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何时终止
精品普法剧
婚姻和房子的较量
2007年,张薇来到北京读研究生,主修金融,毕业时因成绩优异被留校任教。2010年张薇结识了某部队的中尉李牧,小伙眉清目秀,憨厚老实。张薇和李牧情投意合,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俩人就经常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升级。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张薇有了自己的小心思,希望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张薇和父母商量了一下,父母也同意她的想法,于是出全款为其购置房屋。
张薇瞒着李牧,到处看房。最后通过中介选中了一套40平方米的小房子,总价108万元。这个价位,不贷款父母还是能帮上忙的。房主也是个年轻的姑娘,叫王小雨,因为想换房到五环内才着急出售这套房子。张薇很快和对方签订了合同,交了5万的定金,但殊不知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至。张薇看了合同,才发现合同上写着卖房人是郑华,委托代理人一栏写的是王小雨。张薇忽然意识到连王小雨的房产证都没有看过,再三催促中介,中介才道出了实情。这个房子是王小雨从郑华那里买的,因为当时房产证没有下来,所以房子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郑华的房产证发下来了,正好王小雨想将房子卖掉,就想省掉这个手续,并且房子“满五唯一”了,还能节省掉买房人的税费,对买家比较有利。王小雨和郑华办理了一个委托办理房屋买卖事项的公证书,在房屋买卖上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房子税少,价位合适,中介又给张薇看了公证书,保证这房子没问题,张薇就没有再提出什么异议。2011年10月15日,张薇在中介的主持下和王小雨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交了首付款50万。补充协议上卖房人一栏还是郑华,王小雨是委托代理人。
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张薇开始期待她自己的小房子。即使和李牧的婚姻不幸福,自己有不错的工作,稳定的住所,也就不担心未来了。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张薇父母炒股亏损严重,资金被套牢了,后续的费用拿不出来。张薇不得不贷款,贷款就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意味着房子的事情瞒不住了。
一天,张薇特地定了李牧最爱吃的西餐厅,约了李牧谈房子的事情。俩人虽然有争吵,李牧收到张薇的邀请,还是很开心的。两个人的关系貌似有些缓和,最初,气氛还是非常和谐。但是听到张薇诉说房子的事情,俩人又陷入了僵局。李牧觉得,作为家庭的一员,买房子这么大的事情,张薇没有和自己商量,完全伤害了他的自尊心。现在因为无法支付后续房款,才找他商量,未免已经晚了。另外,李牧为了等部队分配的房子,是不能购买房屋的,这次的“约会”导致俩人的婚姻关系进一步恶化,张薇不知道该如何面对李牧,于是搬出来,住进了学校宿舍。
没有办法贷款,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张薇找到王小雨,希望能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小雨同意解除的唯一条件就是由张薇支付违约金。二十二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张薇来说,那都是父母的养老钱啊。她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绕了一圈,钱没了,婚姻没了,房子也没了。王小雨多次催要后续款项,还跑到李牧单位去闹,影响非常不好。张薇找到中介,希望帮她联系郑华,但是中介说联系不上。张薇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是不是根本不存在这个所谓的郑华。她找到律师咨询,决定进行诉讼。2012年3月,张薇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把王小雨告上了法院。张薇认为,王小雨为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办理了公证书以便过户,其与王小雨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所谓的房屋所有权人郑华始终没有出现,公证书缺乏真实性。经过开庭,法院要求郑华以及中介公司出庭。法院始终找不到郑华,这个案子一直悬而未决。直至2012年8月,法官电话告知,已经通知到郑华,可以组织第二次庭审。在庭上,郑华和中介公司都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是郑华委托王小雨进行房屋的买卖事项。至于他们是真买卖,还是假委托,这个张薇没有证据证明,法官无法采信。张薇又一次陷入了绝望。可能王小雨也知道自己确实存在不对的地方,最后,双方各让一步,张薇赔付部分违约金,调解结案。
房子风波终于过去了,张薇拿回了剩余的首付款,还给了父母。她和李牧两年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