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依法治国二十年的实践发展与理论创新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理论双重探索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古代中国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在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深刻影响了亚洲诸国,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法系逐步走向衰落。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辛亥革命之前,太平天国运动、洋务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新政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
1921年,在中华民族内忧外患、社会危机空前深重的背景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诞生了中国共产党。从此,中华民族的历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不断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伟大胜利的历史进程中,经过实践和理论的双重探索,中国坚定不移地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上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道路,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实践,也是中国人民的法治主张和理念。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了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习近平总书记从世界社会主义的视角和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指出:“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没有解决得很好。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主义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中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使我国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过,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推进了治国理政方式从“人治”向“法制”的根本转变,翻开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对法治的制度完善和理论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1999年,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重大转变。
进入21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发展道路,同时明确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有力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新高度,着眼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开端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更加重视充分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到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启了从法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