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探索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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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治:我们共同的坚守与践行(代前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从中央的决心、公众的关切和舆论的聚焦中,我们已经深深地感受到了法治的不竭能量,看到了法治中国的光明前景以及它给我们的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带来的希望,昭然着法治是我们共同的坚守与践行。

一般而言,“专以法律为治”者,即为法治。按照近代思想家梁启超的观点,“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其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兴焉”。中国古代的法治理念强调法治的工具合理性,即法律的有效实施,取得了相当高的成就,给人类法治文明积累了宝贵的资源,构成了现代法治理念的精神宝库。东周以降,早已显露出弊端的分封制使社会秩序陷入了危机。在长达500多年的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治道上从“一准乎礼”的德治转向了“一断于法”的法治。法家认为,法是治理国家行之有效的手段,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商鞍认为治理国家离不开三大法宝,即依法、守信和重权。法是位居其首,是治国的关键。君主虽有权势,但不得以权谋私而损害法律。韩非认为,法治的建构,需以“法”为根本。延法之传统,历代政君与理政者传承法治之理念,融合礼制于其中,固本强基,助推社会发展与历史更替。常燕生曾指出:“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又如陈启天所言,近代中国出现了法家复兴的倾向,此种倾向“是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梁启超主张“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如人治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晚清法学界大家的沈家本着眼于当世“法治主义”流传天下、行诸世界的大潮大势,力陈变法,推明法典。“人治之不能久,而法治之可以常也。”然而,在近代历史时期之革命岁月,法治与革命对立,要革命就不能搞法治,无法无天、造反有理所支撑的是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步。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目标,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法治有不同的含义。然而抽丝剥茧,较多研究者认同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不仅抓住了法治的最核心的内涵,而且具有极大的包容性。

法治对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建设及民生的改善与推动而言,绝不是表面化的一句“口号”,而是切实的必然选择。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得以确立,就曾经历过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宗教和道德都曾作为替代法律的手段登过场。但社会的文明史证明,聪慧的人类最终还是理性地选择了法治。因为只有法治,才能满足政治民主和社会进化的同步需求,才能在政治安定、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价值中求得和谐与平衡。因此,只有坚守和践行法治,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才能保障人权和公民利益,也才有可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就必须循着民主与法治之路而行,但未来中国的法治之路究竟应该怎么走,如何走得更加稳健,都需要我们共同的探索与坚守。法治中国的发展之路,在经历了过去数十年的曲折发展道路和近些年来的不懈探索前行后,它的前景、路径已经变得愈加清晰明亮了。法治中国,正是我们的理性选择和共同目标。

法治是提高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回顾我们已经走过的历程,无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培育与发展、公共权力的设置与运行、社会公正的构建与体验,还是公民诉求的表达与实现,都须臾缺少不了法治的基础。尤其是近些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更离不开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平规则的恩泽。而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私权保护、死刑适用限制、劳教制度废除等,同样也都是我国民主政治演进中法治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一系列成果。

法治之坚守首推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树立法律信仰,常怀法治理想;敬畏法律权威,慎用手中权力;坚守法律底线,做法治忠诚卫士。坚守职业良知和法治信仰,永葆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坚守法治,须内化于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心中有法、办事合法、合法办事、权之以法。心中有法,即学习与谙熟法律于心;办合法事,即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合法办事,即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之实体与程序规则,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权之以法,即不允许以言代法,不论任何人的言论,那怕是“金口玉言”,也不能代法;不允许以权压法,不是法服从权,而是权服从法。在法律面前,不论谁手中的权力多大,都是人人平等,不允许循私枉法。以彰显法治之限制权力、保护权利的精髓: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

坚守法治,须外化于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决策依法、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决策依法,我们做任何决策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去思考、去解决,把自己的思维方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把自己的决策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确保每一个决策,不仅要突显经济效果、社会效果,还要突显法律效果。办事依法,兼顾法律实体与程序,解决工作中出现之矛盾和问题,方能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切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因而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注重改进工作方式,努力把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推动工作转移到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并举推动工作上来,重点要突出法律手段的作用,不断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能力。

法治之每一次推进,每一步前行,都会面临人治的挑战甚至强权的阻力。现代法治所蕴含的追求公平、捍卫人权、维护法治、反对特权、独立司法等价值,都会触及某些个人或者集团敏感的神经乃至既得利益。倡导法治、建立规则、践行法治,就是要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更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敢于碰硬”的胆略。

践行法治,须厘清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与信仰,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做秉公用权、奉公守法的模范。

践行法治,须厘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当前,权力的傲慢与被信仰而推崇权力绝对化以招致权力异化与腐化进而危及权力公信力,权利过度渲染与义务被掩饰而将权利绝对化导致影响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为此,践行“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之规则与要义,是我们的不二选择。

践行法治,须厘清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们在改革中,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甚至让政策高于法律,不能以推行改革为由破坏法制统一。但改革也常需打破旧制,如果法律确实不合时宜,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修改法律,不能把法律视为敝履而另搞一套。任何改革发展,都必须要有制度约束,不得突破法治框架,否则就可能出现“改革”变为“革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后果。

践行法治,须坚持依法决策。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时候,要想一想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从完善、落实制度入手,不断提高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治理从无序到有序、从有序到规范、从规范到法治,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践行法治,须履行“一岗双责”,勤廉兼行,始终做到慎独、慎微、慎初、慎欲,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勤者,政之所要;廉者,政之本也。不廉无以立身,不勤无以成事,勤而不廉要出事,廉而不勤要误事,不廉不勤更坏事。

践行法治,须提升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未来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一种基本的、普遍的“生活样式”,而不仅仅是某个领域或某个层面的特殊职能,力戒将法治单纯的形式化、手段化和部门化。法治文化的打造,必然最终依赖、表现于法治精神在生活实践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的贯彻和体现。越是在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尽管法律很复杂、详尽甚至烦琐,在人们一切都照规矩办事的情况下,“人”就似乎越显得简单、朴实、直率,社会的道德风气也并不很差;而越是在法治不到位、法律法规简单划一、大家都不在意法律规则和程序,一切全凭个人良心和智慧甚至凭个人“关系”办事的社会环境中,“人”就越显得复杂、曲折、机心过重,相互攀比和防范越多,而社会的道德风气越难以掌握。这其中内含的道理与精神在于“法治精神”或“法治理念”,集中表现为对民主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的高度重视、充分尊重、不懈追求、科学构建、自觉恪守、坚决维护、切实践行。

坚守和践行法治,我们在路上。

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