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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的事实存在,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保留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他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