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族习惯法研究:以新农村建设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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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畲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

畲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口耳相传的不成文法形式,又有人为约定即议订的成文法形式。它“可能形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或是人为创造,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地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和国家法”》,载《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1页。。起初主要是不成文习惯法,之后发展到了通过议订而成的成文习惯法。可见议订也是畲族习惯法创制的重要形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畲族逐渐形成了有关习惯法议订的组织、人员、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畲民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总结社会实践和经验,按照一定程序,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实行社会自治而有意识地创制习惯法。畲族习惯法的议订一般须由全体社会成员或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参与并遵循全体一致的原则,每一住户的户主或每一村落的代表到场出席,体现了比较明显的原始民主色彩,因而有较深厚的实施基础。通过习惯法的议订,畲族将观念中的法表现为现实中的法,为畲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规范依据。

从其内容来看,畲族习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禁忌

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乌丙安:《中国民俗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79页。。它来自南太平洋波利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意思为避免遭到惩罚,禁止用“神圣”的东西,禁止触犯和接触“不洁”的人和事。最早的禁忌是原始人对大自然充满崇拜、畏惧而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形成的蒙昧、低级阶段,风雨雷电、洪水猛兽经常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由于生产力和智慧低下,原始人的思维相当简陋和感性,使得他们在自然面前显得无能为力,唯有匍匐在自然的脚下,因此自然在人类的观念中,就变成了一种神秘的异己力量,人类对自然除了依赖之外,更多的就是恐惧。当原始先民对外界自然力的恐惧无法解脱,对日月星辰变化的疑虑和担心无法消解,特别是各种矛盾缠绕他们又无法解决时,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原始人为了避免灾难、保护自己、控制自然,便由对超自然神秘力量的笃信和敬畏而给它加上若干禁制,祈求通过自我的约束控制,将鬼神的神秘力量转化为“护己”、“顺己”的武器,从而避免可能招致的厄运和惩罚,这样就形成了最早的禁忌。因此禁忌一方面表现了原始先民对不可触犯的万物有灵的乞求和恐惧,另一方面则是原始先民消极地为自己规定的“这也不准、那也不行”的规范准则。它被原始先民恪守不移,奉若神明,严格遵守。田成有:《民族禁忌与中国早期法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禁忌成为原始社会唯一的社会约束力,是人类以后社会中家族、道德、文字、宗教、政治、法律等所有带有规范性质的禁制的总源头。”任骋编:《中国民间禁忌》,作家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李明滨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2页。可见,禁忌产生了习惯法。

周长龄在《法律的起源》一书中认为,图腾禁忌是原始社会的习惯法。一方面,图腾禁忌种类繁多,一般可分为行为禁忌、言语禁忌、食物禁忌、婚姻禁忌等,它自成一体构成人类早期社会习惯法体系;另一方面,图腾禁忌具有早期人类社会习惯法的预警职能、惩戒和社会协调的作用。周长龄:《法律的起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125页。这说明了禁忌成为习惯法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畲族习惯法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内容涉及生产、婚姻、丧葬等方面,这些内容实际上来源于早已实行的禁忌。禁忌对习惯法的影响最初是分散的、个别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那些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公认的禁忌成为习惯法的组成部分,而且有了强制性和权威性,兼具神灵与世俗双重保障。“禁忌在很多场合是有益的,考虑到社会状况、法律的缺少和民风的剽悍,它可以相当不错地代替一个政府的职能,并且使社会尽可能地接近有组织。”[英]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同时禁忌孕育了最早的惩罚。在畲族禁忌中,许多禁忌都包含着报应性的惩罚,如:正月十五日前不能晒衣服,否则养不好鸡,会被老鹰捉去;清明节和八月初一不许挑尿桶,否则会大旱;等等。违反禁忌者轻则受舆论谴责,重则被罚款(物)或撵出村寨。可见,在禁忌中包括的惩罚,其性质和程度已相当于刑罚,而且禁忌的报应惩罚反复被体验的过程,也使畲族人民接受了刑罚即为报应的观念。习惯法通过确认某些禁忌,使禁忌具有了法的效力,从而能动地保障禁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些习惯法化了的禁忌,违反者要给予各种处罚。这样,强化了社会成员的禁忌意识。

(二)风俗习惯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表现在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多方面的社会活动之中,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并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畲族有自己独有的风俗习惯,它是畲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家法族规

在明清时期,畲族已经具有了比较完备的家法族规制度,主要表现在各个宗族在修订族谱的同时制定了本宗族的家规、族规、祠堂规等内容,它是畲族习惯法的成文的表现形式。

(四)村规民约(乡规民约)

根据已有的文献资料显示,在清朝时期,有的畲族村寨制定了村规民约。自此之后被沿袭,在当代乃至现代,许多畲村也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它也成为畲族习惯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