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耐火等级及性能等级
2.1 各类建筑的耐火等级
2.1.1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条文解析】
本条对不同类别的高层民用建筑及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应采用的耐火等级作了具体规定。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例如:医院病房楼、大型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楼、中央级和省级广播电视楼、省级邮政楼和防灾指挥调度楼、高级旅馆、大型的藏书楼等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不仅规模大,而且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防火分隔处理不好,往往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有的住有行动不便的老人、小孩和病人等,紧急疏散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疏散和扑救都很困难,容易造成重大损失或伤亡事故。因此,此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比二类建筑物的高一些,故仍规定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考虑到高层主体建筑及与其相连的裙房,在重要性和扑救、疏散难度等方面有所差别,对其耐火要求不应一刀切。但是与主体建筑相连的裙房耐火能力也不能太低,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原规范十多年的实践,以及目前的常规做法,故仍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主体相连的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地下室空气不像在地上那样可以顺利流通,发生火灾时,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疏散和扑救都非常困难。为了有利于防止火灾向地面以上部分和其他部位蔓延,本规范仍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是符合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室发展建设实际情况的,是可行的。
2.1.2 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
【条文解析】
根据住宅建筑的特点,对不同建筑耐火等级要求的住宅的建造层数作了调整,允许四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3层,三级耐火等级住宅建至9层。考虑到住宅的分隔特点及其火灾特点,本规范强调住宅建筑户与户之间、单元与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不再对防火分区作出规定。
2.1.3 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 .0.3 办公建筑分类
【条文解析】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本条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2.1.4 体育建筑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1.0.7 体育建筑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1.0.7规定。
表1.0.7 体育建筑等级
【条文解析】
本条是设施等级分级的基础。参考国家体育总局原体育设施标准管理处拟《公共体育场建设等级标准》(草案)中的规定,同时也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中期规划的建设目标分类要求大致协调。便于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以保证其技术要求。
1.0.8 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0.8的规定。
表1.0.8 体育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
【条文解析】
根据体育设施的特点及我国的经济状况和技术发展,此条的耐火等级有所提高。
2.1.5 汽车库、修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解析】
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因缺乏自然通风和采光、扑救难度大,火势易蔓延,同时由于结构、防火等需要,地下车库通常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可达一级耐火等级要求,所以不论其停车数量多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是可行的。
2.1.6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锅炉间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 重油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器及轻柴油的油箱间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3.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
【条文解析】
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锅炉房的具体情况,将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加以分类,并确定其耐火等级,以便在设计中贯彻执行。
2.1.7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1988
第4.0.2条一般不应低于二级,不超过3层时可为三级。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1987
第3.6.2条疗养院建筑物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若耐火等级为三级者,其层数不应超过三层。
【条文解析】
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在医疗建筑中,三级耐火等级的,只能设在一、二层;从安全角度考虑,最好设为一、二级耐火等级。
2.1.8 电影院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58—2008
4.1.2 电影院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其中特级、甲级和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丙级电影院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5年。各等级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条文解析】
电影院建筑质量划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以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四个等级电影院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环境功能、电影工艺等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1.9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1.0.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 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均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解析】
剧场建筑质量划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特等剧场是指代表国家的一些文娱建筑,如国家剧院、国家文化中心等,一般可不受本规范限制,其质量标准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定,其他各等级剧场的耐久年限、耐火等级、环境功能及舞台工艺设备等的等级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1.10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1999
6.1.2 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6.1.3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6.1.4 建筑高度超过24.00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5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 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条文解析】
本节的主导思想是防火规范已明确者不再赘述。防火规范未明确或图书馆有特殊要求者,本规范予以补充。图书资料不论是失火或用水扑救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的原则。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规定馆舍的耐火等级,特别是书库及阅览室不得低于二级。
2.1.11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4.3.2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解析】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是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人员出入工程的咽喉要地,其防火上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工程主体内人员疏散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