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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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各种收入形式进行转化来降低税率

纳税筹划思路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把个人的各种所得分成11类,分别规定不同的征收方式、税基、税率。因此,相同数量的所得,如果所属的税目不同,则要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利用不同所得项目税收负担的不同,将某种类型的所得转换成其他类型的所得,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例如,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成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在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间进行互相转换来进行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表如表2-2所示。

表2-2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税率表

劳务报酬(4000元以内)应纳税额=(劳务报酬 -800)×20%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劳务报酬×(1-20%)×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为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7日发布,国税发〔2009〕12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19日发布,财税〔2000〕91号)。

纳税筹划图

图2-2 纳税筹划图

纳税筹划案例

【例2-3】 王先生在业余时间为一家公司提供装潢设计服务,每月获得劳务报酬5000元。为了获得这5000元的劳务报酬,王先生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车费200元,材料费1000元。在2018年度,王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12=9600(元)。本案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王先生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专门为该公司提供装潢服务。由于其他条件不变,因此,王先生每月仍需要支付往返车费200元,材料费1000元,王先生可以获得5000元收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原则,王先生2018年度的总收入:5000×12=60000(元),总成本:(200 + 1000)×12=14400(元)。王先生作为投资者,其个人费用可以扣除42000元。这样,2018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0000-14400-42000=3600(元)。应纳所得税额:3600×10% -105=255(元)。通过纳税筹划,王先生少纳个人所得税:9600-255=9345(元)。

纳税筹划案例

【例2-4】 刘先生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刘先生的妻子以员工的身份每月领取工资3500元。2018年度,企业总收入为20万元,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为10万元(包括刘先生妻子的工资)。本案例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我们先来计算2018年度刘先生夫妇一共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刘先生的妻子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先生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00000-42000=58000(元)。应纳所得税额:58000×20% -3750=7850(元)。刘先生夫妇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7850元。

刘先生可以通过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筹划。刘先生将该个人独资企业变为合伙企业,刘先生的妻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一,二人分别占50%的份额。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这样,该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年度的总收入仍然为200000元。各项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变为(减少了刘先生妻子的工资开支):100000-3500×12=58000(元)。2018年度,该合伙企业的利润总额:200000-58000=142000(元)。由于刘先生夫妇二人分别占50% 的份额,每人可以分得71000元的利润,这样,二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额:〔(71000-42000)×10% -750〕×2=4300(元)。

通过纳税筹划,刘先生夫妇二人少纳个人所得税:7850-4300=3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