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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在该案中,如果200户个体户与工商局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领域,那么才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如果二者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那么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所管辖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协议类似于我们合同法上所定义的合同。虽然类似,但是其实质不是合同,不符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例如,基于友情、道德的帮助承诺,则不能认为是合同,不能因此要求对方当事人承当民事义务或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最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来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