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影响家庭结构的几种因素
前面已对当代中国城乡家庭结构的变动及其原因有所探讨和解释,但主要针对特定类型家庭本身,而非着眼于社会环境因素。这里,我们着重从人口流动、子女数量、人口老龄化、婚姻和住房等方面考察它们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一)人口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中国当代一方面城市化水平提高、工商业发展带动了劳动力在地区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户籍制度仍然对人口迁移构成限制,劳动力自身流动而非全家迁移的现象比较突出。人口普查时家庭户成员外出半年以上将在流入地登记,但户内外出成员数量要注明,这为考察人口流动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提供了可能(见表2-7)。
表2-7 2000年和2010年家庭成员长期外出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单位:%

2010年,城乡家庭有成员外出半年以上者差异很大,30%以上的农村家庭有成员外出,城市则为10%。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也由此表现出来。
就农村家庭来看,成员外出半年以上超过40%应属高比例外出。根据表2-7,夫妇家庭、单亲家庭、二代直系家庭、隔代家庭、复合家庭、残缺家庭等均达到这一水准。有成员长期外出会导致原有家庭发生类型转化,如夫妇家庭、单亲家庭原来很可能是标准核心家庭,二代直系和隔代家庭原应属三代直系家庭。当然有的隔代家庭可能为亲代夫妇家庭和子代核心家庭组合而成,即已经分开生活的子代夫妇出外务工时将未成年孩子托付给亲代照料。残缺家庭很大可能原来为核心家庭,其中外出2人及以上者约有70%,即父母外出务工而将子女留在家乡,这也是一种形式的留守家庭。
与2000年相比,2010年城市有成员长期外出的家庭户比例仅有小幅上升,而农村则提高48.64%。从这一角度看,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力流动频繁,农村家庭所受影响尤为突出。
由上可见,2010年农村30%的家庭因有成员长期外出而发生类型转变,导致相对完整的标准核心家庭、三代直系家庭出现“破损”或“残缺”。应该说,这是社会转型对农民家庭的直接冲击和农民家庭所付出的代价。为获得更好的收入而“天各一方”,家庭成员亲情关系因此会被削弱。它虽为社会转型时期所不可避免,但若户籍等制度针对人口迁移的限制减少,这种局面会有所缓解。
(二)子女数量构成与家庭结构
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实行后所出生的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至2000年后逐渐成年。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也将体现出来。
我们认为,独生、少生行为之下,家庭所受影响主要表现为夫妇“空巢”增多和提前。在中国25岁左右为结婚高峰的情况下,30岁左右人们多已完成生育,至50岁时少生、独生子女逐渐长大,且开始离家,会对家庭形态转变起到推动作用。这里我们着重对不同人口普查年份50~54岁组妇女做一观察(见表2-8)。
表2-8 不同时期50~54岁组妇女所生活的家庭类型比较 单位:%

注:本表中的“其他”包含“残缺家庭”。
根据表2-8,城乡夫妇家庭比例在1982年和1990年差异较大,城市高于农村;而2000年后差异缩小,城乡50~54岁组妇女在夫妇家庭生活的比例均比较高。但城市女性在加总后的核心家庭生活的比例明显高于农村。进一步看,农村50~54岁组妇女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又大幅度高于城市。这种差异2000年开始显现,农村高于城市41.10%, 2010年高于城市65.70%。可见,城市妇女在少生情况下,与成年特别是已婚子女同居的比例并非增加,而是下降;农村则有相反表现。这应该是城乡直系家庭变动方向差异的一个因素。
下面我们从50~54岁组妇女生育子女数与居住方式的关系再做分析(见表2-9)。
表2-9 2010年城乡50~54岁组妇女生育子女数量与居住方式 单位:%

注:本表中的“其他”包含“残缺家庭”。
依照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城市50~54岁组妇女中,无子女、生育1个子女、2个子女和3个及以上子女的比例分别为2.20%、65.96%、23.90%和7.94%,农村则分别为1.54%、16.65%、48.75%和33.06%。可见,对城市生育独生子女的妇女的考察最有意义。从表2-9可见,除无子女妇女外,只有一个子女的50~54岁组妇女在核心家庭,特别是夫妇家庭生活的比例最高,而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明显低于其他多子女妇女。
(三)老龄化程度提高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我们认为,无论在传统时代还是在当代社会,老年人的居住方式对家庭整体结构的影响都很大。传统时代,家庭养老功能被强化,老年父母对子代居住方式的选择具有较大的制约能力,直系家庭因而得以维系并占较大比例(王跃生,2000; 2003);当代社会,无论城乡,老年人独居现象都在增多,他们成为小家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老年人口比重提高且保持独立生活的格局下,全社会家庭小型化的趋向将保持下去。这里,我们对2010年老年人口所生活的家庭类型做一统计,并与前三次人口普查数据进行比较(见表2-10)。
表2-10 1982年以来四次人口普查年份全国城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居住方式 单位:%

就2010年而言,城乡65岁及以上老年人所生活的家庭具有一定差异:城市老年人在核心家庭生活的比例最大,其次是直系家庭,再次为单人户。城市老年人在核心家庭生活的比例较农村高28.31%。农村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最大,超过50%,较城市老年人高22.22%。城乡老年人独住比例相当,均在12%上下。若进一步看,城市老年人在夫妇家庭生活的比例超过1/3,比农村高28.69%。夫妇家庭和单人户两类家庭合起来的比例,城市达到46.41%,农村接近40%。可见,当代城乡老年人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和单独生活成为两类并存且比例相当的模式(城市尤其如此)。
2010年与2000年和1990年、1982年相比,65岁及以上老年人生活的家庭类型最明显的变动在于,在直系家庭居住的老年人明显减少。2000年城乡65岁及以上老人在直系家庭生活者均超过50%,其中县达到58.18%;2010年城市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减少18.84%,农村减少12.93%。
老年人口增多对家庭结构的重要影响在于,老年人在直系家庭生活的比例减少,而在夫妇家庭和单人户生活的比例增大。这意味着,不断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没有成为多婚姻单位家庭的增长力量,而是小家庭,特别是夫妇家庭和单人户这类一代家庭的推动者。根据对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抽样数据所做的统计,夫妇家庭和单人户的户主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均高于2000年。
(四)婚姻缔结及其维系与家庭结构
家庭成员的婚姻缔结及婚姻持续时间与家庭结构关系密切。家庭结构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成员是否婚配的基础之上。家庭成员从未婚转变为已婚往往会使家庭类型发生转变,或者说这是家庭类型转换的主要影响因素。这里我们主要从结婚缔结时间的长短上做一观察。
男女结婚初期究竟以独立生活为主,还是以与父母共同生活为主?这在传统社会不是一个问题,那时多数初婚男女要与父母(或公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当然,独子家庭和多子家庭有别,独子会将这种居制维持下去,多子则会渐次分出单过,或者诸子均婚后再实施分家(王跃生,2006)。当代则有城乡之别。农村多数初婚者会与父母共爨一段时间,然后在一两年内分爨另过;城市结婚即分开的情形要多一些。那么2010年的状况如何(见表2-11)?
表2-11 2010年城乡家庭成员结婚时间与居住家庭类型 单位:%

注:本表中的“其他”包含“残缺家庭”。
表2-11显示出,城市初婚夫妇结婚当年在不同形式的核心家庭生活的比例达到64.86%,而夫妇家庭所占比例接近一半;与父母等组成不同形式的直系家庭及复合家庭的占28.75%;夫妇结婚两地分居者也占一定比例。可见,新婚夫妇结婚当年单独生活是主流。需要指出,过渡核心家庭并非新婚夫妇一方主导的家庭,若将其从核心家庭中去除,则新婚夫妇或当年生育所形成的核心家庭共计54.98%,将单人户加入则占60%;与父母同住比例上升至38.63%,仍是少数。以后随着子女出生,夫妇家庭比例逐渐降低,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增加;与此同时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减少,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提高。
农村与城市相反,初婚当年,不同形式的直系家庭占61.36%,若将复合家庭和过渡核心家庭加入则占80.29%,即多数初婚者与父母同住,传统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留。结婚5年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开始下降,核心家庭比例提高。
“六普”数据支持了我们的这一认识,城市居民家庭的生命周期多起步于“独立”生活,与父母组成共居单位为辅;而农村则相反,结婚之初与父母共同生活为主导,独立组成家庭尚属少数。这也是目前城乡家庭结构差异的重要影响因素。可见,转型初期城乡民众婚居形式仍具有很强的“二元”特色。
(五)住房条件与家庭结构
住房条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可有多个考察视角,住房面积、住房条件、住房来源和住房新旧程度等。由于没有得到完整的“六普”长表抽样数据库,在此主要从住房使用年限上进行分析(见表2-12)。我们以建房时间远近作为住房新旧程度的分类依据:2000年之后所建房为新房,1990~1999年为半新房,1970~1989年为旧房,1970年之前所建可列入老房之列。根据“六普”长表数据,城市居民所住房建于1990~1999年和2000年以后的比例分别为34.29%和39.35%,农村则分别为31.85%和30.15%。可见城乡家庭户住房多为新建房和半新建房,城市该比例高于农村。
表2-12 2010年城乡家庭户建房时间与家庭结构 单位:%

注:本表中的“其他”包含“残缺家庭”。
表2-12的统计显示,城乡均表现出随建房时间后移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增加、单人户比例减少的特征,不过购买2000年以后新建房的城市单人户比例有所回升。从前面的分析可见,标准核心家庭第一代人多为中年及以下者,无论城乡他们都是经济支配能力较强的群体,通过自己购房(城市)或建房(农村)改善居住条件。而单人户中老年比例较大,老年人经济支配能力相对较低,购房和建房条件缺乏,因而住旧房者比例较高。购买2000年以后新建房的城市单人户比例出现反向变动,我们认为是由于其中的一些大龄未婚者购房能力较强,或者为结婚在亲代等家庭成员的支持下,改善了居住条件。另一值得注意之处为,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比例也基本表现出随建房时间后移而增加的特征。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与标准核心家庭相同,即目前这些三代直系家庭中的第一代人以中年和低龄老年人为主,建新房能力相对较强。
需要指出,住房新旧程度对家庭结构的影响比较复杂。标准核心家庭成员在新房中居住比例高,表明新房增多会促使核心家庭比例增长;而农村现阶段三代直系家庭的变动又表现出住房改善对多婚姻单位家庭的比例具有提升作用。
实际上,对当代家庭结构及其变动具有影响的因素不止上面所论,我们只是将能够代表社会转型时期特征的因素纳入视野。当然,由于我们所获得的“六普”长表抽样数据并非数据库文件,难以构造影响因素模型,这是缺憾之处。不过,上述描述性分析已使我们对家庭结构状态及其变动所受人口结构、生育行为、婚姻方式、劳动力流动及居住条件的影响有了具体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