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从洋务运动到维新变法图强(1840~1911)
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以战败告终,此后,与世界的关系和格局出现前所未见的改变,进入李鸿章所言的“数千年来未有之变局”。面对如此变局及巨大的内忧外患,中国该如何自处?清政府一些开明官员和社会上一些知识分子逐渐醒悟到必须“睁眼看世界”、“图变以自强”,他们意识到西方的侵略源于中国自身军事上的衰弱,而军事上的衰弱源于经济的孱弱,从而把注意力转到了商业、技术和工业化上,这就需要变革传统社会经济下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的政策思维。于是,以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张之洞等为代表的主张“经世致用”哲学的“洋务派”,高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大旗兴起“洋务运动”,办工厂、修铁路、造兵器,重点放在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与工业化模式上,企图在封建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不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前提下,通过“商战”实现由富致强,拉开了中国历史上首次如此开放性的、向西方学习的变革尝试,尽管这种变革是一种抵到死角后才开始的被动变革。
在洋务运动中,所有较重要的现代工业企业,无论是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甚或是极少数的商办企业,都依旧在国家或洋务官僚个人手上,很多企业都是官员们一手创办和由其委派的“督办”、“总办”、“会办”和“帮办”直接管理的,亦即所谓“官总其大纲”,一般商股并没有多少发言权。这是近代以来以“国有企业”推动工业化的第一次尝试,但这种变革方式的结果是扼杀了私人企业的发展。一方面,这种半官僚半商人的企业经营管理用人方式使得官商可以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为其企业获得垄断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一些官僚出身的“督办”、“总办”等在出任企业经营管理者之前,既无经商历练经验积累,也缺乏必要的经营决策修养,反而将传统官僚机构中的裙带之风、贪污腐败、浪费等弊病带进企业,衍生出大量的挪用企业资金炒股和私人投资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激励扭曲行为,以致费正清发出“十九世纪晚期的工业化大体上是白忙一场”的感叹。这与日本明治时期的变革路径相反。日本是以国家的较大代价发展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待各个官营企业、半官半民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自生能力之后,就将其出售给民间资本。
显然,以自强为斛的“洋务运动”未能经受住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的考验。残酷的战争证明,没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基础性制度、体制和机制方面的联动变革,单靠器物层面的技术模仿的“洋务运动”,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落后局面。于是,清廷内外出现了要求从更根本的制度层面,包括在政治体制上进行变法维新的声音。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在光绪皇帝支持下推行“戊戌变法”或“百日维新”运动。但是,因守旧派的推诿拖延,“百日维新”的很多措施大都停留在纸面上,大臣们都在观望握有实权的慈禧太后的态度和反应。变法仅仅依靠没有实权的皇帝,又没有很好地兼顾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然缺少中央、地方官员的支持,没有形成激励相容,不具备韩非子认为一个变革成功所需的“势”,没有坚强的政治后盾,最终以光绪被囚、康梁出逃、戊戌六君子被杀告终。
在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略中国以及孙中山号召推翻清朝的革命运动这样内外交困、天怒人怨的环境下,庚子以后,清政府包括慈禧终于意识到不进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变革,即将面临政权存续危机,于是又启动了新政改革,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方面面,其范围非常之广远非短命的“戊戌变法”所可比拟。1901年1月,清政府在《变法上谕》中表示,希望一改过去几十年只是学了些语言文字、制造机械等“西艺之皮毛”,没有学到其“富强之始基”的弊病,试图通过改变制度安排来找到自强之制。其后,围绕“振兴商务,奖励实业”和“法制改革,修订新律”等新政内容,清政府于1903年成立了地位仅次于外务部的商部,并试图引入当时国际上先进的商法条例,于1904年至1906年间先后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公司登记法、破产法、专利权法等法律和行政章程。其中,《商人通例》(1904)明确了清政府承认五大类商、工企业:“(1)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无限合伙企业;(2)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合伙企业;(3)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无限公司;(4)七名或七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5)独自经营和具有无限责任的商号”。这些改革举措已有扭转洋务运动中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推动工业化之趋向。据统计,在1904~1908年期间,向清政府登记的公司约272家,其中153家都是近代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传统的当铺、钱庄、中药铺等,且大部分为私人企业。
1901年至1911年的清末新政,是清政府为了化解晚清政治经济危机而实施的体制转型,在经济和商务上有很多不尽完善却值得肯定的具体变革举措,尤其是中后期试图以法制将私人企业引入发展轨道的改革尝试值得称述,并且在政治和行政层面也开始推行君主立宪、试办预算、地方自治等,但改革的最佳时机已经错过了,没能实现“道、势、术、时”的综合治理,病入膏肓,回天乏术,这些举措非但没有达到保住清王朝统治的终极目标,反而促成和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最终汇入从帝制转向共和的世界潮流之中。这说明,改革或变革不能等到了崩溃的边缘才进行,需要抓住时机,否则晚矣。总体上,从实现富强的路径来看,由于清政权的特殊性以及当时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格局,决定了清朝中央政府不会放手让地方政府和汉族民间资本发展,而是要在保持中央政府控制权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富方式来寻找强国之路。这种发展战略忽略了民富的首要环节,背离了富民从而定国、安国、富国、强国的内在逻辑,注定是要失败的。同时,经济建设要想成功,也离不开一个进步政体的支持,离不开制度的正向演进和人文思潮的开化。
总之,这个时期给我们的教训是:尽管晚清政府的变革举措不可谓不多,但是人文思想上极端保守,政治体制上亘古不变,国家在各类企业的兴办中充当了投资的主体,并直接或深度地介入到企业的管理运营中去,带来的只能是低效率、腐败和裙带资本主义。这既没有“明道”、“取势”、“优术”,也没有“抓时”,一再延误改革的时机,导致了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及清末新政等相继必然以失败告终。因此,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没有适时的深刻制度变革支持,仅仅在器物层面进行模仿和学习,这样的经济建设最终肯定不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