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文集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4章 服务性学习指领下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研究

——以四川理工学院为例【3】

吴斌 缪锌

摘要:伴随法治建设进程,国家对法律职业化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服务性学习理念下的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应明确法学教育兼有理论教育与职业训练,改进培养方案,促使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在服务社会过程中反思所学法律理论知识,提高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社会适应性,增强社会认知,提升就业竞争力。并且要密切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努力打造双师型队伍,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对接。

关键词:服务性学习;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

引言

国家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方面对法律职业化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又对法律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的需求是人才培养的“晴雨表”。“法学就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教育,法学教育也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教授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法学教育的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重点定位于培养特定的法律职业人才。为此,培养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又有较为丰富法律实务技能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律学科专业生存发展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提出的新目标与新要求。本文以服务性学习为法学教育教学理念,以期找到一条切合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实际的路径,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和提高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质量。

一、服务性学习的内涵分析

服务性学习(service learning)萌芽于20世纪初的美国,1916年亚瑟·丹恩较早地提出了服务性学习的雏形理论,1967年罗伯特·西格蒙和威廉·拉姆西在美国南部地区教育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服务学习”的术语[2]。20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颁布了《国家与社区服务法案》和《全美服务信任法案》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服务学习的地位。1996年,著名经济学家杰里米·瑞佛肯声称,21世纪“服务性学习可能会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法”。在教育、经济和社会科学领域,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正在将服务性学习的发展和扩大看作是一项严肃的议题。美国《公民服务法》2000年的颁布直接促进了服务性学习活动在全美各学校的发展。美国国家实验教育协会对服务性学习定义为:学生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并且在服务过程中对所学的东西进行积极反思的有组织的服务活动。

服务性学习是将社会服务和知识学习相结合的一种学习方法,通过社会服务与课程学习的结合,既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的获得及能力的提高,又促进了学生的公民参与,并使其在关注社会和关心他人的过程中成长为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并有能力服务于社会的人。同时,服务性学习不用打破学习的严密性和学科目标,就能够提供学生尽最大努力学习的理由[3]。服务性学习的着眼点不仅试图通过为社会提供服务来促进学生知识的学习,还希望能够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奉献及合作精神。

二、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析

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近三十多年的恢复性发展,完成了教育规模的扩展,初步设置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取得了相当成就。然而,虽然我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其内在的缺点和弊端也日益凸显[4]。

(一)重理论讲授轻社会实践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纸上谈兵”长期占据着课堂、占据着学生的学习时间,培养方案的设置、教师的教学毫无例外地重视纯理论知识的系统讲解,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进行详尽的解释传授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特色。尽管理论传授和法条解释对于学生系统地学习、理解、掌握和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与能力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一定程度上却制约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重法律知识传授轻相关知识的摄取

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重视对法律学科内容的精讲、细讲、深讲,重视单科部门法学自身内部结构和体系的完整,重视建构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结构,忽视了部门法学之间、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忽视了边缘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联系,忽视了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系,忽视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技能和法律技巧的训练,重视书本理论的吸取而忽视社会现实的关注,呈现出法学学习和日常生活分离的状态。

(三)重思想政治教育轻职业道德训导

高等学校普遍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但强化和提高了大学生的政治觉悟,精神面貌得到了较大改善,而且对坚定其理想信念、激发其爱国热情、增强其学习积极性都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对于大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却不够,从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和现实所开课程来看,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即使有也是浅尝辄止,距离从事法律职业和社会的要求还甚远。

(四)重规模效应轻质量提高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统一的教育总体规划和质量要求,普遍存在着重视规模效应而轻视培养质量的现象,于是速度与效益、质量之间的矛盾便日益突出。

(五)重素质教育轻职业教育

从高校的法学培养理念、方案和课程体系设计来看,普遍存在着定位上偏差,不管有没有师资、有没有条件,一概地都要求法科学生专注精深的法学理论,为未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而对于从事法律工作所必须的职业知识、执业技能、执业技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与培养却显得欠缺,重视不够,从而导致法科学生毕业后虽怀揣司法资格考试通过证却难以迅速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尴尬现象。

(六)重知识评价轻能力素质评价

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素质教育。这种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自主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传统的考核方式维护了教师的“权威”和“话语霸权”,学生的主体性严重缺失,不利于培养学生独立而健全的人格,无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别说培养学生对法治理念的信仰了[5]。

(七)重法学学习而轻社会需求

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终究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境决定了法律人才培养。当代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结构之中,同时,中国社会大转型的现实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客观上对法学人才的属性与规格提出了新的要求。抱残守缺、迟滞保守的法学教育与此要求相去甚远。“只了解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作法律人才。”[6]

(八)重目标一致而轻特色发展

全国600多所高校开办了本科法学专业,办学思路与定位基本相同,人才培养目标缺乏鲜明个性。2006年中国教育绿皮书中“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与政策分析”指出:“高等教育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点,通过毕业生就业反映出的矛盾就极具典型意义。一方面,科教兴国和知识经济社会迫切需要拔尖创新人才和原创性成果,制造业大国对应用型人才有着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难,办学模式趋同又难以有根本性的改观。”这对于法学办学思路与法学教育的评价也是适用的。从法学院(系)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审视来看,不管是综合性院校还是专业性院校,不管是中央部属院校还是地方性院校,都缺乏与自身办学历史、学科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以及与所处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学教育特色,仅重视国家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缺乏富有本校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三、服务性学习指领下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法治建设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需要

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做过经典的论述,他指出,“法治应包括两层意义:己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7]”。法治目标的实现既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更新,更需要法治精神的培养与塑造。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建设是我国治国兴帮的两大工程。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有法律规制。法治建设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能否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离不开人的作用。“法治社会的构建是法律职业者运用理性、积淀人类精神的结果。”[8]法学教育担当起法律职业专业化、职业化的重任。从根本上说,法学教育问题关系到能否培养出符合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和人的自身发展需要的合格的人才。“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人对法的神圣信仰。”法学教育对法治的最根本的、最直接的贡献就是对法治的中坚力量——“人”的法律信仰的培育。法学教育所应发挥的知识传递、整合与创新、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等价值的最终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信仰,其实质就是在基于知识、技能、思维和道德全面培养的前提下而达至的一种理想的综合状态——法治人格的塑造[9]。法学教育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是法治建设的直接要求和必然结果。一方面,法律职业群体为维护法治秩序,要坚决抗衡政治势力和其他势力的非法干预,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和法律活动具有相当程度的稳定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满足法治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群体是法律基本理念——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说,“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才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前提”[10]。

(二)深化教学改革,满足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

教育部教高[2007]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①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②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④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与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①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②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③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④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⑤深化教学改革,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⑦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⑧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⑨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⑩着力推进大学生教育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培养质量,造就适应高校本科人才职业化教育发展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三)法律学科本身的性质与法学教育的特点的需要

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11]。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在清华百年校庆时指出,“法学既是理论的,也是应用的,也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12]。法学是应用学科,是一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实践性极强的科学,本身具有逻辑的特殊性、法律法规的烦冗性、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等特点,决定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应用型法律人才未来从事的工作多半是司法工作、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等第一线工作。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懂法理学,还要熟悉实体法、程序法;不仅要懂国内法,还要懂国际法,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法律知识体系。同时,还必须有着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问题运作与适法解决能力。正如富勒所说,“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13]。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是基础和前提,熟练运用法律解决法律问题是法学教育培养的终极目标和适法能力的展示。

(四)基层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应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加大实践教学比例,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著名的《马尔报告》曾归纳在法学教育阶段,学生应具备的9种法律职业能力:对实体法的足够认识;认定法律问题以及就任何法律问题构建有效而中肯的论证能力;明智地运用一定资料进行研究的能力;明白任何法律的基础政策以及社会环境的能力;分析和阐明抽象概念的能力;识别简单的逻辑和统计上的错误的能力;清楚简明的语言表达能力;积极的学习能力;认定和核实任何法律问题的相关事实的能力[14]。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相应实践,职业能力就是把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能力,应当包括法律技术能力、将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话语并恰当处理之能力、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作出适当判断之能力。法律技术能力是一种运用法律规范指导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甚或处理法律事件与案件之能力,通常涵盖分析法律规范内涵进而准确理解法条的能力、依据相关信息推定法律事实之能力并以此为基础依据司法界约定俗成的技术规则有效解决案件的能力。而后两种能力是法律职业人才处理和应对复杂社会发展情形应当拓展与具备的能力。这三大能力之核心内涵就是法律职业人应当具有公正情怀,必须以追求公正、崇尚正义的价值准则对待自己的职业[15]。

四、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根据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精神,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培养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这进一步高屋建瓴地以国家教育机构名义提出了西部地方院(系)法学教育应走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路径。

“地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需要才是地方院校学术研究的安身立命之处,即使是教学研究,也应该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开创地方特色……学术大众化、技术市场化、服务区域化是地方院校学术研究必须坚持的方向,校园外区域社会的认可是地方院校学术能力的最重要标志。”[16]立足基层,定位法律人才培养规格与目标,是地方工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特色打造和发展基石之一。

1998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的有关规定》指出,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且十分强调职业性。波斯纳指出,“职业是这样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有时则是高度的)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知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17]。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有利于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促进学生就业。

作为有20多年法学教育历史的西部地方性工科院校,四川理工学院的法学教育逐渐探索出了一条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于基层法律实务的人才培养模式,总结并秉承“服务性学习理念下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教育教学理念,将本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服务基层、政治合格、业务精良、基础扎实、动手能力强的复合型创新人才和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逐步形成了“树立一个目标、强化两种能力、实现三个转变”的“123”人才培养模式。一个目标即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强化两种能力即实践能力、适法能力;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课堂教学向重实践训练转变,从重知识汲取向重实践技能训练转变,从重学校培养向重多元培养转变。

五、服务性学习理念下的基层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

法学教育承载着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三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各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要促进法学教育的科学发展,必须要合理地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即定位在培养“法律人”上。所谓“法律人”,即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执业活动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的职业者。徐显明教授认为,“职业化是当下我们的法学教育面向未来的一大趋势。”“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的,在于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发挥其特有的功能。”[18]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与司法实务部门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共同确立了法律人才校地联合培养目标:立足于我国国情、四川省情和学院实际,结合“我国法治建设重心在基层,关键在应用”的现状和趋势,将培养目标定位在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面向西部基层法律实务机关,培养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和奉献精神的、能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在“法律人”上,即适合社会需求的具有法律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应用型法律职业化人才。鉴于此,我们在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逐渐探索形成并遵循的四个原则与理念:一是理论学习与社会服务并重。在课程安排、课时分配、考核方式、学分积点、教师任务安排等方面实现边学习理论边服务社会相结合的培养方案设计,从源头上平衡学生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与运用所学知识于社会的服务时间,达到二者的有机结合。二是把集中式的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散到日常的社会服务中,从而提高学生学什么、如何学、如何用的认识能力,进而激发其学习的主动性、能动性。三是把简单的法律知识的汲取与服务社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起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培养学生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基本理念解决实际纠纷的创新能力。四是完善学生考核评价内容与方式,在传统课程考试考查模式下,增加学生社会服务环节在学习成绩中的比例,如将学生的社会服务调研作品及服务过程的反思集成等纳入学习成绩评价内容,既调动和发挥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促进了学生在服务社会中了解社会、认知社会,认知司法与执法情景语境,提高自身的适法能力。同时,又有力地促进了培养方案的实施与不断完善。

四川理工学院秉承上述四个原则与理念,沿着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把法学教学内容设定为以下四个模块:一是通识模块;二是专业基础知识模块,含边缘学科基础知识和跨学科基础知识;三是专业及应用知识模块,含法学专业知识和运用法律及法律实践的知识;四是专业技能训练模块,包括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技能。围绕以上四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设置其课程体系。第一,通识课程,即作为一个基层法律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第二,专业课程,即应用型法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为专业基础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方法等;其二为实体法,如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等;其三为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等;其四为国际法学类,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与此同时,开设相关的与专业课程不相冲突的选修课程,如刑事审判制度、民事审判制度、行政审判制度、检察制度、行政执法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专业教育平台理论任选课。第三,专业技能课程。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技能课程,如法律方法与思维训练课程、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司法口才训练课程等;另一类为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特殊技能课程,如法律逻辑学课程、创新能力实训课程、以模拟法庭及法庭旁听教学为内容的庭审实训课程等。与此同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地安排学生从大学二年级开始到法律实务部门进行服务性学习,指导学生在学习中服务、在服务中学习,达到法律人才培养从以教学为中心向以学习为中心的转变,实现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社会服务的无缝链接,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能力和适法能力。

法律人才校地联合培养目标的确立及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就业效益和社会效应,为西部基层法治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具有高度奉献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复合型、应用型和特殊适应性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六、服务性学习指领下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机制

“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19]法治国家的建设依赖于发达的法学教育,其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高素质法律职业者。而法学教育的发达,主要取决于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核心议题。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指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

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素养的基本要求,加上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同时体现职业化要求【4】。“一套学识性很强的法典体系,一套合理操作性很强的理论体系,再加上一大批资质精良、训练有素的法律专业人才,这些是高效率的法治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前提。”[10]“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律职业是一门带有很强的技术性的行业,这个职业要求法学素养很高,且人际沟通能力强,逻辑严密,思维敏捷,富有雄辩,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师的水平和言传身教。它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建立严谨细致、高效可行的职业训练体系,而这种职业训练对法学师资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然而,从地方工科院校来看,目前整体法学高校师资队伍,尚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虽然较为扎实深厚,但是有关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欠缺,知识结构单一;二是从学校到学校,大量年轻教师毕业后直接上讲台授课,对法律的认识主要来自书本,有一定教龄的老教师也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或很少参与具体法律事务,欠缺法律实践经验;三是即使做兼职律师的教师,由于角色和思维的限制,也很难从法院、检察院等角度思考案件的运作;四是导向错乱,学校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办法过于倾向于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完成等,使得教师无法关注法学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更难以“浪费”宝贵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和司法调研。如此等等。客观上迫使我们需要一种制度来实现法学教师多途径获得实践经验、参与社会法律事务的需求,实现师资多元化,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又兼具职业技能的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20]。

建立并切实实施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岗位人才交流机制,是法学教师多元化培养的主要途径,也是高校法学院系与法律实务部门双方的共赢。一方面让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参加到法学教育中来,成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者,弥补教师职业性特点较弱的不足。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交流到高校,暂时脱离烦冗的实务工作,回过头来对案件的反思、分析和理论思考,建立一种经验的理性,不但有助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水平的提升,而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律技能训练也是大有裨益。一方面,法学教师交流到法律实务部门,可以克服其理念化的学术研究弊端,“说到学术传统可以说社会科学的学术传统尤为缺乏,特别缺乏实证研究传统……我们目前有许多号称社会科学的科研成果其实太人文化、太哲学化,往往讨论一些抽象的理论、概念和命题……而没有实证研究,所谓的理论研究或创新就只能是空对空,只能是对概念的注释,只能是玩文字游戏”[21]。法学教师深入法律实务部门从事实证研究,对于提升教师的研究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学教师本身的理论素养相对较高和研究能力相对较强,对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司法、执法能力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的探讨解决也有着智力支持作用。

四川理工学院建立并切实实施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岗位人才交流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一是学校党委行政高度重视,列入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在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是自贡市委政法委、组织部大力支持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交流与合作共建;三是由学校人事、教务、科研等职能部门牵头,法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四是学校与自贡市检察院系统、自贡市法院系统、自贡市司法局系统、自贡市公安局系统以及政府法务部门、自流井区和大安区街道社区建立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合作机制;五是学校根据法学教师的专业方向和研究领域,分别确定具体交流部门和交流时间(一般以一至二年为宜),并接受和合理安排来自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兼职授课。同时各法律实务部门可根据各机构的实务特征向学校派出交流人员;六是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交流,除了完成实务部门安排的任务外,在酌情免除或减少工作量要求下必须完成一定调研工作量,保障教师的平均福利待遇以及在本校的职称评定及其他晋升不受影响;七是定期开展人员交流合作信息回馈,这是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确保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岗位人才交流机制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与监督促进,即在每一期交流的初期、中期和结束三个时段进行定期的信息反馈和日常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不定期信息反馈相结合,所有派出人员都应向派出单位提供一份交流报告,详细地记录交流进程,阐述交流中的收获、发现的问题、对交流制度本身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单位参考。同时双方部门定期举行座谈会,就交流制度的落实展开对话,发现不足,不断完善。

七、综合开发服务性学习资源,构建服务性学习人才培养平台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地处城市中心区域,有着得天独厚的服务性学习资源,可以充分运用到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全过程之中。服务性学习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教师与学生双主体作用的发挥,其中又以学生主体地位的突显为第一要义。一是准备阶段中教学内容的确定,包括相关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社会认知交往知识的讲授与汲取;二是社会服务场所的联系,成立法学院指导下以教研室为主体的社会服务性学习工作小组,负责建立、拓展和联系社会服务场所;三是人员分配,包括指导教师和学生的有计划有目的的分配,在自愿组合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教师和学生的有效组合;四是社会服务学习的阶段性总结、反思和最后的评价,总结好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相应的措施。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作为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在秉承服务性学习理念下,综合开发服务性学习资源,构建服务性学习人才培养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稳定的服务性学习场所是保证应用型执业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石。

一是开发利用公检法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资源。包括两个方面,学生“走出去”与法律工作者“请进来”的双向良性互动。学生走出去,即学生在边学习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同时,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和课程安排时间,深入到法律实务部门,参与旁听,配合法律工作者从事对案件的办理,整理案件档案材料,协助参与案件审理,参加实务部门的业务学习等活动,从而让学生在利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上得到一种感性、直观的认知和理性思维的锻炼,继而激发学生学什么、如何学的积极性。法律工作者“请进来”,即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达成法律人才培养合作共建协议,开创了产学研一体化的法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兼职教师,定期和不定期为学生讲授法律实务课程或作专题讲座。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法院将案件移到学校模拟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让学生有机会接触更多的真实的法律实务。

二是开发利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部门资源。这主要在行政执法和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实务运行。安排学生深入到这些部门进行服务性学习实践活动,可以对相关法律的实施及其纠纷解决上具体运作有比较直接的体验,加强学生对公务部门和企业工作的了解与认知。

三是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资源。因为满足社区的需要、促进社区发展是服务性学习的重要目标之一。社区就是一个小社会,是高等学校服务性学习活动的重要基地。学生参与社区法律志愿者服务活动,通过参与法律宣传、社区纠纷调解、社区矫正、社区保障等法律实务,有助于实现学生深入基层,了解社区居民生活生存状况,与社会的有效沟通,使人才培养贴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是诊所法律训练。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建议,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有效利用课堂模拟性练习活动,在教师精心设置的各种虚拟场景与环节中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对案件问题进行证据收集、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从而学习训练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另一方面,利用教师兼职办案的资源,接受部分学生作为老师的助手,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文书制作、法律沟通及其庭审活动。此外,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法律诊所教育与训练。

五是法学实验实训。包括模拟法庭和实验教学软件系统两个方面的模拟训练。学生模拟案件的不同角色,自主对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求证、判断、归纳、筛选和建构,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形成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模拟调解与判决,从而使学生熟悉运用和加深认知法律程序与实体知识,消除学生的好奇与“恐惧”,逐渐训练学生成为熟练的“汽车驾驶员”。

六是自主性实践。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及家庭朋友关系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送法下乡活动、普法宣传活动等,并要求其提交实习日记和实践体会,反思法律知识的学习与运用。

八、政策支持与配套措施的落实,为服务性学习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

服务性学习既是学生学习的一种方法,又是一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教育活动。美国马里兰大学为适应知识经济社会对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提出了的新要求,积极推进服务性学习实践,从常规的教学需要向学生的职业需要转变,从理论教学向体验性教学转变,致力于培养社会有用人才[22]。为此,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求在科研管理、实践教学、评价制度方面提供其适宜的政策空间和配套措施。譬如学校可在科研政策上对横向科研课题进行政策倾斜;改革法律职业化人才培养考核方法,积极创设实践教学条件,提供较为充足的服务性学习的经费支持,为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供时间和条件保障;改变和优化教师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将对教师的实践技能、在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以及教师为学生开拓实习和就业市场的能力作为重要指标;与培养方案配套,改变和优化学生毕业考核指标与评价方式,在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考查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演示和实践能力的评估。

四川理工学院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走内涵式跨越式发展之路”,以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大学为总体发展思路下,明确提出了学校“以育人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教学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两个主体”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一是依据学科和专业特性,整合相关学科专业资源,设置相对科学完善的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政策和资金、物质上向二级学院教学科研第一线倾斜,明确二级学院的责、权、利,以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师到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近几年先后派出到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的教师四人,在仲裁委员会、市级信访委员会、政府法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兼职的教师达十五人,为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撑和学习锻炼平台。同时,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兼职教授,到校开展法律实务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将法律实务部门的适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与学校理论课教师共同研究交流。三是加强教学改革,学校专题研究并立项教育质量工程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给予资金和物质保障。法学院围绕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的精神和目标要求,积极走访相关高校调研学习,深入法律实务部门专访座谈,征求法学教育理论专家和法律实务部门领导、精英的意见与建议,与本行政区域法律实务部门普遍建立了全方位、紧密性、深入性的合作共建关系,与周边地区法律实务部门构建了课题调研、学生实习及人员交流聘任关系,摸索并达成了合作共赢的双向互动机制,为基层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方案设计、教学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基础和条件保障。

结语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在2009年获得法学特色专业建设批准立项后,针对法学教育的现状,开展了广泛的调查与研讨,基本形成了法学职业化人才培养的理念和培养模式,构建起了社会服务性学习与课堂理论学习相得益彰的培养模式和实施机制。通过近几年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政府和企事业法务部门、社区及其街道的密切合作,本着“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宗旨,在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劳教人员帮教、低保、社区矫治、调查取证、案件研究、法律文书写作、观摩审判、档案整理与管理以及课题调研等诸多领域培养学生“学以致用”和“用后激学”的能力,对参与社会服务学习的学生的学业成绩、社会性发展及职业选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建构良好的学习环境、学习氛围和学习风气,树立了良好的教风和学风,在2012年四川省高校校园文化建设评比中获得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二是巩固了学生的专业学习,稳定了学生专业选择,提升了学生对专业的认识;三是提高了学生的学业成绩,促进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在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提高了学生就业竞争力;四是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得到了加强,包括了解社会和政治信息,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培养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促进对社会和公众事务的理解和直接参与;五是服务性学习对于学生的自尊和自信的提高有着不容忽视的效用,在服务社会中获得了一定的承认与满足。当然,服务性学习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师资队伍、评价方式、资金支持、场域建设等的影响与限制,需要改革的勇气,以构建良性互动的可持续的社会服务性学习运行的常态机制。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54.

[2][美]玛丽·卢·富勒,葛兰·奥尔森.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谭君华,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

[3]郄海霞.美教育新主题:服务性学习及八个关键问题[EB/OL].[2013-2-3]http://www.chinaedu.edu.cn/.

[4]吴斌,缪锌.法学教育的嬗变与科学发展[G]//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叶立周.当代中国法律接受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6]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8]马建银.呼唤制度理性——法治化进程中中国律师的角色定位[EB/OL].[2013-2-3]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slc/slc.asp?db=art&gid=37123.

[9]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走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9.

[10]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2):63-86.

[11]朱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J].读书,1998(1):21-28.

[12]蒋安杰.百年清华法学弦歌不辍——专访清华法学院院长王振民[J].法制资讯,2011,5.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14]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遍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00.

[15]肖北庚.法学素养:法科学生实质毕业标准[J].临沂大学学报,2011(3):58-62.

[16]邹晓平.地方院校战略规划的理论问题与个案分析[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17][美]波斯纳.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4.

[18]徐显明.职业化是未来趋势[N].光明日报,2010-10-5(4).

[19]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0]张敏.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建立的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4):119-121.

[2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2]康宏.服务性学习:中心城市本科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J].黑龙江教育,2009(9):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