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
二十年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极大地促进了法治实践的发展,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方面,形成或产生了以下标志性成果。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实践、法治中国等重大理论概念为基础,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主题集中、主线鲜明、内容丰富、内涵深邃的习近平法治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灵魂,其蕴含的统筹布局的战略观、治国理政的方略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党法统一的政治观、人民为本的主体观、宪法至上的权威观、全面推进的系统观、法德结合的治理观、于法有据的改革观、依法治权的监督观等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涵,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中国化继承和发展,是对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法律思想的时代化丰富和深化,是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的系统化坚持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新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升华,是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全球法治精髓的最新法治理论成果,是中华民族对当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创性贡献。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阐释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依据、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中国特色、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系统阐述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对于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二)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的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既是立足于解决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又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和战略谋划;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党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的总体布局。要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优良,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统筹推进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和生态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抓手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五位”整合为“一体”,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统筹建设,一体推进。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推进都达到了新的高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和形成,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新高度,赋予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的战略角色和战略使命。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来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深化制度治党和依规治党,都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三)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的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前进。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探索中得出的重要结论和作出的重大抉择,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的压力下做的。
确立依法治国为基本方略,意味着在国家治理可采用如道德建设、发动群众、法治、经济和行政管理、思想教育、以纪律规章约束、以乡规民约规范等多种方略和方式时,依法治国是首选的、基本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主导的、基本的治国方式。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排斥政治领导、组织保障、方针政策指导、发动依靠群众、思想政治教育等的使用,而是强调应形成诸种方略共治的国家治理体制,其中依法治国是表现为国家意志和制度化安排的主要治国方略;确立法治为基本方式,并不排斥道德、纪律、行政、经济、乡规民约等方式方法的运用,而是强调要把法治与德治、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等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纪律、规约等规范手段,形成由多种方式方法构成的共治体系,其中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法治不是万能的,依法治国不能包打天下,但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是万万不能的。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治建设,既要防止法治万能主义,又要警惕法治虚无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方向推进。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治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治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治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的高线和基础,是法治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治的价值、精神、原则、法理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法治的诸多制度和规范本身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的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的相得益彰。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的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受到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良法善治的理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为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目标,注入了新活力。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单靠哪一个治理国家都不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其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构建更加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国家治理能力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运用国家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能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归根结底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
良法善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治国理政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最佳境界。站在中国特色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融合起来理解,把厉行法治与深化治理结合起来把握,两者融合统一的最佳形态就是“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实现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必须以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良法”治理国家和社会。创制良法就是国家制定和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尤其是法律制度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所倡导的法治基本价值,是评价法“良”与否的重要尺度,是创制良法体系的价值追求和实现良法善治的伦理导向。制定“良法”,就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使所有立法都体现并符合民意。
“善治”是良法的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能力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善治主要是制度之治、规则之治、法律之治,而绝不是人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五)人民当家作主的理论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分别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不同角度,提出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发展的根本目的。”由此可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特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我们必须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在中国,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六)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
“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法治浙江”概念的逻辑延伸和理论升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正式使用了“法治中国”概念,明确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战略目标和治国理政的重大号召。
法治中国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新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目标指引和战略谋划。法治中国是人类法治文明在当代中国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是传承复兴中华法文化优秀传统的历史新起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总目标的高度凝练和大众化表达。法治中国与小康中国、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中国梦的核心要素相辅相成,共同编织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愿景。
建设法治中国,是从法律体系走向法治体系、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必须坚持法治普遍原理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有效规范制约权力,充分尊重保障人权,依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法治引领和制度保障。
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追求民主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庄严宣示,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治国目标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过程的有机统一,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状态。
建设法治中国,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中国梦当然包括“法治中国梦”,即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把中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中国。
(七)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理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战略和系统方式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一项庞大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个系统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一个都不能缺,四者共同构成党和国家工作的战略布局。二是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美丽中国、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三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前后衔接、相互依存、环环相扣、统筹推进,共同构成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其中,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四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它们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整体,它们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这个战略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执政,目标是保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核心和权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目标是建成法治政府。由此,在建成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同时,形成法治社会。五是党坚持依法执政,全面落实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实现“三统一”和“四善于”。六是统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党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七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立改废释授权并举,不断完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程序法等法律部门,加快推进法典化立法步伐。
(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的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战略特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四位一体”和“四个自信”。世界上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我们要坚持的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文化,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法治范畴的具体展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总括的东西。具体讲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机制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尊法、信法、学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法治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要义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理念为导引,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
全面依法治国应当坚持和拓展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核心要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内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以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以法治精神、法治价值、保障人权和中华法文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整合起来,构建全面依法治国“四位一体”的战略格局,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自信、法治理论自信、法治体系自信和法治文化自信。
(九)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培养又红又专法治人才队伍的理论
二十年来,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的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不仅学科门类更加细化齐全,而且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等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更加突出,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先后编写出版了《法理学》和《宪法学》两部核心教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带来了一股新风,捍卫了高等法学教育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阵地。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法学理论创新的方向指引和核心内涵,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法学理论发展的战略支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为动力源泉,总结历史经验教训,面对当下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需要,坚持和凸显中国法学的以下属性特征。一是政治性。中国特色法学的政治性,是中国法律和法治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中国共产党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本质特征。应当坚持和贯彻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二是科学性。科学性是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属性,是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学问的内在要求。要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立足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实践,在学习借鉴古今中外法律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法学体系。三是实践性。法学是来自实践、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在本质上属于实践应用之学、经世济民之学,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征。中国特色法学创新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法治实践,来自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中国特色法学必须服务于这个伟大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发展。四是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又重视中国共产党通过长期法治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国经验;既重视夯实中华法文化的法治底蕴,又重视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其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构建道路。五是创新性。坚持中国特色法学的创新性,应当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治中心主义,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方法学”理论,汲取中华传统法文化精华,借鉴世界法学有益成果,走出一条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中西法学”相结合的法学发展之路;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坚持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践相结合;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筹;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重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培养又红又专的法治人才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主体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理论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制度与行动相统一、政治与法治相一致、法治队伍与法治体系相适应等各方面,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和最大特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西方资产阶级宪政法治理论的本质区别,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始终坚持的首要原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重点形成了以下一些新认识、新理念、新要求。一是根本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中,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三是本质特征。中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四是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五是党法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而“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政治陷阱。六是依法执政。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七是党政关系。应当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八是根本保证。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九是根本目的。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有利于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