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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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存货损失的差异及会计处理

一、存货损失扣除及其程序的差异

在存货损失扣除及其程序方面,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的差异如表3-17所示。

表3-17 存货损失扣除及其程序的差异

二、实际案例分析

【例3-14】 东海公司2008 年9 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2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有关部门批准,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10000元。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例3-15】 东海公司2008年10月末盘存原材料短缺20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86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100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200000-18600)× 17% +18600 ÷(1-7%)× 7% =3 2238(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若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是适用增值税计算扣税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废旧物资时,进项税额转出时与以票扣税的货物有所不同。如例3-15 中,盘存农业产品短缺200000 元,其他条件不变,则非正常损失农业产品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00000-18600)÷(1-13%)×13% +18600 ÷(1-7%)× 7% = 28505.7(元)。

【例3-16】 东海公司2008 年12 月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产成品成本6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故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60000 × 50% × 17% = 5100(元)。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毁损的存货经批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应是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