费的融资手段。

同时,针对支付法中的名义利率的使用,Guenason(2003a)认为名义利率中已包含了要衡量的通货膨胀因素,导致CPI内生性。Diewert(2009)进一步指出:支付法将名义贷款利率记为自有住房的成本时,未考虑住户对房产收益的预期,而预期收益在高通胀或温和的通货膨胀下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为在温和或高通胀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快速上升,支付法将使自有住房的支付成本上升。住户在自有住房方面花费的成本实际上并不与贷款利率成比例上升,贷款利率支付的增加被房屋价值的增加所抵销。而这个问题可以通过用实际利率取代名义利率的做法来解决。ILO et al.(2004)指出若统计机构使用支付法时,需要对通胀成分加以调整。同时,如果在支付法中计入实际利率与折旧,支付法就成为一种复杂的用户成本法。

6.自有住房(服务)价格指数的质量调整

在CPI的编制中为了保证商品的同质可比,必须对其进行质量调整,Turvey(1981)、Armknecht(1999)、Moulton and Moses(1997)以及Triplett(2004)对指数编制中的质量调整方法做了详细的介绍。

对于自有住房服务的质量调整,可以采用CPI中传统的质量调整方法,同时也可参考房地产价格指数中的质量调整法。如可以采用由Bailey、Muth and Nourse(1963)提出的重复销售法。在众多质量调整的方法中,Hoffman and Andreas(2006)称质量调整的未来属于特征回归法,而Diewert(2007a)指出在数据来源充分的前提下,特征回归方法是编制任何种类资产的恒质量价格指数的最佳方法。

特征回归法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市场中房价的质量调整问题,Sheppard(1999)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综述。同时Crone et al.(2009)提出住宅特征价格指数不能等同于自有住房服务流量价格的变动水平,因为在住宅特征价格指数中并未区分其中房产资本损益的变动和住房服务价格的变动水平。

在自有住房的特征回归模型中,大多数影响自有住房价格的变量采用线性的方式或者对数的方式作为回归模型的自变量。同时,有些特殊的变量对于住房价格的影响不是常数,特别是住房的年限和住房面积,如Grether and Mieszkowski(1974)和Malpezzi, Ozanne and Thibodeau(1987)通过研究发现,新房子比老房子的折旧速度更快;而Fletcher、Gallimore and Mangan(2000)报告称房价随着住房面积的增大而提高,且增速递减。另外,Eurostat(2012)指出很多房屋的特征属于定性变量,因此有必要在回归模型中加入虚拟变量。

住房服务中的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的质量调整。一般情况下认为:基于住房条件的改善,如果忽略房屋质量变化,则租赁房屋的价格指数会存在向上的偏差,但是Randolph(1988b)研究显示BLS的连接程序将条件有所改善的住房加入样本中反而带来价格指数向下的偏差,另外,Crone et al.(2004)指出租赁市场房屋的空置率会使房屋租金价格指数向下偏。Gordon and Goethem(2003)再次提起Randolph的结论,并通过对美国住房调查的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得到从1914年到2003年美国的租住房的价格指数被低估的结论。而Gordon and Goethem(2005)根据Gordon and Goethem(2003)的结论对Boskin(1996)报告中CPI的质量调整偏差进行了调整,原来估计的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每年上偏0. 25%,调整后变为下偏0.46%。

但是,即使采用租金等价法在CPI中计入自有住房,也不可以将租赁房屋与自有住房的质量调整问题等同。如Crone et al.(2009)指出一般情况下租赁房屋比自有住房的折旧更快速,如果采用房屋租金关于折旧的质量调整方法对自有住房进行调整的话,将会产生过度的质量调整。介于住宅价格的特征回归与房屋租金的特征回归都不能完全替代对自有住房的质量调整,因此应根据自有住房的独特性,利用特征回归对其进行专门的质量调整,而Crone et al.(2009)称有关自有住房质量调整的研究却十分少见。

因此,Crone et al.(2009)采用特征回归技术,利用1985—1999年美国住房调查(American Housing Survey, AHS)数据,在Linneman(1980)、Linneman and Voith(1991)、Crone, Nakamura and Voith(2004)的特征回归模型的基础上,分别对租住房与自有住房的房屋特征进行估值,并联合这两个特征方程计算自有住房的资本率(也常被称为租金价值比)、租住房与自有住房的住房服务成本,进而利用Fisher指数公式计算租住房与自有住房恒质量的价格指数,最终得出CPI中低估了租金变动水平而自有住房的变动水平被高估的结论,并建议BLS采用特征回归法衡量质量调整后住房价格(租住房与自有住房)的变动水平。

另外,德国采用租金等价法处理CPI中自有住房,因此德国学者Kurz and Hoffmann(2009)对德国的租金和租金等价法下的自有住房分别建立特征回归方程进行估算,具体的估算方法参照Hoffmann and Kurz(2002)对房屋租金的质量调整,其研究结果为:对于德国的租赁房屋和自有住房的特征回归的估计系数的差异不显著。

1.3.2 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的研究者也对自有住房问题进行了研究,发表了相关的学术论文。

侧重于方法的介绍和国际比较的研究。莫万贵(2007)概述了三大类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并对自有住房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国际比较。对于净获取法,孙文凯、罗圣杰(2011)认为净获取法中土地并不完全代表自有住房的投资性,住房本身也是具有投资性的,而且在净获取法中没有考虑住房的耐用品性质。关于用户成本法,徐向东(2009)介绍了使用者成本法(即用户成本法)的基本公式及折旧模型,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用户成本法和获取法之间的关系,并将自有住房作为房屋和土地的复合品进行处理;还介绍了用户成本法下如何处理与自有住房相关的费用成本。关于租金等价法,杜琼(2008)论述美国CPI对自有住房支出处理方法的历史发展,并简要介绍了当前美国CPI中的租金等价法。周清杰(2010)研究了20世纪80年代的CPI中自有住房的统计方法的发展历程,揭示了美国劳工统计局放弃资产价格法而采用租金等价法的原因。

由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自有住房权重远远低于世界水平,与我国高达89%的自有住房率形成了很大的反差,因此我国CPI中自有住房权重是有关CPI之争的核心。王军平(2006a、2006b、2008)首次提出我国CPI中住房权重偏低的观点,认为国家统计局编制CPI的自有住房虚拟房租公式中所采用的城镇及工矿区私人建房单位面积工程造价不合理,分别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和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将其替代,重新估算了CPI中的自有住房权重,得出我国CPI中住房权重偏低并致使CPI总体被低估的结论。孙文凯、罗圣杰(2011)利用不同的折旧率对王军平(2006a)的方法、简化的用户成本法和消费成本法以及不同的变量取值,得到10种住房权重以及修正后的CPI,各种修正CPI之间逐渐趋同,但是都与统计机构公布的官方结果有很大的相对差距,而绝对差异较小。房雯雯(2013)对虚拟租金法做了多种修正,并利用这些修正后的方法重新测算了我国CPI中自有住房的权重。具体采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和“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替代原虚拟租金法中的“城镇及工矿区私人建房单位面积工程造价”项计算两种虚拟租金,计算了有贷款和无贷款下的用户成本,以及两种消费成本法下的消费成本,重新估算我国自有住房的权重,发现明显高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居住类权重。

对于我国CPI中是否应该计入住房价格,王东(2008)指出了我国CPI制度不合理表现,并综述了将房价计入CPI中的争议。侯成琪、龚六堂(2012)从执行货币政策的角度出发,研究住房价格对估算的核心通货膨胀的影响,发现住房价格对我国核心通货膨胀的影响很小,即在度量核心通货膨胀时无须考虑住房价格,建议编制删除自有住房的CPI作为核心CPI。但是居民自有住房的支出占其总支出的很大比重,对于我国CPI衡量住户生活成本变动的目的,标题CPI中还是要计入自有住房的。

我国目前尚未出现有关自有住房价格指数的质量调整文献,但对于总体CPI的质量调整问题,雷怀英、金勇进(2008)、许涤龙等(2009)对传统质量调整方法在CPI中的运用做了评述。高艳云(2009)对质量调整方法在国外CPI中的实际运用进行了比较分析。

对于住房价格指数的质量调整,温海珍、贾生华(2004)通过地方城市住宅数据,构建特征价格模型,对当地住宅价格进行了分析;程亚鹏(2010)对混合时间虚拟变量法、邻期时间虚拟变量法和特征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讨论,并分别采用这些特征回归方法编制质量调整的住房价格指数。罗晓娟、孙红缨(2012)对目前国际上编制住宅价格指数的三种主流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祁神军等(2012)采用特征价格模型,构建了厦门市二手房市场的特征价格指数。罗晓娟(2012)归纳总结了特征价格模型的发展应用及特征价格指数编制的研究现状。

从总体上看,国内研究的关键点及对应缺失点可以总结如下:

(1)侧重于理论方法的介绍和简单的国际对比,缺乏对不同方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难点与重点的研究;

(2)侧重重新估算我国自有住房的权重,缺乏对自有住房价格变动水平——自有住房价格指数的研究;

(3)侧重对住宅特征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介绍与编制,缺乏针对自有住房质量调整的研究。

国内对于自有住房的理论和应用的研究还比较薄弱,缺乏对处理CPI中自有住房的理论方法的系统性研究,与国际学术水平的差距较大,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微弱。另外,我国官方统计中对自有住房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还存在许多问题,缺少指数理论的支撑;处理方法比较模糊,缺乏客观性。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加大对CPI中的自有住房问题的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