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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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关系的实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在对新现实主义的挑战中发展起来的。但是,由于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都来自西方政治哲学,所以,正像基欧汉所说的那样,这种挑战是继承和批判的结合。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7—9.新自由制度主义继承了现实主义的一些基本假说,但是,却又从这些基本假说出发,否定了现实主义的重要结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关于国际关系的实质这一国际关系研究的根本问题。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冲突,是国家为权力展开的斗争;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则认为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合作,是国际社会为秩序进行的努力。

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关系有三个基本命题。首先,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政府,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也没有执行法律的力量和机制。现实主义认为这种无政府状态的结果是使国际社会近似于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社会成员的生存时时受到威胁。所以国际无政府状态本身就是国家之间竞争和冲突的温床,从根本上限制了国际合作。第二,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是民族国家。民族国家享有主权,具有单一性和理性两个基本特征。这就意味着国家能够独立地确定国家的利益、制定和执行国家的对外政策,能够确立对外战略目标、考虑多种政策方案的可行性和可能后果,并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实现国家目标的政策。国家对内行使最高权威,对外不必服从任何其他权威。第三,国家是自私的行为体,以国家利益为国家行为的最高准则。国家利益包括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等等,但其中最重要的利益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即国家的生存。维护安全利益的最基本手段是国家的军事力量。从这三个基本命题出发,现实主义对于国际关系实质得出的结论是: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系统是国家自助系统,国家的利益不同,自然会在交往中产生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冲突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由于各国均以自己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冲突的根本调解是不可能的。冲突的解决往往要取决于冲突中国家的国力,尤其是军事实力。所以争夺权力就成为国际社会的实质问题。Hans J.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The S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 3rd ed.(New York:Alfred A.Knopf,1961), pp.118—121; Kenneth 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Reading, Mass:Addison-Wesley,1979), pp.88—93.

新自由制度主义承认现实主义的这三个基本命题,但是从同样三个基本命题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一样。首先,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是,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导致无秩序社会。国际社会可以是一个无政府的有序社会。无政府的基本含义是世界政治中没有一个共同的、单一的政府,但是,国际政治生活中的无政府状态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既然国际政治中有国际社会的概念,就说明国际社会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成员也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况且,无政府状态虽然是与主权国家共生的现象,但在同样的无政府状态下,国家有的时候冲突,但有的时候合作,证伪检验说明无政府不是国际冲突的充要条件。Robert Axelrod and Robert O.Keohane, “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 ”in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ed.Oye, pp.226—254.其次,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的主要成员,是单一的、理性的行为体。一般自由主义学派都认为把国家作为单一、理性和国际社会中主要行为体是不妥当的,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恰恰接收了现实主义的这个命题。正是因为国家的单一性和理性,它才需要国际秩序,才需要合理的解决冲突,才能够考虑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利益。Keohane,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the Realist Challenge after the Cold War,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Baldwin, pp.269—300.第三,国家是自私的,将本国家利益置于对外关系的首要地位,以实现自我目标为最基本行为动因。但是,自私行为体之间的交往不一定只是冲突。正像经济学所阐述的那样,自私的经济人考虑到他们各自的比较优势,才进行合作式的贸易。当然,由于国家寻求国家利益,国家之间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以武力解决冲突不失为一种方法。但是,这种解决方法的代价往往是极高的。一战、二战以及二战以后的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所付出的代价大大超出了原来决策者的估计。所以,作为自私的、理性的国家首先考虑的是以最小的代价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决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合作的方式很可能是成本效益较高的实现国家利益的方式。因此,国家需要合作,国际社会也存在着合作的条件。这样,在无政府国际社会的有序状态下,国家之间的合作才是国际关系的实质。Keohane, “The Demand for International Regimes,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d.Keohane, pp.10—11; Kenneth A.Oye, “Explain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Hypotheses and Strategies, ”in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ed.Oye, pp.1—24.

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实质,但合作并不是国家间关系的和谐状态。基欧汉把国际交往的形式分为三类:和谐、合作、争端。和谐指利益的完全一致,是利己的个体行为同时自动地符合其他行为体的利益;合作则指行为体之间有着利益冲突,但在协调政策之后,行为体行为符合相互的利益。合作只有在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复杂情况下才会出现。因此,国际合作指国际行为体对自己的行为作适当的调整,使相互交往的国际行为体的实际或预期效用相吻合。合作情形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冲突和利益趋同并存。世界的相互依存程度在不断增加,各国交往的频率也就不断增加,这样合作的可能性和冲突的可能性都会随之增加。如果在同样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情况下,国际行为体拒绝政策协调,结果就是行为体之间的争端。所以,既存在利益冲突又存在利益趋同的情况可以导致合作,也可以导致争端。Keohane, After Hegemony, pp.51—52.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合作的这种定义实际上具有两重含义,既承认了国际合作的困难,也指出了合作的可能。这种既困难又可能的状态构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框架。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pp.2—3.这一框架的核心部分当然是利益趋同,即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趋同的情形构成了国际合作的基础。

用博弈法推理可以比较清楚地说明新自由制度主义提出的作为国家合作基础的两种情形,每一种都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Arthur Stein, “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Regimes in an Anarchic World, ”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ed.Baldwin, pp.35—41.第一种是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典型的两人囚徒困境博弈如下图所示:

数值表示:4=最希望得到的结果;1=最不希望得到的结果。

字母表示:C = 合作;D = 不合作

*表示行为体的占优战略

**表示均衡解

如图所示,行为体A和B都是理性的,并且都以个人利益为最高准则。对于两个行为体来说,虽然帕累托最优解是A1B1,两个行为体的共同利益在于达到这个结果,但是,由于两个行为体都希望达到独自的最佳结果,即A希望达到A2B1,而B希望达到A1B2,并以此作为自己的占优战略;同时双方又最担心并准备对方的不合作。这样,两个行为体独自的理智行为导致了对于两者来说的次优解,也就是纳什均衡解A2B2。囚徒困境博弈说明A和B两个理智行为体共同期待的解不是纳什均衡解,而是双方均可得益的帕累托最优解A1B1。A1B1不是均衡的稳定结果,也非个人理智行为可以得到。所以,只有两人的合作才能够得到这个帕累托最优解。这就是双方的共同的利益,即合作的基础和可能。当然,囚徒困境博弈也说明,如果只是单方合作,则最容易导致另一方的不合作欺诈行为。因为一方合作,另一方不合作,结果就会是A2B1或A1B2,这是一方最希望达到的结果,但同时又是另一方最不能够接受的结果。所以,博弈双方在没有其他因素干预的情况下,只能达到次优结果。这种行为体独立决策导致帕累托次优均衡解、同时行为体双方又共同希望达到帕累托最优解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寻求共同利益困境博弈。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pp.36—38.

第二种情形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斯坦所谓的避免共同失利困境(Dilemma of common aversion)。在寻求共同利益困境中,博弈双方希望得到一个满足共同利益的结果;在避免共同失利困境中,博弈双方希望避免一个双方均会失利的结果。这里删去了斯坦提出的非冲突博弈(Nonconflict game)和无占优战略的共同避免失利困境(Dilemma of common aversion and common indifference)。这两种博弈不涉及参与人的利益冲突,所以不能够满足基欧汉关于合作条件的定义,故删去。参见Stein, Why Nations Cooperate, pp.27—37。其中典型的利益与冲突并存的博弈是“有占优战略避免共同失利博弈”,情景如下图所示:

在这种博弈中,双方最希望避免的结果A2B2,但是,双方最希望得到的结果却不一样。A最希望A2B1,而B最希望A1B2。这样,双方就都有了占优战略。A独自决策,则必然采用A2战略;B独自决策,则必然采用B2战略。这样一来,博弈解则成为A2B2,也就是双方最希望避免的结果。Ibid., pp.39—41.所以,如果博弈双方希望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至少是避免双方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就必须放弃单独决策,进行协调与合作。

军备竞争是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军备竞争的双方均可以接受的最优结果是双方放弃竞争,将军备竞争的费用转用于如经济发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建设性的项目,这也就是要求双方合作限制或削减军备。但是,每一方都希望自己进行军备建设,对方放弃军备建设,这样对方就可以在竞争中俯首称臣;同时,每一方又都提防对方在博弈中欺诈,导致自己单方面放弃军备建设、因而不得不俯首称臣的结果。所以各自根据理智决策采取的占优战略只会产生帕累托次优解,也就是双方都要继续军备竞赛。Bruce Russett and Harvey Starr, World Politics:The Menu for Choice,4th ed.(New York:W.H.Freeman,1992), pp.305—308.两辆汽车同时到达无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是典型的共同避免失利博弈。当两辆汽车从两个不同方向同时到达十字路口并都希望穿过路口时,如果互不相让,结果只能是两车相撞。这是两位车主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即他们希望共同避免的结果,亦即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在。但是,如果只有一辆车可以先过,孰先孰后?这是他们的利益冲突所在。(两国之间的贸易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如两国都希望避免贸易战,但是也存在贸易平衡的矛盾。)所以类似囚徒困境博弈的军备竞争和类似共同避免失利博弈的十字路口相遇都是利益与冲突共存的情形。

正是因为这两种博弈是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情形,所以满足了基欧汉合作定义的条件。从两种情形可以看出,博弈本身的假设就是参与双方是自私的、理性的行为体。他们的行为都是出于为自我利益服务的基本动机,所以双方都有自己的占优战略,即根据独自的理性推理所得到的、能够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而又防止对方得到最大利益的战略。但是,正是因为这种个人的理性行为,导致了集体的非理性行为,出现了双方都不能充分得益的结果。两种博弈都存在帕累托最优解,即双方都可以充分得益的结果,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但是,在两种博弈中,每个行为体又都有自己的占优战略,并且双方的占优战略是不一致的,这是冲突所在。所以利益趋同和利益冲突并存就是这两种博弈的突出特点。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特征和国家的自私、理性特征,两种博弈的结果很可能是帕累托次优解,也就是合作的失败。不断升级的军备竞争和不断出现的贸易纠纷都是国际关系中的实例。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义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为什么参与双方存在合作的基础而在许多情况下却没有合作的行为?什么条件可以使双方实现合作?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合作的失败主要是国际行为体在相互交往中的欺骗行为以及各方对于对方欺骗行为的担心。欺骗行为指行为体虽然表示愿意合作,但是实际行为却是不合作。国际关系中的欺骗行为可以是故意和主动的,也可以是不得已或为防止对方欺骗的被动行为。

产生欺骗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三个原因是新自由制度主义讨论最多的。首先是博弈的效用结构(Payoff structure)。由于参与人是自私、理性行为体,所以在任何相互交往活动中,目的都是获得最大效用。我们以上面讨论的囚徒困境博弈为例。囚徒困境的效用结构是:DC>CC>DD>CD。这意味着参与人最希望的结果是DC,即自己不合作,对方合作,结果是自己最大获益,对方的获益则降低到最小值。双方合作(CC)虽然对双方来说是最优解,但对一方来说,却不是最佳结果。如果一方采取不合作行为,会有两种结果:若是对方采取合作行为,则可以达到自己最希望的结果(DC);若是对方也采取不合作行为,则至少可以避免自己最不希望达到的结果(CD)。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向最好处争取,做最坏的准备。所以,在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博弈中,效用结构本身就使得行为体很容易采取欺骗的行为。

其次是未来影响(Shadow of future)效用不足。对于一个行为体来说,对未来的考虑影响到决定目前采取什么行动。仍以博弈为例,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博弈双方各自的理智选择是不合作。但如果博弈是重复性多次博弈,参与人则必须考虑未来的博弈结果。由于一方现在的合作可能会帮助自己建立合作声誉,并导致将来另一方的合作,而现在的不合作可能会一时收益,但是从长远观点看,则会受到报复性惩罚。对未来结果的重视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参与人现在是否采取合作行为。参与人对未来的重视程度越低,就越倾向于欺骗,当前采取合作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小。

第三是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出现非互给的单方合作行为(Un-reciprocated cooperation)。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互给(Reciprocity),即如果一方采取合作行为,另一方也相应地采取合作行为。但是,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质,根据博弈的逻辑推理,一方的合作行为很可能成为无回报行为。并且,在国际关系中,不予以回报有时很难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对欺骗的一方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了合作一方最不希望得到的结果,因而成为单方合作的牺牲品。制裁无力会助长不合作行为,促成逆向互给,即双方均采取不合作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回到了囚徒困境。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在国际关系中,利益完全趋同和利益完全冲突的极端现象属于少数,大多数相互关系是既有利益冲突又有利益趋同的互动关系。所以国际关系的主流是非零合博弈,是行为体希望取得最优、但却又是非均衡解的博弈情形。所以,国际关系的实质是合作而不是冲突,其核心问题就是怎样在无政府状态下,限制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突出国家之间的利益趋同,以便在国际关系的博弈中达到帕累托最优解。为此,必须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使自私、理性的国家能够放弃独自的占优战略,取得集体的最佳结果。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保证国际合作的有效机制是国际制度,因为国际制度可以通过加大或减少国际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提供可靠的信息,调整博弈效用结构、加强互给行为、加强对未来的重视,使行为体相互期望值趋同,达到促成国际合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