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陆哲学(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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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非存在必然性规定了的幸福

人终有一死。死,即存在者自身的“无”。虽然并不是在其存在着的每一个时刻,存在者都会意识到自己终究会归于“无”;但每个具有最基础的理智的存在者都始终知道,自己终会归于“无”,自己终会失去附着在自己的存在之上的、一切无论美好还是不美好的东西。于是乎,存在者的存在始终是在非存在的拷问之中的。“我活着是为了什么”[15]便是这一拷问的最生动表达。

然而这个最普遍的、天下恐怕无人不曾问过自己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是一个且不论其答案,单就其自身来看便无法获得成立的伪问题。其之所以是一个伪问题,原因有二。

第一,就这个问题的发问方式来看,这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在任何“做X (X可以是挣钱,可以是结婚,可以是任何人类行为)是为了Y (Y可以是荣誉,可以是快乐,可以是人类的任何一种价值对象)”这样的表述中,X和Y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性。首先,X必须是一个人在行动前可以选择去做也可以选择不去做的事情;也就是说,行为者对X是有先在的选择自由的。但“活着”是这样的吗?不是。的确,人可以选择活下去也可以选择不再活下去,加缪甚至说过:“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自杀。”[16]但即使是选择了自杀,在自杀之前,自杀者早已经“活着”了;人对于“活着”,从来没有一种像选择午餐是吃包子还是馒头那样先在的自由。对于一个人不具有先在的、选择自由的对象,人是不能就其问“为了什么”的。“活着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在这一点上的不成立,就好比“我是一个中国人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的不成立。中国人生下来就是中国人,英国人生下来就是英国人,不存在“为了什么”;人生下来就“活着”,同样地,不存在“为了什么”。人习惯于用一种工具理性来审视其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只要他为之付出了任何努力的活动,人都习惯于问“为了什么”。人生在世,要应对数不完的问题,生存——要么在较轻的意义上要么在较重的意义上——是艰难的。艰难生存的存在者于是按照他习惯的提问方式去问,“我活着是为了什么?”但这个问题并不成立:我们可以把我们进行的任何活动视为是一种为了实现某个目的的工具,但人的存在绝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工具,也绝不应当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仅仅是一种工具。其次,“做X是为了Y”中的“Y”必须是一个人可获得的价值对象。哪怕仅仅在想象的层面上,人必须能够想象他对于“Y”的获得和拥有。但“我活着是为了什么”当中的那个“什么”是这样的吗?不是。无论这个“什么”是什么,当问“我活着是为了什么”时,这问题便预设了这个“什么”是“活着”背后的东西,是“活着”以外的东西。对每个活生生的存在者来说,这样的东西——无论它是什么——是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对象的。的确有、或至少是可以想象存在于人的存在之外的东西,但这些东西是无法作为人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活动的理由的。在这一点上,“活着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的所有可能——如果这个问题真有可能被回答的话——的回答,都会像以“为了让太阳公公高兴”来回答“小鸟为什么要唱歌”这种回答一样荒谬。“太阳公公”的高兴与否与小鸟完全无关;“我活着是为了什么”中的“什么”无论是什么,都与人完全无关。

第二,就这个问题的“实体”来看,“我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一个不成立的问题。当一个存在者问“我活着是为了什么”时,他离开了他所不可能离开的立场——自己的存在,而把自己放到了一个自己不可能去到的立场——自己的非存在——之上。“我”以外的其他人或许可以问关于“我”的“为什么活着”的问题,但“我”是无法问自己这个问题的。当问“我活着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时,发问者预设了自己的非存在。但每个人自己的非存在仅对于自己以外的他人来说是(可以)存在的;对每个存在者自己来说,他的存在就是他的全部,他的全部都是存在,没有他自己的非存在。这就好比:生活在地球上对地球以外的太空毫无知识的人是不能问“地球之外是什么”的;永远生活在时间、空间之中的人是无法想象“时间开始之前与结束之后的世界是什么样的?空间的极限之外的世界在哪里”的。

那么,既然说“我活着是为了什么”是一个不成立的伪问题,那是否意味着关于人生意义的任何问题都是无法成立的呢?恰恰相反,关于人生意义的问题绝对成立。只不过,提问于人生的人需要走出“我活着是为了什么”这样一种错误的发问模式,适宜他的问题是“我要在此生中实现什么”。这样一种提问方式站在此生问此生,它视已然开展的“我”的存在为“我”欲有所实现的根本,它把所要追求的对象明确地视为是在此生之中的。可以说,这一问,是真正属人的一问,是真正有意义的一问,是真正有被解答之可能的一问。

就对于幸福的宏观讨论来说,对这个问题做出具体回答是没有必要的。对其做出具体回答的权利,属于每个人自己——每个人自己以外的其他的任何人,无论是哲学家、政治领袖还是宗教领袖,都无权僭越。得出这样一个可获得成立的、关于人生意义的提问方式,对于幸福问题研究的意义,在于这样一种提问方式已然宏观地昭示了答案。

如前所述,幸福属于自我实现者。然则“我要在此生实现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还能是什么?当然是“我要在此生成为这样或者那样一个我现在还不是但我向往着成为的人”。这样一个人可以是音乐家,可以是好公民,可以是一个勇敢的战士。这一陈述容纳了千姿百态的幸福人生。

但仍然有这样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是不是“我”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我”就真有可能成为什么样的人?不是。也许无论如何努力,武大郎都无法成为一个篮球健将,李逵都无法成为一个谋略家。无论在人类生活的哪一个领域,能够取得卓越成就的人大都具有先天的优良天赋和后天的良好环境——这世上的很多人甚至是大多数人都并不同时具备两者。然则如果“我”天生痴钝,如果我的成长环境不佳,“我”就无法成为任何一种“我”想要成为的人了吗?不是。孟子所谓“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有一种最为世人敬仰的成就是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必定能够取得的。儒家所谓“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将最平实也最璀璨的道德生活推荐给了所有人。

第二,必须认识到,对人生意义的任何一种有效回答都不容忍有限。“我要在此生实现什么”这种提问方式规定了,任何人无论他的人生追求是什么,这样一种追求必须是去追求无限。[17]任何有限的东西,都无法与始终处在行进之中的“此生”相匹配,都无法与人类所设想的“幸福”相匹配。或者说,“自我实现”既然以“成为其所是”为内涵,以“此生”来完成其自我实现的人,就要去寻找一种让人可以“越来越是其所是”却永远不会让人“已然是其所是”的生活。那么,有哪一种生活可以让人无休止地行进在“成为其所是”的道路上呢?英雄终有迟暮,百米飞人终有撵不上小猫小狗的那天。有很多种人生的伟大都会为岁月所消弭。也许,只有追求德性的生活可以让人始终有能力处在对无限的追求与对有限的不断超越之中。只要还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而存在,人就永远有追求德性、攀登道德的无上高峰的无穷能力。

第三,无论如何,人确实是终有一死。无论“我”在此生中成为了什么样的人,这个“我”用一生来塑造的人,都终将为“无”所吞噬。也许存在者其实不必为其所不可逃的“死”有过多的忧虑。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我们的人生之为无限,正如我们的视野之为无限”[18]。以维氏之意,譬如一人立于华山之巅,极目东望,至地平线方尽,则此一“望”,便是无限的。或曰此望无疑地是有限的,彼东望而见泰山否?见太平洋否?见太平洋彼岸之尼加拉瓜大瀑布否?苟不曾见,则此望为有限的无疑矣。但以维特根斯坦的思路,泰山、太平洋与尼加拉瓜大瀑布,对于此一“望”来说,是并不存在的——当然,维特根斯坦并不是说它们在事实上[19]不存在。而是说,它们的存在是在此一“望”之外的;单纯地在此一“望”之中,它们并不存在。同样地,我们每个人的人生并不是在事实上没有死的,但死乃是在人生之外的;在人生中,死并不存在。故维特根斯坦亦曾曰:“死不是人生的一个事件。它不是世界的事实。”[20]人的存在真的是无限的吗?的确是的!在根本的意义上,在人的生中,何曾有一丝一毫的死?在人的存在或曰“有”中,何曾有一丝一毫的不存在或曰“无”?人的存在始终是在“有”之中且只在“有”之中的,亦即人的存在,概言之,是即存在、即无限、即永恒[21]的。这道理其实在两千多年前已然为巴门尼德所参破,他说:

存在的东西无生无灭,

它完整、不动、无始无终,

它既不是在过去,也不是在将来,

而是整个在现在作为“单一”和连续性。[22]

生成和灭亡,存在和不在,……

这些常人信以为真的东西,不过是人为的名词。[23]

人永恒地活在他的今生,他在今生所取得的最高成就将对他的今生进行绝对的意义说明。那在价值上说明了人的整个今生,在人的整个今生中激励着他去完成且其意义永不在今生中消失的便是人永恒追求着的目标——幸福。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亚斯贝尔斯:《生存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4]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5]加缪:《西西弗的神话》,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7]苗力田:《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8]F.Bradley,1927,Ethical Studies,2nd edi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

[9]V.Grassian,1992,Moral Reasoning:Ethical Theory and Some ContemporaryMoral Problems,2nd edition,New Jersey:Prentice Hall.

[10]Edward Craig,1998,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Vol.6,London:Routledge.


[1]昌明君,男,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2]哪怕主动(如果真能被称为“主动”的话)选择结束自己的存在,实际上,也同样是一种对自己存在的“效忠”方式。有所不同的不过是这样的存在者更多地将自己的存在理解为“被存在”,并对其所蕴含的目的或曰“命令”进行了与常人不同的读解(当然,对自己存在的读解,存在者自己拥有绝对排他的话语权;因此,任何他人都无权宣判这样的读解为错误的)。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4]这至少部分地为宗教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

[5]人类有过多种试图对此一问题进行回答的努力。比如,以转换价值主体的方式,以子孙、民族甚至整个人类——这样的存在满足了超越个人存在的短暂性和有限性的条件——来说明价值追求的有意义性;以及以构想价值客体的方式,以“不朽”的价值(最典型的比如中国传统的对立德、立功与立言的推崇)——这样的价值同样地,满足了超越个人存在的短暂性和有限性的条件——来说明价值追求的有意义性。但这样的解决方式显然不是根本性的。无论是被转换的价值主体还是被构想出的价值客体,与存在者自身的存在都没有根本的共在性。

[6]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页。

[8]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就是人最好的实现活动;或者更具体地说,幸福即人的灵魂中包含逻各斯的部分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但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回答无论在当时还是在现在都没有让对幸福进行追问的人们感到完全满意。

[9]笔者甚至认为,他所谓的“彼端的探究模式”那种对幸福的求索是完全不成立的。幸福是属人的,单独出现的“幸福”其实是一个省略语——对“人的幸福”的省略。单纯地着眼于“幸福”二字,穷尽人类的想象力对其进行描绘,其结果只能是令幸福越来越神秘,越来越远离于人。在此种情况下,“幸福”不但不能激励和吸引人,反而在否定和消解着人生意义。从这个方向去问“什么是幸福”,实际上就不可能有答案——所有可能的答案都注定了要被更“高明”的答案给否定掉。要思考“幸福”,首先要思考的并不是什么是“幸福”,而是什么是“人的”?人就其是其所是来看,他可以获得什么、他的极限何在?这是根本性的问题!这亦即《大学》所谓的“知止”。人总有突破极限的欲望,当这种欲望表现于对彼端的幸福的想象之中时,就出现了不能“知止”。不能“知止”,自然也就不能“定”,不能“静”,不能“安”,不能“虑”,最终,导致不能“得”。“幸福”,正是如此地被人类孜孜以求,被个人终身以求,却总是无从获得实现。

[10]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8页。

[11]亚斯贝斯:《生存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12]F.Bradley,1927,Ethical Studies,2nd edition,Oxford:the Clarendon Press,p.64.

[13]Edward Craig,1998,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Vol.6,London:Routledge,p.632.

[14]V.Grassian,1992,Moral Reasoning: Ethical Theory and Some Contemporary Moral Problems,2nd edition,New Jersey:Prentice Hall,p.60.

[15]本文把这个问题理解为从根本上着眼于人的非存在的必然性而提出的。即,这个问题是在明知人终有一死的情况下,对一切可能的价值目的所做出的质疑。在不同的语境下,如果问这个问题的人所要问的乃是“我活着是为了哪一种我活着时便可以得到——且我对于它的获得将感到完全满意,即使我明知人终有一死我对其也了无遗憾——的东西”,则不属下文所批判之列。

[16]加缪:《西西弗的神话》,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17]这种“无限”也许不是事实上的无限,但必须是对人性来说的无限。

[18]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页。

[19]这里对“事实”这个词的使用,是在它的一般意义上而不是在维氏用语的意义上,下同。

[20]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一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21]当然,这里所谓的“永恒”,并不是通常所指的那种有内涵而无外延的“恶”的永恒;这一“永恒”所指的是人在其存在的每一个当下,其存在都是无限的。

[22]转引自苗力田《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23]同上书,第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